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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6月)2020-06-17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规定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规定的“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该规则第 9.7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授权
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六条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可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
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同一提案人提议拟在同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如召集人决定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公司还应当披露律师事务所对召集人作出前述决定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的合
法合规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律规
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或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工作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召开地
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大会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类型股东应当由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授权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
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
拟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
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
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
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
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
各款的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并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期间
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至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涉及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的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5)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6)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要求。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少于”、
“不满”、“以外”、“低于”、“超过”、“高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