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19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
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由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履
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依照《股
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三)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
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
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
述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
证券法务部与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
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内审部、
财务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
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