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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麒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31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对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
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
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
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
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
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
性及可行性。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
利于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积极回报股东,有助于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文英、宋希亮、李鑫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