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三月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82 号文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豪美新材”)公开发行 82,40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刊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完成网上申购,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完成本次发行。 作为豪美新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认为豪美新材申请其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本次发行的 82,4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aomei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23,27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2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12 年 9 月 26 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美新材 1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股票代码:002988 注册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办公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邮编:511540 电话:0763-3699509 传真:0763-3699589 公司网站:http://www.haomei-alu.com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复合材料、轻合金材料、建筑智能系统产品、汽车零部 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及其股本结构 1、发行人设立及上市情况 发行人系由广东豪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有限”)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 552,565,655.23 元按 1:0.29860705 的比例折为普 通股 16,500 万股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2 日,豪美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豪美有限以 2012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豪美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 起 人 协 议 》, 同 意 以 截 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经 华 普 天 健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552,565,655.23 元为基础,按照 1:0.29860705 的比例折为 16,500 万股,差额 387,565,655.23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29 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合资企业广东豪美铝 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12]426 号), 同意豪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8 月 3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 公司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股份证字 [2012]0009 号)。根据华普天健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 [2012]1858 号),截至 2012 年 9 月 20 日,全体发起人出资已按时足额到位。 2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2020 年 4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6 号)核准,豪美新材采用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214,142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后的总股本变更 为 23,277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2020 年 7 月,豪美新材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00765734276T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发行人股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232,77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8,550,641 63.82%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89,843,641 38.6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89,843,641 38.60%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58,707,000 25.22%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58,707,000 25.22%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4,219,359 36.18% 1、人民币普通股 84,219,359 36.18%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232,770,000 100.00%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 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结股数 号 (股) (%) 量(股) (股) 清远市豪美投资 境内非国 1 控股集团有限公 87,928,500 37.77 87,928,500 - 有法人 司 3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质押或冻 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结股数 号 (股) (%) 量(股) (股) 2 南金贸易公司 境外法人 58,707,000 25.22 58,707,000 - 永丰县煌懋科技 境内非国 3 8,184,000 3.52 - - 中心(有限合伙) 有法人 横琴恒裕联创投 境内非国 4 资中心(有限合 4,344,049 1.87 - 3,030,000 有法人 伙) 柳州盛东投资中 境内非国 5 4,343,000 1.87 - - 心(有限合伙) 有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 6 达澳银新能源产 其他 3,860,560 1.66 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东粤科纵横融 境内非国 7 通创业投资合伙 3,649,000 1.57 有法人 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恒茂资产管 境内非国 8 2,122,300 0.91 理有限公司 有法人 清远市泰禾投资 境内非国 9 咨询有限责任公 1,915,141 0.82 1,915,141 - 有法人 司 境内自然 10 石根国 1,834,353 0.79 - - 人 合 计 176,887,903 76.00 148,550,641 3,030,000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 豪美新材专业从事铝合金型材和系统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一直致 力于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追求高技术集成、高附加值和高品牌价值,现已发展 成为一家专业从事汽车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以及建筑门窗系统产 品集成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建筑用铝型材、汽车轻量 化铝型材、工业用铝型材和系统门窗。具体如下: 1、在建筑用铝型材领域,发行人的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广州塔、深圳平安金 融中心、广州东塔、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广州白云机场、深 圳欢乐海岸、广州高铁南站等地标建筑;并应用于阿布扎比国际机场、萨伊德大 学、吉隆坡四季酒店、阿联酋克利夫兰医院等多项海外工程。 2、在汽车轻量化领域,发行人已取得了包括奔驰、宝马、丰田、本田、上 汽通用、广汽菲亚特、广汽三菱、小鹏汽车、广汽新能源、吉利等多个欧美、日 4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韩、国内整车品牌的 140 多个铝合金材料及部件项目定点,其中量产项目 60 余 个。 3、在工业用铝型材领域,发行人的铝型材广泛应用于一般及特种集装箱、 高压开关、散热器、自动化设备结构件、光伏支架、篷房、绿色铝模板、硬质合 金零部件等领域,供应给中集集团、富华机械、珠海丽日、Mounting Systems Gmbh 和 SABAF 等海内外客户。 4、在系统门窗领域,发行人的产品已应用于保利、万科、星河湾、华润、 龙湖、招商等国内地产公司的地产项目,并在国外参与了多个知名项目的门窗工 程。公司自有的“贝克洛”品牌系统门窗是传统模式改造者,解决了目前门窗市 场需求零散、品质参差不齐的行业痛点。重新将分散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生产供 给进行链接整合,运用互联网思维提供一站式标准服务,打造门窗产业链集成平 台,提高上下游的效率与效益,为改善型需求提供高品质的门窗解决方案。 