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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2-08-16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京
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工作,证
券法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
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包括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
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证券法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证券法务部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
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前,应由经办人员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发起对外数据报送流程,经其部门负责人审
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
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证券法务
部备案。
   第二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
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监会或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
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
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