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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05-0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506 第 0228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                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永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发起人、发行人控
永道投资                    指
                                 股股东

                                 拉萨同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发起人、发行人股
同道投资                    指
                                 东之一

                                 拉萨和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和道(天津)
拉萨和道、天津和道          指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发起人、发行人股
                                 东之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19 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次上市                    指
                                 行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的统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融证券、保荐机构          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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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京北方
《发行核准批复》              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50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天职业
《审计报告》                  指
                                   字[2020]1882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天职业
《验资报告》                  指
                                   字[2020]24469 号)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招股说明书》                指
                                   明书》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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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506 第 0228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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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
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中,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签发《发行核准批复》,核准发行人
公开发行不超过 4,017 万股新股。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北京京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由永道投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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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投资、拉萨和道、赵龙虎、刘利、周建军、俞阳作为发起人股东,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查验,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976555404),公司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
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公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
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
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结果公告》以及天职国际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
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开发行 4,017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
经到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0,492,382 元,根据《验资报告》,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60,662,382 元,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核准批复》以及
《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4,017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
股份总数为 160,662,382 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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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及其控制的永道投资和天津和
道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亦作出
符合规定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条和第 5.1.6 条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华融证券担任本次上市的保荐人。华融证券已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华融证券已指定谢金印、乔军文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
保荐工作,上述 2 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
单,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申请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招股
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签署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三)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深交所作出承诺,保证提
交的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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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
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资格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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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刘胤宏:




                                           郑晓东:




                                           赵力峰:




                                                      202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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