森麒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2020-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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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02F20180040-19 号
致: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编号:
02F20180040-10,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
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编号:
02F20180040-11,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已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分别出
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编号:02F20180040-14,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一)》”) 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编号:02F20180040-15,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三)》(编号:02F20180040-18,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14190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已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二)》,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补充反馈意见,本所就补充反馈意见中发行
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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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
充法律意见(三)》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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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反馈回复
一、 (补充反馈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森麒麟(泰国)的主要
历史沿革、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经营模式和外部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2)
泰国工厂原产地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泰国原产地认定,
泰国工厂生产的产品出口是否可能被加征关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反馈问题回复:
经查阅森麒麟(泰国)的工商登记资料或注册文件、发行人的出资凭证、发
行人就投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相关商务及发改部门审批、
备案文件、森麒麟(泰国)取得的资质证书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森麒麟(泰国)
的相关环境检测报告、麒麟(泰国)BOI 证书和缴税凭证、原材料入库单、泰国
商务厅核发的原产地认证证书、泰国法律意见书,查阅发行人向林立盛股权转让
相应转让协议、支付凭证,查阅关于原产地的相关规定,查阅泰国商务厅网站、
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等网站,访谈森麒麟(泰国)负责人,经核
查,情况如下:
(一)森麒麟(泰国)的主要历史沿革、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经营模式和外部环境
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1. 森麒麟(泰国)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发行人就与林立盛共同投资森麒麟(泰国)事宜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取得青
商批字[2014]28 号批复,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境外投资证第 3702201400099 号《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其后续投资总额及股权变动相应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N3702201400069、N2702201500084、N3702201600033)。发行人就泰国工厂
项目亦履行发改委审批备案程序,分别取得青岛市发改委“青发改外经备[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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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青发改外经备[2015]15 号”、“青发改外经备[2015]18 号”备案通知,合计可
实施 1,000 万条/年高性能、超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产能建设。
根据泰国商务部商务发展厅签发的公司文件,森麒麟(泰国)自设立至今的
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泰国商业部商务发展厅的设立及变更登记程序。根据远东
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森麒麟(泰国)在泰国商业部商务发
展厅办理的各项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登记合法有效。
(1)2014 年 7 月,设立
森麒麟(泰国)系于2014年7月21日依泰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
立时的股本总额为100万泰铢,每股100泰铢,股份总数为10,000股,其成立时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林立盛 9,998 99.98
2 Nitikorn Theinrajanrawong 1 0.01
3 Thanaporn Sinrat 1 0.01
合计 10,000 100.00
(2)2014 年 9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9 月 15 日,森麒麟(泰国)注册资本金增至 10 亿泰铢,每股 100
泰铢,股份总数为 1,000.00 万股,其中林立盛认购 903.00 万股,发行人认购 96
万股。
本次增资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林立盛 903.9998 90.39998
2 发行人 96.0000 9.60000
3 Nitikorn Theinrajanrawong 0.0001 0.00001
4 Thanaporn Sinrat 0.0001 0.00001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3)2015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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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6 日,林立盛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704 万股股份转让给
森麒麟有限。鉴于森麒麟(泰国)设立及前次增资,林立盛未实缴注册资本,系
认缴出资份额的转让,故本次转让不涉及对价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800.0000 80.00000
2 林立盛 199.9998 19.99998
