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2021-12-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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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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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0003-00005 号
致: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业务执业规
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
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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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律事
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将其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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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
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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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在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2293 号”《关于核准青
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 2,198,939,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且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复,除尚
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上市交易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经核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森麒麟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取 得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282667873459U 的《营业执照》。
2.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20]1383 号”《关
于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交所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深证上[2020]833 号”《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6,9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森麒麟”,股
票代码“002984”。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青岛森麒麟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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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根据《青岛森麒
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六年,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 5.2.4 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XYZH/2021JNAA50393”
《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19,568.22 万元,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2.4 条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法定的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
法》之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2)依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出
具的“XYZH/2020JNA50002”《审计报告》及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
“XYZH/2021JNAA5005”《审计报告》(以下合称为“近三年《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851.47 万元、74,072.56 万元、
98,055.25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73,659.7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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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发行
人本次发行不属于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
2.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①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
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
职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
“XYZH/2021JNAA5008”《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
在重大缺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求,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项之规定。
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⑤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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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①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851.47 万元、
74,072.56 万元、98,055.2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②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③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有
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
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
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④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⑤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之规定。
⑥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六)项之规定。
⑦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发行人近
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营业利润分别为 78,420.71
万元、104,870.89 万元,发行人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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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简称“《可转债预案》”)、发行人 2020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
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下列规定,具体如下:
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
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
营业绩的情形;
⑤根据发行人《关于 2020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0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以及《可转债预案》,发行人 2020 年前三季度派发现金红
利总额为 10,784.50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8,055.25 万元,鉴于发行人已实施 2020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发行人未
进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故发行人 2020 年现金分红占发行人 2020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1.00%。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执行。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上市,
上市未满三年。因此,发行人的现金股利分配符合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
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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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③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根据《可转债预案》《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①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森麒麟轮胎(泰国)有限公
司年产 600 万条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及 200 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扩建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
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⑤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已明确由董事会批准开立专项账
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
(6)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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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①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
度和 2020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
为 19.71%,23.32%和 23.85%,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平均值为 22.29%,不低于 6%,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②根据《可转债预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额不超过 219,893.91 万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580,084.22
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将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40%,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③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48,851.47 万元、74,072.56 万元、98,055.25 万元,近三年年
均可分配利润为 73,659.76 万元,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利率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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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
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
级作出了相应的安排,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12)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被托管、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重大变化;
⑥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⑦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⑧公司因进行重大债务或者资产重组可能导致重大变化的;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
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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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
效条件,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
(13)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 554,984.79 万元,不低于 15 亿元。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提供担保。
(14)根据《可转债预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5)根据《可转债预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
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述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1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赎回条款,
规定了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1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回售条款,
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并同时
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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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转股价格
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同时约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
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发
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的规定。
(1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条款,并同时约定: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
(2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构成可转
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
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
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取得了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且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批复;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可转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
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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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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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徐志祥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