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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4-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 0311 第 0190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京北方

京北方有限                  指   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行
永道投资                    指
                                 人控股股东

                                 拉萨同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行
同道投资                    指
                                 人股东之一

                                 拉萨和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和道(天津)
拉萨和道、天津和道          指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行
                                 人股东之一

                                 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青岛海丝                    指
                                 东之一

                                 深圳市高能领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高能领骥                    指
                                 之一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依据其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2019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改革意见》            指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5-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 3 号》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华融证券、保荐机构、
                            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沃克森评估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天职业
《审计报告》                指
                                 字[2019]643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
《内部控制报告》            指
                                 号:天职业字[2019]701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
《纳税情况报告》            指
                                 核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9]704 号)

《非经常性损益报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
                            指
告》                             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9]705 号)



                                            5-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验资报告影响说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计调整对验资报告
                              指
明》                               影响的说明》(编号:天职业字[2018]6208-2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招股说明书》                指
                                   明书》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
                                   法》和《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
《上市章程》                  指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京北方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
                                   充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5-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 0311 第 0190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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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等材料
和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批准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其会议
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发行改革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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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的前身为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
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

     (2)2014 年 10 月 25 日,永道投资、同道投资、拉萨和道、赵龙虎、刘利、
周建军、俞阳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14 年 10 月 27 日,天职国际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事宜出
具《验资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4]12193 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合计 10,200 万元已全部缴清。

     (4)2014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110108012493270)。

     (5)2014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65554-0)。

     (6)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京税证字 110108697655540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发行人设立时登记(备案)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12493270

      法定代表人         费振勇


                                           5-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0,2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2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6 月 27 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01 月 16 日);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
                         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开发后
                         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接受金融
        经营范围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
                         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银行网点引导员、银行后台集中作
                         业业务记账处理、银行专业设备技术研发、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
                         理、自助银行设备运营管理维护、数据处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及
                         保管、金融业务咨询、柜员业务、劳务服务的外包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2 月 16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合法有
效。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976555404

       法定代表人        费振勇



                                               5-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20,492,382 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
                         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开发后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银
                         行网点引导员、银行后台集中作业业务记账处理、银行专业设备
                         技术研发、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自助银行设备运营管理维护、
       经营范围
                         数据处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及保管、金融业务咨询、柜员业务、劳
                         务服务的外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人才
                         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月 2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5 月 18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12 月 16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登记状态          开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系由京北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京北方有限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成立至今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发行人系由京北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职国际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天职业字
[2014]12193 号),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合计 10,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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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部缴清。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变更业务流程外包人员的薪酬计提方式,按照会计差错
更正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净资产补足款。2018 年
5 月 28 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影响说明》,确认公司上述调整未影响公
司 的 股 本 总 额 和 注 册 资 本 , 发 起 人 股 东 于 2016 年 12 月 以 现 金 出 资
27,886,130.49 元补足验资报告验证的净资产金额,增加资本公积,不会导致股
东出资不实,实际出资已到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经营合法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对外签订的主要业务合同、《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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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
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和发行人提
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净利润(以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较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37,482,690.21 元 、
45,246,115.42 元和 73,176,298.97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
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3、根据发行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相关行政机关出
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
京中会验字[2017]第 17A066543 号)及天职国际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天
职业字[2014]12193 号)、《验资报告专项复核》、《验资报告影响说明》,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20,492,382 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17 万股 A 股,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后,
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60,662,382 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不少于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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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6、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一种,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具
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需支付相
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已经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等必备程序,发行人已制作了《招股说明
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备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
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经华融证券、本所律师及天职国际授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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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承诺、相关行政机关出具
的合法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具有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

     A、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中已明确
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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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
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确认,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
备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A、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482,690.21 元、45,246,115.42 元
和 73,176,298.97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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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万元;

     B、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851,618,394.31 元、
1,009,777,879.17 元、1,225,990,156.99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超过 3 亿元;

     C、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492,382 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D、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94,431.10 元,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460,979,503.31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
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E、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未分配利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99,802,154.18 元、106,585,575.09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纳税情况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提供
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
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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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E、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改革意见》及其他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关于减持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
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 1 项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并规定了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
条第(一)款第 2 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作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承诺及违反承诺
的约束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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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 3 项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作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可能使原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有所下降,公司拟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的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作出相
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等规定
的相关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及过程

     1、2014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核
准告知书》(核准告知书编号:2014000153),确认“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名称已通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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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4 年 10 月 15 日,天职国际就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审计报
告》(编号:天职业字[2014]11782 号)。经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京北方有限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为 111,121,278.09 元。