图 1-1 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其应用范围 公司产品 应用范围 典型应用 广州塔、深圳平安金融中 公共建筑、住宅、 建筑用铝型材 心、广州东塔、上海环球 商业地产 金融中心等 奔驰、通用、雪铁龙、讴 汽车轻量化 歌、标致、本田、丰田、 豪美新材 汽车轻量化 广汽三菱、广汽菲克、吉 铝型材 利、比亚迪、江淮等 中集集团、富华机械、 一般工业用 交通运输、机械设 Mounting Systems Gmbh、 铝型材 备、电力电器等 SABAF等知名企业 广州大一山庄、三亚保利 财富中心、上海星河湾、 系统门窗 绿色节能建筑门窗 深圳汉京半山公馆、广州 首开龙湖天奕、悉尼 Discovery Points等 发行人一直高度重视产品、技术的创新,报告期内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国家认可 CNAS 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企 业技术中心、省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国建筑门窗幕墙科技产业化应用基地等 一系列研发平台,积极推动研发工作; 5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发行人作为国家有色金属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共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 标准 44 项,行业标准 19 项,协会标准 3 项; 发行人共拥有 28 项发明专利,254 项实用新型专利; 发行人共获得省、市及行业协会颁布的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优秀奖等 27 项,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机构进行的科技成果鉴定 17 项。 公司多年打造的“HAOMEI”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发 行人子公司贝克洛被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为 2016 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 500 强 铝合金系统窗类首选供应商、被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评选为 “门窗十大首选品牌”。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容诚审字[2020]230Z0059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 准无保留的“容诚审字[2021]230Z0132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 告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计 451,580.72 401,361.47 292,828.89 264,372.25 负债合计 232,239.98 189,219.19 151,043.34 139,402.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19,398.92 212,102.27 141,785.55 124,969.40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58.17 40.01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9,340.75 212,142.28 141,785.55 124,969.4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402,533.85 343,713.94 296,774.85 268,237.64 6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营业成本 355,512.81 292,730.27 247,097.03 224,291.91 营业利润 10,482.70 11,666.40 18,357.26 10,468.18 利润总额 10,458.70 12,513.02 18,345.11 10,288.71 净利润 10,308.24 11,592.83 16,736.45 9,433.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0,406.43 11,592.82 16,736.45 9,433.85 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996.58 2,027.88 13,726.53 12,530.0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273.59 -43,720.92 -485.05 -14,941.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251.14 83,911.15 -1,270.63 6,013.9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2,141.94 41,518.53 11,931.41 3,421.04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28 1.45 1.37 1.29 速动比率(倍) 0.99 1.18 1.04 0.95 资产负债率(合并)(%) 51.43 47.14 51.58 52.7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4.05 39.47 45.45 43.95 每股净资产(元) 9.42 9.11 8.12 7.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9.43 9.11 8.12 7.16 (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毛利率(%) 11.68 14.83 16.74 16.3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1,138.28 24,383.84 28,732.27 21,191.20 利息保障倍数(倍) 3.16 3.50 5.06 2.9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45 3.99 3.91 3.92 存货周转率(次/年) 6.57 6.69 6.13 5.85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5 0.56 0.96 0.54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41 0.39 0.63 0.50 (元) 7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78 6.37 12.55 7.8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4.36 4.43 8.31 7.20 净利润)(%)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2.06 0.09 0.79 0.7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2.24 1.78 0.68 0.20 二、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发行数量:8,240,000 张 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6,574,441 张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100 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总额:82,400 万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6 年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 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配售比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82,400 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共计 8,240,000 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6,574,441 张,即 657,444,1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9.79%。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 购数量为 1,630,459 张,即 163,045,9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9.79%。主承销 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35,100 张,包销金额为 3,510,000 元,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0.43%。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经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1 年 12 8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2、本次可转债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82 号 文核准。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主体资格。 2、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发行人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告,发行人经营 业绩及盈利能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5、根据公司 2021 年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3,3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同比上升 14.73%至 29.39%;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盈利区间为 12,300 万元 至 14,000 万元,同比上升 52.43%至 73.50%。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 理预计,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风险因素的说明 (一)市场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型材和系统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 括建筑用铝型材、汽车轻量化铝型材、工业用铝型材和系统门窗。 公司铝合金挤压型材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汽车轻量化、交通运输、自动化 设备、消费电子、电信通讯等领域,应用范围广泛,收入来源多元化。其中建筑 9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行业为公司下游行业之一,其发展与房地产市场息息相关。近几年,国家加强房 地产调控,对建筑型材的销售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自 2013 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开始放缓。 发行人建筑用铝型材的销售情况可能将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的房地产投 资增速放缓的影响,从而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018-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8,237.64 万元、 296,774.85 万元、343,713.94 万元和 402,533.