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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4-1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发行人”或“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融证券”或“本保
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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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的负责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为乔军文和谢金印,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乔军文,华融证券股权融资部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先后主持并参与北纬通信(002148)、明泰铝业(601677)、天汽模(002510)、
隆基电磁等项目的 IPO 工作;先后主持时代科技(000611)非公开发行、同方股
份(600100)非公开发行与配股、柳钢股份(601003)分离债、东华能源(002221)
非公开发行、天汽模(002510)可转债、绝味食品(603517)可转债等上市公司
再融资项目;负责天汽模(0025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项目。
    2、谢金印,华融证券股权融资部业务董事,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担任蓝科高新(601798)配股项目协办人、赣能股份(000899)非公开发行项
目保荐代表人、黑猫股份(002068)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高鸿股份
(00085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重庆建工
(600939)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阿斯克(833700)、华能安全
(835883)等投资银行项目,参与重庆建工、海兰信和中航电测 IPO 项目、中
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600816)财务顾问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石莹,华融证券质量控制部高级副经理,2007 年开始从事
投 资 银 行 业务 , 2013 年 通 过 保荐 代 表 人胜 任 能 力 考试 , 曾 参与 中 国 航 信
(0696.HK)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银绒业(000982)跨境并购项目、新华
文轩(0811.HK)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康弘药业(002773)IPO 项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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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 A 股 IPO 项目、百利科技(603959)可转债项目、中电科安(837840)新
三板挂牌及定增项目等。
       2、其他项目组成员:张昕艺、张春宝、孟凡非、何力为、张运强、何辛欣。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ORTH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费振勇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1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20,492,382 元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
                   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
                   用软件服务;销售开发后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
                   识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银行网点引导员、银行后台
                   集中作业业务记账处理、银行专业设备技术研发、银行现金清分整点
经营范围           管理、自助银行设备运营管理维护、数据处理、档案数字化加工及保
                   管、金融业务咨询、柜员业务、劳务服务的外包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人才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5 年 25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
                   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5 年 18 日)(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服务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电话               010-82652688
电子邮箱           mail@northking.net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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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审核、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
控制审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的内核三个主要环节。主要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审核
    本保荐机构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流程为: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按照《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
目立项工作指引》的规定,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在项
目尽职调查后通过投行信息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
告、其他需报送的申请材料。
    (2)质量控制部初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质量控制部
进行初审,质量控制部确定经办人员负责项目的初审,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后,经
办人员将申请材料交至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审核。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
立项的初审通过。
    (3)立项委员会审议。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经质量控制部初审后,由立项委
员会秘书处召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委员召开立项会议审议;立项委员会委
员按照《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与定价配售委员会工作规则》
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完成项目立项。
    2、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审核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审核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各部门、项目组成
员、质量控制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其中: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作为投行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操作部门对项目质量和
风险控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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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组成员作为投资银行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对自己所承担具体工作的
质量承担责任;
    (3)质量控制部作为投资银行业务的技术支持和审核部门,对投资银行项
目的质量控制负有监督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底稿核查、问核等相关质量控制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
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专业意见;
    (4)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作为投资银行部的后台保障和综合服务部门,对
与投资银行项目开发及实施有关的内部协调、信息沟通、档案管理等相关保障服
务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
    3、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的内核
    华融证券内核委员会以内核会议的形式对公司拟上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
门的申报文件进行内部核查,出具内核意见。内核程序为: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完成对项目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
集工作后,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由质量控制部出具验收通过意见及质量控制报
告并完成项目问核程序。
    (2)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正式向监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前,提前向内
核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内核申请,并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内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华
融证券内核部。内核申请材料包括:内核申请报告、工作底稿目录、问核文件、
质量控制报告、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和主要发行申请文件。
    (3)华融证券内核部对提交的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核委员会秘书处
确认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提交的内核申请材料完备后正式受理内核申请。
    (4)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内核专员对内核文件进行预审核。内核专员
以审核工作底稿的方式提交预审意见,项目组根据预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作出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秘书处将预审意见发送给参会人员。
    (5)项目预审核完成后,内核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并召集内核委员召开内核
会议。参会内核委员就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投
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为通过。
    (6)内核委员会秘书处将内核会议决议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申报文件
进行修改和完善,履行相关文件的签字用印手续,向监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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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项目内核情况

