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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2023-01-13  

                        证券代码:002987            证券简称:京北方             公告编号:2023-
001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公司股东霍尔果斯同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拉萨同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同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丁志鹏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霍尔果斯同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证券非
交易过户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持股比例 100%的股东丁志鹏先生
的行为;
      2、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副董事长丁志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
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仅是持股方式发生变更,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霍
尔果斯同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同道”)出具的《关于完成
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霍尔果斯同道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0,846,139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4%)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在股东
丁志鹏先生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并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同道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过出方       过入方     过户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霍尔果斯同道      丁志鹏      10,846,139           3.44%         无限售流通股
    二、过出方和过入方的相关承诺
    霍尔果斯同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本企业在最近三年内从未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过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且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尽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
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
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
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本企业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
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霍尔果斯同道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本次非交易过户后,丁志鹏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中霍尔果
斯同道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
    三、其他事项
    1、公司副董事长丁志鹏先生为本次证券过入方,本次证券非交易过户完成
后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2、霍尔果斯同道、丁志鹏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霍尔
果斯同道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