     3、2014 年 10 月 20 日,沃克森评估就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京北
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沃克森评报字
[2014]第 0369 号)。经该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京北方有限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1,646.84 万元。

     4、2014 年 10 月 25 日,京北方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由公司全
部股东共 7 人作为发起人,按照各自在京北方有限的出资金额对应的净资产以发
起设立方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净资产按原持股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共计折合股本 10,200 万股,每股面
值为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名称变更为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永道投资         82,682,730          81.06

          2          同道投资         7,140,000             7

          3          拉萨和道         10,941,540          10.73

          4              赵龙虎         411,876            0.4

          5              刘利           313,854            0.31

          6              周建军         255,000            0.25

          7              俞阳           255,000            0.25

                   合计              102,000,000           100


     5、2014 年 10 月 27 日,天职国际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事宜出具
《验资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4]12193 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京北方有限经审计净资产 11,112.13 万元,
折合实收资本 10,200 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912.13 万元。发行人整体变更后
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0,200 万元。

     6、2014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许承梁为第一届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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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职期间与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监事任职期间一致。

     7、2014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京北方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关于选举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支出情况的说明》、《关于设立京北
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等议
案;选举费振勇、丁志鹏、刘利、贺光忠、赵龙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
举刘勇、侯玉平,与职工代表监事许承梁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8、2014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选举费振勇为公司董事长、丁志鹏为副董事长,聘任费振勇担任公司总经理,聘
任刘利、贺光忠、樊湄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邵臻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
财务负责人。

     9、2014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选举刘勇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10、2014 年 11 月 25 日,经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发行人名称变更
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2014 年 11 月 25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10801249327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4 年 10 月 25 日,永道投资、同道投资、拉萨和道、赵龙虎、刘利、周建
军、俞阳共 7 人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该《发起人协议》明确了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式、折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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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权利及义务的承继、人员安排、发起人保证事项、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
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系发起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事项

     1、审计

     2014 年 10 月 15 日,天职国际就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审计报告》
(编号:天职业字[2014]11782 号)。经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京北方有限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为 111,121,278.09 元。

     2、资产评估事项

     2014 年 10 月 20 日,沃克森评估就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京北方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沃克森评报字
[2014]第 0369 号)。经该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京北方有限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1,646.84 万元。

     3、验资事项

     2014 年 10 月 27 日,天职国际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事宜出具《验
资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4]12193 号)。经该验资机构验证,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京北方有限经审计净资产 11,112.13 万元,折
合实收资本 10,200 万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912.13 万元。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
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200 万元,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 10,200 万元。发行
人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10,200 万元。

     由于发行人在 2016 年调整了业务流程外包人员的薪酬计提方式,并相应对
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2016 年 12 月,公司发起人按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比例以现金补足股改基准日的净
资产。2018 年 5 月 28 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影响说明》,确认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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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调整未影响公司的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股东于 2016 年 12 月以现金出
资 27,886,130.49 元补足验资报告验证的净资产金额,增加资本公积,不会导致
股东出资不实,实际出资已到位。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
资等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

     2014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 7 名,
实到发起人及授权代表 7 名,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会
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1、《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5、《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6、《关于选举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8、《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支出情况的说明》;

     9、《关于设立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全体发起人或授权代表均在《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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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开发后产品、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银行网点引导员、银行后台集中作业业务
记账处理、银行专业设备技术研发、银行现金清分整点管理、自助银行设备运营
管理维护、数据处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及保管、金融业务咨询、柜员业务、劳务
服务的外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人才中介服务;劳务
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月 2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5 月 18 日)。根
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
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未超出其
《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

     2、发行人设立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门,具有独立经营的条件和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
在需要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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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14]12193 号)、《验
资报告影响说明》、《验资报告专项复核》,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京中会验字[2017]第 17A066543 号),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京北方有限全部资产已依
法由发行人承继;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发行人历次增资中出资人认
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
营,发行人目前开展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商标和专有技术及其他资产的
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
或信誉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已经进入发行人,有
关资产已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发行人已经取得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全部合法
产权。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发行人历次增资中出资人以现金方式认
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聘任合法产生,
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兼职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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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兼职情况

                                     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费振勇      董事长、总经理         和道(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

  丁志鹏      副董事长               拉萨同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樊湄筑      董事、副总经理         无

  石晓岚      董事、副总经理         无

  赵龙虎      董事、副总经理         无

   王鹏       董事                   深圳市领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       独立董事               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研究员