    华融证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四次内核工作会议,审议发
行人本次发行申请。
    上述内核会议出席委员为 7 名,参与表决委员为 7 名,符合《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工作规则(2018 版)》的相关规定。参会内核委员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工作规则(2018 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首发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实施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参与表决的委员在仔
细审阅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
次发行项目的介绍以及对质量控制部、内核部汇总形成的内核问题的现场答复,
并就各自关注的问题询问了项目组,最后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投票表决。
    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后认为:京北方项目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内核会议表决,内核委员 7 票通
过,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项目材料。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
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第五条规定,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
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
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
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按照上述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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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项目中,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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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
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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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经与发行人、发行人
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内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京北方本次证券发行。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通过

    2019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
于新老股东共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
订<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分
红回报规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及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等议案。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
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宜。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京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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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0,492,382 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承诺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新老股东共
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京北方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京北方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草案)>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
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等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发
行及上市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2014 年 3 月 21 日发布)》:
“初审过程中,发行人需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按照
监管要求,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规模的议案》,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业经
股东大会授权。因此,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项目规模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公
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说明,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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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 IT 服务业务
群、业务流程外包业务群、销售中心,设置了行政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招聘中心、财务部、商务部、公共关系部、内审部、证券法务部,并运作良好。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18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841.50 万元、7,802.92 万元和 17,469.8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524.61 万元、7,317.63 万元和 16,882.20 万元。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1882 号
《审计报告》和天职业字[2020] 22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金诚
同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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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

人股本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发行人目前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2,049.2382 万元,发行人股本总额
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17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
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
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由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综上,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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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系由京北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天职国
际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4]12193 号),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
    报告期内,发行人变更业务流程外包人员薪酬计提方式,针对该变更事项的
会计处理需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天职业字[2016]8424-2 号),该追溯调整减少公司股改基准日净资产 2,788.61
万元,并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发起人股东已于 2016 年 12 月以
现金出资补足净资产,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关于审计调整对验资报告影响的说
明》(天职业字[2018]6208-2 号),上述调整未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发
起人股东已现金补足验资报告验证的净资产,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实际
出资已到位。
    综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与公司人员进行访谈,经
核查,发行人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两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深度融合,客户高度一致,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外包
服务供应链。工商、国税、地税、社保等部门均对发行人经营相关情况进行了确
认,出具了相关合法合规证明。
    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核查有关财务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
一直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发行
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 3 年,公司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费振勇、丁志鹏、赵龙虎、石晓岚、
樊湄筑、范玉顺、杨小舟、王芳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马晓军任职期满后不再
担任第二届董事。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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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费振勇、丁志鹏、赵龙虎、石晓岚、樊湄筑、王鹏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选举范玉顺、杨小舟、王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费振勇为董事长,丁志鹏为副董事长。
    近 3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费振勇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
石晓岚、樊湄筑和赵龙虎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聘任徐静波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刘
颖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邵臻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职务;王辉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费振勇、刘海凝夫妇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发生变更。
    综上,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走访发行人主管工商部门,访谈股东,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承诺等文件,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作