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648.13 万元、11,079.30 万元、8,069.10 万元和 9,494.92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呈现一定波动。 2020 年以来,全球范围内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全球经济发展 受到冲击,公司经营活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未来国外疫情持续蔓延、 国内出现疫情反弹,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 能出现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超过 80%。其中,公司主要原材料 为铝锭。铝锭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铝锭价格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 影响,报告期内价格走势存在一定的波动。虽然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铝锭价 格+加工费”,当铝锭价格波动时公司具备一定的转嫁成本的能力。但是未来国 内铝锭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铝锭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的资金 周转、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加工费变动风险 公司对产品采取“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公司加工费报价,主要 是由不同产品类别、工艺、品质要求以及加工复杂程度所决定的。根据行业内定 价模式,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加工费影响较大。 10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公司产品加工费水平受客户材质选择、产品深加工程度、销售模式和市场竞 争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 负面影响。 (五)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2018-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公 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66,812.29 万元、73,349.29 万元、51,894.36 万元和 41,387.78 万元,占相应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4.92%、24.73%、15.11%和 10.30%。 欧洲是公司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2020 年 10 月 13 日,欧盟委员会做 出初审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型材征收 30.4%—48%临时反倾销税,其中 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精美特材税率为 30.4%。上述初裁临时措施于当地时间 2020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按照欧委会相关程序,最终反倾销税率按终裁结果执行。 公司聘请代理律师进行法律抗辩,以争取公平合理的终裁结果。2021 年 3 月 30 日 , 欧 盟 委 员 会 公 布 终 审 裁 定 , 对 原 产 于 中 国 的 进 口 铝 型 材 征 收 21.2%-31.2%的反倾销税,其中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精美特材的税率为 21.2%。 上述终裁措施于终裁结论发布次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公司已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把握国内国外“双循环”机遇,降低本 次欧盟反倾销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较高的反倾销税仍有可能导致公司欧盟客户 及订单的流失,公司对欧盟铝型材出口销售收入仍存在一步下降的风险。 另外,目前国内疫情虽然已经得到控制,但境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对于全球政治、经济将造成较大挑战。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口市场出现疫情进一 步蔓延、政治动荡、需求结构的重大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公司无法及早预测并及 时作出应对措施,公司境外销售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美元定价,如 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升值趋势,将直接导致公司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不利于 国外市场的拓展并直接扩大公司的汇兑损失金额,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11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七)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作为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主要涉及熔炼、铸造、 挤压、深加工等高温、高压的生产工艺,以及熔炼炉、挤压机、数控机床等危险 性相对较高的生产设备。员工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隐患。 报告期内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制 度,并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 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 识,及时维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八)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发行人需对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按期偿付 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2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 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2)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转股价格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以及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 响。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有可能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及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本次可转 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向下修正后影响原股东利益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 4、本次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能导致每股收益稀释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将导致股本、净资产的增加。随着可转债的逐步转股,在 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 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5、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 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13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1.21 亿元, 超过 15 亿元,因此,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 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 件,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可转债的兑付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 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 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 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虽然公司目前资信状况良好, 但由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较长,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 利变化,将增加投资风险。 五、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产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 14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5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七、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自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 (一)持续督导事项 会计年度对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务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申晓毅、邓骁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344 16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认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7 豪美新材 上市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邓 骁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