                                     清华大学教授

  范玉顺      独立董事               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杨小舟      独立董事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敬秀      监事会主席             无

  许承梁      监事                   无

   张喆       监事                   无

  徐静波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无

   刘颖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无


     除上表中列明的兼职情况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其
他关联方兼职。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社保登
记、社保费用缴纳材料等文件,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除发行人总经理在控股股东
永道投资担任监事,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津和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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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报酬。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发行人聘请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
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决策职权,且各机构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
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管理
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财务人员不
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有《财务报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
金管理制度》、《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系列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及有关情况,发行人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0125014170017612),
独立核算,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未将资金存入股东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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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在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了信息补录及核定税种,并独立申报纳税。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上市章程》及各项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发行人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
       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
       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发行人共有 7 名发起人,其中自然人发起人 4 名,法人及其他组织发起人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及其在发起设立公司时的持股情况:

序                       境外永久                                              持股数     持股比
        姓名      国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号                       居留权                                                (股)     例(%)

                                       北京市海淀区
 1     赵龙虎     中国     无                         11010819700923****       411,876      0.4
                                       ****

                                       河北省秦皇岛
 2      刘利      中国     无                         13030219751210****       313,854      0.31
                                       市海港区****

                                       黑龙江省牡丹
 3     周建军     中国     无          江市东安区     23100219690620****       255,000      0.25
                                       ****

                                       北京市西城区
 4      俞阳      中国     无                         11010219680902****       255,000      0.25
                                       ****


               2、法人及其他组织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的持股情况

序号      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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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
1   永道投资                                   91540091064690389Y   82,682,730      81.06
                光新城 2 幢 6 单元 2 楼 2 号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
2   同道投资                                   91540091064690311Y   7,140,000           7
                城 2 幢 6 单元 2 楼 2 号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
3   拉萨和道                                   91540091064690397R   10,941,540      10.73
                城 2 幢 6 单元 2 楼 2 号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发起人出具的声明,发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本
    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检索结
    果,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公司发起人人数为 7 人且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各发
    起人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7 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
    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
    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京北方有限以外
    的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在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之后,发行人承继了京北方有限的资
    产和债权债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因整体变更需要进行的必要的资产更名手续已
    经完成,不存在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 15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0 名,非国有法
    人及其他组织股东 5 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权性质
                                                           (%)

          1          永道投资          82,682,730         68.6207   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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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权性质
                                               (%)

      2          天津和道     10,941,540      9.0807    非法人组织股东

      3          青岛海丝     8,032,129       6.6661    非法人组织股东

      4          同道投资     7,140,000       5.9257       法人股东

      5          高能领骥     5,230,126       4.3406    非法人组织股东

      6           刘燕生      3,138,075       2.6044      自然人股东

      7           孔维佳       627,615        0.5209      自然人股东

      8           程少华       523,013        0.4341      自然人股东

      9           李宗铭       523,013        0.4341      自然人股东

      10          赵龙虎       411,876        0.3418      自然人股东

      11           刘利        313,854        0.2605      自然人股东

      12          费振勇       313,808        0.2604      自然人股东

      13          周建军       255,000        0.2116      自然人股东

      14           俞阳        255,000        0.2116      自然人股东

      15           李萍        104,603        0.0868      自然人股东

               合计          120,492,382       100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法
人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检索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有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全体股东为实际持股人,不存在
信托持股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费振勇、刘海凝夫妇通过永道投资持有发行人
82,682,73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8.6207%;通过天津和道持有发行人
10,941,54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0807%;费振勇还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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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3,80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260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费振勇、
刘海凝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77.961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自京北方有限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京北方有限的设立及演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京北方有限设立及历次
股本演变、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二)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相关工商
登记(备案)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北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
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及变更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增资、股权转让
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当前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1         永道投资      82,682,730        68.6207         法人股东

      2         天津和道      10,941,540        9.0807       非法人组织股东

      3         青岛海丝      8,032,129         6.6661       非法人组织股东

      4         同道投资      7,140,000         5.9257          法人股东

      5         高能领骥      5,230,126         4.3406       非法人组织股东

      6          刘燕生       3,138,075         2.6044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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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孔维佳        627,615            0.5209    自然人股东

