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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精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精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采购管
理、内部监督、项目管理、竣工决算、技术研发、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
资、筹资管理、印章使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等;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键岗位人才
管理、项目施工过程及质量管理、采购价格及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安全风险防范
控制、资产及资金控制、舞弊风险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10%,就应
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金额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5%但
不超过利润总额的 10%,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发生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年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
陷”的强烈迹象:

    1)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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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10%,该缺
陷为重大缺陷。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5%且不超过 10%,该缺陷为重要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利润总额的 5%且不超
过 10%,该缺陷为重要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利润总额的 5%,该缺陷为
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缺乏重要的业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运行系统性失效;

    4)公司的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公司持续或大量出现重要内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3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
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
度,查阅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天精装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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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邓淑芳                       张天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