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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麒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9-22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0-006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森麒麟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83号)核准,青岛
       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6,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8.96元,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1,308,2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9,113,005.20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209,126,994.80元。

           2020年9月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JNA502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及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8万条航空轮胎(含5万条
 1                          8110601014701154558                                   209,204,500
         司青岛麦岛支行                                 翻新轮胎)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                        37150198621000002365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249,922,500
    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                           532904404210809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00
           司青岛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4                          38120101040095219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75061679.27
     限公司即墨市支行

                                                                            1,234,188,679.27
                                  合计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
    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信
    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信
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信
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
方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支付募集资金。该专户不开通网上企业银行除查询、支付和
银企对账外的其他功能,同时开通网银支付管控功能,即甲方每笔资金划转需经乙
方表面形式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
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如甲方及时整改
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如
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信
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
方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支付募集资金。该专户不开通网上企业银行除查询、支付和
银企对账外的其他功能,同时开通网银支付管控功能,即甲方每笔资金划转需经乙
方表面形式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
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如甲方及时整改
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乙、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如
乙方、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峥、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