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豪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其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豪 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6 号)核 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5,821.414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0〕40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5,821.4142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18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 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17,455.5858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总股本为 23,277 万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7,455.5858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74.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横 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科 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恒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 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等共计 7 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 所做的承诺如下: 1、通过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梁志康、项胜前、刘光芒、许忠民、舒鸿渐、沈伟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应当遵守前述规定。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通过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梁杏梅、 梁信青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亦应当遵守前述规定。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3、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江西恒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 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要求。 4、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锁定期满后,本企业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3)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因公司进行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若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公开道歉,且 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6,005,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8,184,000 8,184,000 2 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44,049 4,344,049 3 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43,000 4,343,000 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4 3,649,000 3,649,000 (有限合伙) 5 江西恒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52,500 3,052,500 6 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63,858 1,563,858 7 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868,810 868,810 合计 26,005,217 26,005,217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 本次增减变 股份性质 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 件流通股/ 174,555,858 74.99% -26,005,217 148,550,641 63.82% 非流通 其中:首发 174,555,858 74.99% -26,005,217 148,550,641 63.82% 前限售股 二、无限售 58,214,142 25.01% 26,005,217 84,219,359 36.18% 条件流通股 总股本 232,770,000 100.00% 0 232,770,000 100.00% 四、持续督导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豪美新材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豪美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豪美新材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豪美新材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邓 骁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