3 Nitikorn Theinrajanrawong 0.0001 0.00001
4 Thanaporn Sinrat 0.0001 0.00001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4)2015 年 6 月,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4 日,森麒麟(泰国)的注册资本增至 25 亿泰铢,每股 100.00
泰铢,股份总数为 2,500.00 万股,其中发行人认购 1,200 万股,林立盛认购 300
万股。
本次增资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000 80.00000
2 林立盛 499.9998 19.99998
3 Nitikorn Theinrajanrawong 0.0001 0.000004
4 Thanaporn Sinrat 0.0001 0.000004
合计 2,500.0000 100.00
(5)2015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0 月 16 日,林立盛与森麒麟(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
立盛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250 万股股份以 40,000 万泰铢的价格转让给森麒
麟(香港)。Nitikorn Theinrajanrawong 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1 股股份转让
给林立盛,Thanaporn Sinrat 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1 股股份转让给林立盛。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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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2 森麒麟(香港) 250.00 10.00
3 林立盛 250.00 10.00
合计 2,500.0000 100.00
(6)2016 年 1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 21 日,林立盛与森麒麟(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
立盛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100.00 万股股份以 10,000 万泰铢的价格转让给
森麒麟(香港)。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0 80.00
2 森麒麟(香港) 350.00 14.00
3 林立盛 150.00 6.00
合计 2,500.0000 100.00
(7)2017 年 9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8 月 30 日,林立盛与森麒麟(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立
盛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150 万股股份以 25,000 万泰铢的价格转让给森麒麟
(香港)。
2017 年 9 月 1 日,森麒麟(香港)与 Visan Panyaduanglert 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森麒麟(香港)将其持有的森麒麟(泰国)1 股股份以 167 泰铢的价格
转让给 Visan Panyaduanglert。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森麒麟(泰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000 80.0000
2 森麒麟(香港) 499.9999 19.999996
3 Visan Panyaduanglert 0.0001 0.000004
合计 2,500.0000 100.00
2. 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1)森麒麟(泰国)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涉及的资质、许可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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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访谈森麒麟(泰国)负责人,森麒麟(泰国)从事相关生
产经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如下:
法律法规 已取得的资质
《 质量 管理体 系认 证证书 》( 编号:
10419Q20648R0S)
《 环境 管理体 系认 证证书 》( 编号:
10419E10322R0S)
主动比照国际标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
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森 麒
号:10419S20298R0S)
麟(泰
《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泰
国)
国)》(NQA 编号:T 13716IATF 证书编
号:0284120)
《1997 年泰国工业园区法》:任何在工业园
《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内经营业务的行为,须向局长或局长授权
(编号:N51-1/2558-YLY)
的负责人申请许可证
(2)森麒麟(泰国)生产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访谈森麒麟(泰国)负责人,泰国工厂使用更环保的棕榈
壳作为蒸汽锅炉燃料,泰国工厂将废气收集后经湿法除尘等方式处理后排出。根
据太平洋实验室公司(Pacific Laboratory Co.,LTD.)出具的检测报告,泰国工厂
废气排放符合《泰国工业部工厂废气排污标准》(B.E.2549)等标准的要求;泰
国工厂的部分废水由厂区处理回收利用,其余废水处理后经园区管网排入园区污
水处理站。根据太平洋实验室公司(Pacific Laboratory Co.,LTD.)出具的检测报
告,泰国工厂废水处理水质满足《泰国工业部工厂废水排污标准》(B.E.2560)
等标准的要求;泰国工厂的工业固废收集后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生活垃圾
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报告期内,泰国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有妥善处置措
施,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泰国工厂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根据原子环境
顾问(Atom Environment Consultant)出具的检测报告,泰国工厂厂界噪声满足
《泰国工业部工厂运行音量、噪声和噪声等级标准》(B.E.2548)等标准要求。
根据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森麒麟(泰国)不存在违反
泰国环境法规的事宜。
(3)森麒麟(泰国)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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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访谈森麒麟(泰国)负责人,森麒麟(泰国)在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热、光、声音、化学物等均符合《泰国部长令安全、职业健康和工作环
境中的热、光和声音管理与运行标准》(B.E.2559)等标准,森麒麟(泰国)严
格准守《2011 年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法》中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经
核查,森麒麟(泰国)已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0419E10322R0S)
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0419S20298R0S)。
