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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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181 号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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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于2020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公告”)。2020年6月30日14:00,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
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
贵公司股份 113,551,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7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和 互联 网投 票 系统 进行 有效 表 决的 股东 共 10 名, 持 有贵 公司 股 份
2,030,6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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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
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 115,573,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868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 关于更新法人治理文件的议案
同意 115,573,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8680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75 % ;弃 权 0 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000 %。
3.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 意 115,572,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反对 918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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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15,572,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 反对 9180 股,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 关于追加 2020 年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担
保的议案
同意 2,023,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8 %;反对 8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2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乔荣健、张安、深圳市中天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
天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人合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顺其自
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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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181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刘 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