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31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的相关
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
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
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
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元/股,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徐文英、宋希亮、李鑫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