根据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未发生对于
森麒麟(泰国)作出关于职业安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事务的其它行
政监管或司法行动、诉讼、要求、不合规或违规通知、调查或针对森麒麟(泰国)
的法律程序。
(4)森麒麟(泰国)生产过程中涉及税收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访谈森麒麟(泰国)负责人,查阅森麒麟(泰国)的缴税
凭证和 BOI 证书等材料,森麒麟(泰国)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当地法律需要支付
以下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特定营业税、所得预扣税、印花税、进出口税、
招牌税、房产税。森麒麟(泰国)已按照泰国的法律缴纳所有要求缴纳的税款。
根据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森麒麟(泰国)没有违
反任何税务法律、法规、法令或条例,已缴纳所有要求缴纳的关税且没有违反任
何税务法律、法规、法令或条例,公司在任何税法或海关法下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或发生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债务。
3.森麒麟(泰国)经营模式和外部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1)贸易环境分析
泰国为美国传统贸易合作伙伴,美国对原产地为泰国的轮胎进口环节关税为
4.4714%;泰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美国针对原产地为中国的轮胎“双反”审查中,
泰国作为替代国用于计算中国产轮胎实际价值,其市场经济地位得到美国承认。
美国尚未启动对泰国原产地轮胎的贸易壁垒评估程序,针对泰国原产地轮胎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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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经实施贸易摩擦,依据目前的情况看,尚无明显证据表明存在潜在贸易摩擦
的可能性。
因此,泰国工厂对美出口外贸环境目前不存在贸易摩擦的重大不确定性。
(2)税收环境分析
根据 BOI 颁发的《投资促进委员会促进证》,森麒麟(泰国)生产销售汽
车轮胎符合相关政策,享有产生业务收入之日起 8 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5 年减
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系泰国对外经济开放产业政策中税收配套部分,该项政
策到期有两个前提条件,分别是 1)总额限制:税收优惠力度不超过扣除土地款
和周转资金的投资额;2)时间限制:产生业务收入之日起 8 年内免交企业所得
税,5 年减半征收。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为泰国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不利调整的不确定性,泰国
工厂的税收环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麒麟(泰国)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其在
报告期内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税收缴纳合规,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森麒麟(泰国)的经营模式和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二)泰国工厂原产地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泰国原
产地认定,泰国工厂生产的产品出口是否可能被加征关税
1.泰国工厂原产地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泰国原产
地认定
依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对森麒麟(泰国)负责人进行访谈并查阅泰国商务部网
站,根据泰国商务部的规定,泰国工厂原产地认证要求产品的原产地价值成分不
少于 40%(RVC40),通过该价值成分值来衡量是否符合原产地认定中“实质
性改变”这一核心规则。同时,符合原产地认定条件的公司需要向泰国商务部申
请原产地资质认证。森麒麟 (泰国)具备完整生产线,通过在泰国境内采购原
材料天然橡胶加工出口,轮胎制造全部物理及化学变性均由泰国工厂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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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从泰国境外采购半成品进行加工的情况,因此产品原产地价
值成分核算满足 40%以上标准,符合泰国商务部原产地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
森麒麟(泰国)已取得泰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和原产地证明司核发的编号为
6105056340 的产品原产地资质证明。因此,森麒麟(泰国)满足原产地认定的
相关标准和条件,森麒麟(泰国)的产品符合泰国原产地认证。
2.泰国工厂生产的产品出口是否可能被加征关税
经查询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方网站,未发现泰国轮胎产业
存在被第三方国家实施贸易摩擦的信息。进一步根据中国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
事处公示材料,对发行人、玲珑轮胎、赛轮轮胎等企业在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地
区的产能投资进行正面评价。
根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公示信息,巴西反倾销政策同样针对泰国原产地
轮胎,由于泰国工厂对巴西出口的产品为 18 寸轮胎,因此发行人泰国工厂的产
品出口不受影响,不存在被加征关税的可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麒麟(泰国)满足原产地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条
件,森麒麟(泰国)的产品符合泰国原产地认证。森麒麟(泰国) 生产的产品
出口目前没有被加征关税的情况,短期内不存在被加征关税的可能。
二、(补充反馈问题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贴牌生产的主要
客户,业务合作的发展演变情况,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
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贴牌生产客户是否买断发行人相关产品设计、发行人的
产品设计或技术是否与其客户有关,贴牌产品的销售国家或地区是否与发行人
自主品牌重合,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反馈问题回复:
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定制品牌客户签订的定制品牌加工协议,查阅
发行人关于定制品牌模式的说明,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网站,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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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进行访谈,定制品牌模式下,发行人自
主完成轮胎设计,开发配方,安排轮胎滚动阻力、湿滑性、操控性能、刹车及驾
驶抓地力、噪音等关键指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测评。相应设计部分定制品牌客户
会进行买断。后续由客户以其自有品牌及渠道对外销售,由于定制品牌客户多为
国际知名贸易商,其销售区域覆盖除中国以外的全球市场,与发行人自主品牌在
部分销售市场存在重合,但销售渠道相互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对于定制品牌和自主
品牌花纹图案设计不同,销售渠道不同,不存在侵权的风险,经核查中国裁判文