    7、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
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已依法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度。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权及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运作。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
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了北京证监局组织的考试。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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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9、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查阅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并进行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
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发行人已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上市前参
照执行上市公司需施行的《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22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本保荐机构核阅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心等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文件、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走访相关单位主管部门。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发票遗失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稽查查补税(费)款)
850 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3,9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本保荐机构及
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税务违法行为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
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罚款均已足额缴纳,对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法律障碍。
    结合发行人律师发表的合规经营意见,并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承诺,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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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财务报告等
资料,访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件,
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13、经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发行人往来款项,查阅发行人财务报
告,访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费振勇与公司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费振勇向公
司借款已及时偿还,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财务审批手续。公司不存在资金被
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4、经查阅并分析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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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经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2020] 2210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京北方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经核查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18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并咨询相关中
介机构,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17、经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
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经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
取得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明、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访
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
    19、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188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841.50 万元、
7,802.92 万元和 17,469.8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4,524.61 万元、7,317.63 万元和 16,882.20 万元,累计为 28,724.44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26,484.22 万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39.23 亿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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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49.2382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63,039.00 万元,无形资产(扣除
土地使用权后)为 7.31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不高于 20%,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25,081.87 万元,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经审阅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经核查发行人相关诉讼、仲裁文件,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分别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
率为 27.96%、30.57%和 29.19%,流动比率为 3.12、2.91 和 3.17,速动比率为 3.06、
2.86 和 3.15,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经查阅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
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
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
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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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对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
施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承诺、相关约束措施以及发行人出具承诺履行相关程序时
的决策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
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
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
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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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
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是否属于《私募
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私募投
资基金进行了核查,核查方式及核查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最新股权结构图,
查阅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提供的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基本信息查询、
提供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查阅各机构股东投资入
股时出具的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登陆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系统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
高能领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需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
金备案办法》进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青岛海丝
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高能领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除上述外,其他发行人股东均不存在所持发
行人股份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基金
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备案办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针对发行人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本保荐机构已
敦促并会同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部
分主要风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业务依赖于银行业的风险
    公司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综合外包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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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银行业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依次为 92.82%、91.87%和 91.29%,公
司主营业务对银行业发展的依赖程度较高。
    目前,银行的全国性网点数量持续增长,尤其是股份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县
级城市的布局仍将持续增多。但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的客
户比例不断提高,客户到店率下降,银行柜面业务量出现下滑。由此,银行对网
点不断进行结构化调整,原来大而全的网点有向轻型化、智能化转型的趋势。这
对公司业务构成一定影响: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发
展提供良好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银行柜面业务的变化,对以银行柜面业务为基础
的数据处理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在数据处理领域,全国性银行网点的持续增多、以及多层次居民对银行柜面
业务的实际需求,为数据处理业务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但近年来银行持续推进
柜面无纸化办公,纸质凭证相应减少,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在集中运营系统的应
用,使得以往需人工处理的业务不断被机器替代,导致数据处理业务整体需求规
模有所减少。但是 IT 技术革新、银行业务流程再造优化给金融外包服务提供商
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新的需求促进了 IT 外包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
催生了新的业务流程外包需求,例如业务审核类外包需求的增加。
    在现金业务外包领域,受我国经济体量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中老
年人以现金收付为主和央行对现金全额清分要求的影响,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需求
长期存在。近年来,我国流通中的现金受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的影响增长放缓。报告期内,公司现金业务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例
依次为 9.63%、6.82%和 3.69%,现金业务对公司经营贡献逐年降低。经过近几
年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深度应用,预计非现金支付方式对现金流通
的影响已充分释放,未来现金业务外包需求大幅下降的可能性较小。
    今后若银行管理体制出现重大变化、第三方支付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银行现
有业务构成重大冲击,导致银行经营状况不佳、信息化建设速度放缓、部分业务
外包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主营业务
依赖于银行业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金融外包服务提供商,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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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多年来,公司凭借业内领先的规模、
较高的客户覆盖率、丰富的案例、众多的入围资质、多品种的综合服务优势、以
及对行业需求的深入研究与准确把握,在金融机构客户和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并已积累较多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
    随着金融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专业化分工的逐渐强化,金融服务外包业市场
规模将持续增长,这将导致同行业竞争对手不断扩大规模,新进入者不断增多,
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在人才储备、
技术研发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经营业绩下
滑的风险。
    3、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报告期内,按合并口径计算,
公司来自六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84%、67.65%和 65.52%,占比较高。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六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区域分布广;二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仅在信
息技术服务方面的投入持续增大,而且其业务流程外包需求规模庞大;三是公司
可提供的服务品种和入围资质多、规模大、响应能力强,满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的多种需求。
    公司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多年来,公司与
该类客户未发生重大纠纷。但若某一银行的业务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由于新
的竞争者的加入,将导致公司业务承接量减少。同时,若公司在新客户领域的开
拓受阻,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4、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管理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业务规模呈增长势头,营业收入分别为 100,977.79 万元、
122,599.02 万元和 168,695.03 万元;员工人数由 2017 年底的 13,549 人增加至 2019
年底的 18,163 人。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规模
和业务总量将再上台阶,公司将面临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
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将不利于公司业务的
健康发展和持续高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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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规经营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出于对金融行业外包风险管
理的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对重要的
外包服务提供商需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并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签
订合同前还应当对服务提供商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
控;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还应当接受银保监会监督和银行金融机构的实地检
查、风险评估或审计等等。
    本公司行业经验丰富、内部控制健全、管理能力较强、持续经营状况良好,
驻场服务严格遵守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公司熟知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机
构服务外包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要求建立健全了有效的风控体系,配备了相应
的风险检查人员,以确保风控措施落实到位。尽管如此,由于公司规模大、服务
内容多,如果未来公司风险控制落实不当,公司仍存在合规经营的风险。
    6、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公司业务规模大、辐射区域广,上万名员工分布于公司总部北京及全国几百
个城市和地区的超千家金融机构的服务中心。无论是信息技术服务还是业务流程
外包服务,在项目的启动、日常运营交付环节均需要大量的员工。尤其是大项目
的启动,在短时间内需要更多满足要求的员工;个别项目启动前,短时间内甚至
需要上千名员工。同时,项目稳定运营期因员工流失还需要不断补充人员。另外,
由于服务中心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项目的差异性导致对员工的技术和知识要求
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公司总部与区域人力资源的有效协同。公司在招聘、录用、
培训、考核以及辞退这一系列环节中已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障了公
司各项业务的有效运行和整体稳固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力资源的争
夺、员工职业规划调整、客户对员工素质要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存在因人力资源
不足无法满足经营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7、专业人才短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软件开发与测试、业务流程外包等
多个业务环节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其中,在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开发测试
及研发团队不仅需要精通软件开发技术,还需要熟悉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特
点;在业务流程外包领域,外包服务人员需要具备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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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和谈判能力的业务拓展团队以及经验丰富的客户
关系维护人员。
    公司目前已培养一支融合 IT 技术、金融业务知识及行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
人才队伍,并拥有大量熟悉银行业务流程且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能够及时有效
地满足客户各种外包需求。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人力资源竞争的
日益激烈,公司在未来对专业人员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若公司出现核心
研发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集中流失,将会给公
司持续竞争力及未来经营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8、人工成本上涨的风险
    公司主要依托大量专业人才为公司创造价值。人工成本是公司经营的主要成
本,员工薪酬是营业成本以及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人工成
本占营业成本比例在 90%左右。报告期内,市场工资水平不断上涨,公司人工成
本逐年上升。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控制人力成本、提高业务收入水平,将影响
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9、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业务结构的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
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 25,803.24 万元、33,601.04 万元和
42,118.6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32%、50.61%和 47.31%,是公司资产
的主要构成部分。
    公司客户主要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强、信誉良好、回款能力强。公
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销售规模的
逐渐增加,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持续上升,公司存在现金流紧张和应收账款
无法回收的风险。
    10、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为永道投资,持有公司 68.62%的股权,本次发行后将持有公
司 51.46%股权,仍为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通过公司股东永道投资与天津和道合计
间接持有公司 74.61%的股份;费振勇直接持有公司 0.26%的股份;二人实际控
制公司 77.96%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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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特别是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
立董事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以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利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可以通过行使表决
权对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
科学合理性,进而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11、募集资金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 86,555.00 万元分别用于金融 IT 技术组件及解决
方案的开发与升级建设项目,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的创新技术中心项
目,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前述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范畴,是公司业务未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虽然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该等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如果出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到位、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及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益。
    12、交付能力大幅增加导致的管理及市场营销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交付能力将大幅提升,预计公司可
突破发展瓶颈。交付能力的提升将给公司现行的研发、开发实施、销售、维护服
务等各个环节的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带来考验。随着交付能力
的提升,公司业务可能面临市场营销风险,以及拓展新客户的挑战。


