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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3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相关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相关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52
名激励对象授予1,979.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31元/股。




                                         独立董事:徐文英、宋希亮、李鑫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