       8         程少华        523,013            0.4341    自然人股东

       9         李宗铭        523,013            0.4341    自然人股东

       10        赵龙虎        411,876            0.3418    自然人股东

       11          刘利        313,854            0.2605    自然人股东

       12        费振勇        313,808            0.2604    自然人股东

       13        周建军        255,000            0.2116    自然人股东

       14          俞阳        255,000            0.2116    自然人股东

       15          李萍        104,603            0.0868    自然人股东

              合计           120,492,382           100


       (五)股份锁定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已出具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六)京北方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实收资本补足事宜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由于公司在 2016 年调整了业务流程外包人员的薪酬
计提方式,并相应对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天职国际 2016 年 12 月出具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该事项追溯调整将减少股改基准日时点(201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 27,886,130.49 元,导致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
低于注册资本。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整体变更时的全体发起人以现金形式补足出资 27,886,130.49 元。具体补足
金额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补足金额(元)            付款时间

  1             永道投资           22,604,497.38            2016.12.30

  2             同道投资           1,952,029.13             2016.12.30

  3             拉萨和道           2,992,181.80             2016.12.30

  4              赵龙虎             111,544.52              2016.12.29

  5               刘利               86,447.01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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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建军              69,715.33             2016.12.30

  7               俞阳               69,715.33             2016.12.30

              合计                 27,886,130.50


      2018 年 5 月 28 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影响说明》,确认发起人股
东以现金出资 27,886,130.49 元补足净资产金额,增加资本公积,不会导致股东
出资不实,实际出资已到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上述事项对本次发
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所作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工商登
记(备案)信息,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
份不存在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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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工
商登记(备案)材料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元)        851,618,394.31    1,009,777,879.17   1,225,990,156.99

主营业务收入(元)       851,618,394.31    1,009,777,879.17   1,225,990,156.99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100%               100%                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审计报
告》、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材料等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指标良好,可以偿还到期债务,
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其主要生产经
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
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于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内
容合法有效,均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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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作出了
规定。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内部规章中对审查、批准关联交易的具体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
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为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公平合理,公司相关主体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已作出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保护发行人
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并根据发行人所作说
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目前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控制的北京伽罗华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
京华融高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工大北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外已处于
吊销状态并停止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
构成法律障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永道投资、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已作出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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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审查《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关联
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
在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项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房产上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2、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的房产共计 43 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
实、合法、有效。其中公司租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青政大厦七楼和八楼用于发
行人办公使用,出租方的租赁行为已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
理局批准,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房产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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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有效性,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租
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导致发行人
及其分、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上述租赁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除其中 1 项租赁房产设定抵押权外,其他租赁房产均未设定抵押权或其他任
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三)知识产权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及技术许可等知识产权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 项注册商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书》,本所
律师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属网站
检索后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对上述商标
专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5 项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及变更通知文件,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
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上述专利均已
缴纳了专利年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8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

                                  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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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潜在纠纷。

     (四)域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5 项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域名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或《顶级国际域名
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域名真实、合法、
有效,发行人对上述域名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经本所律师抽查
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属正
常使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产权真实、合法、有效,
发行人对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通过承继京北方有限的全部资产产权,或以发行人(含
子公司)名义申请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本所律师
对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及合同金额虽不足 500 万元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
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是上述合同的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
同主体的情形。



                                 5-1-3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销售合同、
采购合同等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
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
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关联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
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
约束和保护,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相关工商
登记(备案)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根据发行人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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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通过《公司章程》的各次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及历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
事项。《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市章程》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上市章程》已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起草,待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以有效执行。

     2、发行人《上市章程》已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章程》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给予
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章程》及《招股说明书》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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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组织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授权
及重大决策程序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承诺并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近三年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为个别人员的离职、补任,未发生重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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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情况

     2015 年 8 月 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976555404。发行人分、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1、报告期内,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纳税情况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经本所
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发行人未被列入其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
情形。

     2、报告期内,税务部门作出处罚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的“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标准,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遗失发票事宜受到税务机
关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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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政处罚罚款均已足额缴纳,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财政
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
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不属于污染性行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需取得环
境影响批复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用途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由其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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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信息技术为
核心,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不
属于污染性行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环保排放问题。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并
有明确的用途。

     2、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
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
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即《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发行人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金融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涉及环保排放问题,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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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发行人的战略目标为: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金融外包
服务提供商,将继续坚持“专注、专业、专家”的经营理念,始终以“客户满意、
员工支持、股东默契、价值链协同、社会认可”为企业发展基础,坚持打造技术
型、服务型、业务连续型的企业,立志成为国际主流的金融业信息化综合服务提
供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涉及的重大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
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二)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工作,对《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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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实质要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准确、无误。
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经深交所同意后
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并根据需要制作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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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刘胤宏:




                                           郑晓东:




                                           赵力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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