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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7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相
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
要的编制、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重要管理骨干、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相关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
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2022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及销售净利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及销售净利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及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可
有效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与行业地位的提升。相关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状况、历史业绩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合理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只
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才能行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徐文英、宋希亮、李鑫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