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豪
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期限已满,光大证券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
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邓骁
联系电话 021-2216939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88
注册资本 232,770,000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办公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董卫峰
实际控制人 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
董事会秘书 董卫峰(代)
联系电话 0763-36995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5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5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
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
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
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
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
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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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
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
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豪美新材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
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发行可转债及保荐代表人变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
发行了8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82,400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316.57万元,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申晓毅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日后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公司保荐代表人由邓骁和晏学飞变更为申晓毅与邓骁。
(二)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2022年4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9号炉在
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获悉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后,
保荐机构对公司爆炸事故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
响,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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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业绩下滑
受安全事故、下游房地产行业景气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营业利润和
净利润均出现亏损,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查看公司生
产恢复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亏损具体原因,持续关注公司安全事故、下游房
地产行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情况的影响,督促公司在业绩预告等文件中及时
披露公司业绩变动情况。
六、对豪美新材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
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
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豪美新材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核查。
豪美新材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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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豪美新材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
露情况一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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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邓 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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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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