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2-02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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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森麒麟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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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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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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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一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
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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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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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
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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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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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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