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1-08-26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
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
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批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的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测算,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基于实际业务需要的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测算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测算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
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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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期限
为标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报母公司审批,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开
展。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由财务部统一收集统计。子公司应当定
期向财务部报告该业务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
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
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该部门负
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
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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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报财务总监
审批。
3、财务总监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
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如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
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5、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
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6、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对于已发生
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
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
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被授权人在授
权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严格控制交易规模。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
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提交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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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审批,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
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
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部应建立明细清
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
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
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财务部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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