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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北方:4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2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京北方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京北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谢金印、乔军文
项目联系人              谢金印
联系电话                010-8555675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87


                                       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费振勇
董事会秘书              刘颖
联系电话                010-82652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5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新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北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京北方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
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京北方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京北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3、督导京北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京北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京北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北方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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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京北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
核查报告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京北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北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8、对京北方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
不超过 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7.5 亿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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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1、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金融 IT 技术组件及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升
级建设项目”、“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的创新技术中心项目”和“金融后
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三个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金融 IT 技术组件及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升
级建设项目”和“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的创新技术中心项目”两个募投
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金融后台
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并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保荐机构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金融 IT 技术组件及解决方案
的开发与升级建设项目”、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的创新技术中心项目”
实施方式由在中关村地区购买办公楼实施变更为自建办公楼实施,同时将项目建
设期延长 3 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
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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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京北方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京北方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京北方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京北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京北方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京北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京北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京北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
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京北方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京北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保荐机构认为:京北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工作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京北方、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京北方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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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
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京北方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京北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
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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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金印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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