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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6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
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十)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指
定媒体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证券法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
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并提供网络投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
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
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的,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发布公告,
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进行
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发生变更时
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
外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
应由证券法务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
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
来访由证券法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
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亦不得在互动易上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
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等相关部门
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
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
作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