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行人与主要定制品牌客户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主品牌与定制品牌不存在共用花纹图案
的情形,均由发行人自主设计完成,销售不存在侵权情形,不存在与客户的纠纷
或潜在纠纷。
第二部分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更新
一、保理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7-8 月,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森麒麟集团陆续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8)津 0116 民初 2826 号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编号为(2018)津 02 民初字第 681、682、684 号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分行”)
将森麒麟集团及发行人列为四宗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且冻结发行人银行存
款 1,960 万美元。
四宗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如下:
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分行诉天津德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朝阳浪马轮胎有限
责任公司、陈伟、聂晶、森麒麟集团、发行人保理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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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四)
求判令森麒麟集团向其支付应收账款(范围包括保理融资本金 34,976,462.97 元
加美元 6,845,911.3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本案律师费 95,000 元和其实现
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 44,572,787.53 元),请求判令发行人
对森麒麟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分行诉天津茂隆源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森麒麟集团、
发行人保理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森麒麟集团向其支付应收账款(范
围包括保理融资本金 3,943 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融资款之日的保理费
用),请求判令发行人对森麒麟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分行诉天津滨海维创进出口有限公司、熊向波、森麒麟集
团、发行人保理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森麒麟集团向其支付应收账
款(范围包括保理融资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融资款之日的保
理费用),请求判令发行人对森麒麟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平安银行天津自贸分行诉天津启运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鲁久林、樊雪琴、
森麒麟集团、发行人保理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森麒麟集团向其支
付应收账款(范围包括保理融资本金 19,484,147.75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
融资款之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本案律师费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一
切费用全部相加之和),请求判令发行人对森麒麟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
责任。
根据发行人、森麒麟集团的说明,发行人及森麒麟集团调阅了内部用印审批
台账、用印登记表、合同台账、合同审批单、对外文件审批单,均未发现签署与
上述四宗案件涉及的相关文件;经查阅森麒麟集团历年账目、银行流水、合同台
账、发票等,均未发现上述四宗案件中融资主体向森麒麟集团供货,也从未收到
过相关供货发票,森麒麟集团对上述四宗案件中融资主体均不存在应付账款。
发行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前期侦查,于 2018 年 9 月出具《立
案告知书》认为森麒麟集团、发行人被伪造印章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予立
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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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8 年 10-12 月,经技术部门鉴定,公安机关已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上印文出具十五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发现发行
人及森麒麟集团签章印文与经公安登记备案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存在
伪造情形。
2019 年 6 月 19 日及 2019 年 7 月 22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两次
原被告各方进行证据交换,2019 年 7 月 22 日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天
津自贸分行提交新的证据;2019 年 9 月 25 日,物证司法鉴定部门对交换证据中
出现的印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该批次新的证据中印文与发行人登
记备案的样本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存在伪造情形。
2019 年 12 月 10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涉及天津德泰行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天津茂隆源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维创进出口有限公司
作为融资主体的保理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出具(2018)津 02 民初 681
号、(2018)津 02 民初 682 号及(2018)津 02 民初 684 号民事裁定书:结合在
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原告主张的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案情不属于经济纠纷
案件,驳回原告起诉。
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对最后一宗相似案情的案件进行审理,公
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发行人已聘请律师,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及法院案件
审理工作。
(以下无正文,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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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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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徐志祥
年 月 日
5-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