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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16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及
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
众公布。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
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
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说明,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
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
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
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四)应当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六)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的其他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控制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重要会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董事会决议
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
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通过业
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前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除对委托理财等累计计算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
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条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交易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二)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
的收入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深交所有
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诉讼、仲裁事项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四节   重大事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公司董事、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五)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的;
   (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相关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做出承诺事项及其变更;
   (二十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五)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十六)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二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三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二)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三十五)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
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五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至(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

业绩预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
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
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
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 1 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
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
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六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前述报告可以电话、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
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如需),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七)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
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六十八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
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在子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
名以上公司董事在同一子公司担任职务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在
同一子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
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法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有
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法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
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
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章   内幕信息保密
   第八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参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公司根据需要,将内幕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九条 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内幕信息提前泄露
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内幕信
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消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
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
   第九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审部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公司发布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发布季度报告前五日完成对公司(分
公司、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
的,内审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九十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八条 内审部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
子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
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证券
法务部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一○三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
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一○四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陪同人
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一○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
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
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
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
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一○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
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长进行汇报。
   第一○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
   第一一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一三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一一四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法
务部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一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
状态;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一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的工作,在证券法
务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一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法务部的信息问询
工作。


            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一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
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规定的其他应
当签署文件上的签字。
   第一一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法
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二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二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二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二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一二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
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
违规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二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二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一二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