     (二)发行人发展前景

    公司主营业务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主要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
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公司前述两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深度融合,形成
相对完整的金融外包服务供应链。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人数最多、资质最全、客户
最广泛的国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提供商之一。多年来,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
领先的金融 IT 综合服务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重点拓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比逐年增长。近三年,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同比增长 28.10%、
49.87%和 63.96%。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持续发展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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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未来,公司在巩固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市场地位的
同时,将继续重点拓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设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同时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呼叫中心业务)。公司重
视项目运营和管理体系建设,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信
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ISO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22301 业务连续性管理
体系认证,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5 级认证。公司掌握多项金融信
息化行业核心技术,拥有 13 项国家发明专利和 92 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著
作权,具备高质量的全时全国交付和连续服务能力。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多年来,
公司凭借业内领先的规模、较高的客户覆盖率、丰富的案例、众多的入围资质、
多品种的综合服务优势、以及对行业需求的深入研究与准确把握,在金融机构客
户和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并已积累大量具有长期稳定合
作关系的客户。目前,公司已经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两家政
策性银行、六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十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七十多家区域性商
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品牌声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服
务能力及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八、本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京北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向中国证监会保荐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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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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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石 莹



    保荐代表人: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乔军文                谢金印



    内核负责人:             _____     _____
                                 杨金亮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     _____
                                 杜向杰



    总经理:                  _____     _____
                                 陈鹏君


     董事长(代):           _____     _____
                                 陈鹏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       _____
                                陈鹏君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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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保荐机构”)授权乔军文
和谢金印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
宜。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乔军文和谢金印均无在审项目。
   二、最近 3 年内,乔军文曾担任过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签字
保荐代表人和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谢金印曾
担任过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具体如下:
   签字保荐代表人                签字项目名称           签字项目类型

                         绝味食品(603517.SH)
                                                        主板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乔军文
                              天汽模(002510.SZ)
                                                      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黑猫股份(002068.SZ)
                                                     中小企业板非公开发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谢金印
                         重庆建工(600939.SH)
                                                        主板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签字保荐代表人乔军文、谢金印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
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
责两家在审企业,不存以下两类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
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签字保荐代表人乔军文、谢金印承诺:对上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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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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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乔军文                      谢金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鹏君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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