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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9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
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
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
监事情形的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公司章程》
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及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六条   定期监事会议于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监事会议于必要时随时
召开。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召集临时监事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日 5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
监事,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发出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
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现场、通讯(包括但不
限于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关联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会议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
方式均为投票表决,每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本规则与《公司章程》
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