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2-18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意字[2021]第 001-1 号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顾问
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信达律师对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发行人经营运
作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工
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
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法律意见 ........................................................4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2.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3. 发行人独立性 .............................................................................................................5
4.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5
5.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
6.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7. 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13
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14
9.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6
10.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 结论性意见 ..........................................................................................................17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下列含义存在变化的词语或上下文另有解释/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使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指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深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三年又一期
河北分公司 指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法律意见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
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98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4738801E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除四川、广州、重庆、云南和陕西五家分
公司外,发行人新设一家河北分公司。河北分公司设立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负
责人为廖铁林,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设计;建筑材料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
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 66 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 A 至 F 座 6 单元 820
号
1.2.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
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其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
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关于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控股股东的员工花名
册,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
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4.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乔荣健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2020 圳中银福保字第 100163)已履行完毕。
5.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 房地产
发行人名下有三类不同类型的房产:总部办公用房、购置人才住房及工程抵
款房(客户以房产抵偿工程款),前述房地产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更新情况如下:
5.1.1. 总部办公用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总部办公用房(房产证号为深房
地字第 3000739753 号、深房地字第 3000739766 号、深房地字第 3000739770 号、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房地字第 3000739776 号、深房地字第 3000739786 号)已解除为发行人银行借
款担保的抵押。
5.1.2. 购置人才住房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购置人才住房不存在更新情况。
5.1.3. 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工程抵款房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1 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工程抵款房,具
体为:
建筑面 建设用地
序 他项权
房地产 房产证号 积 位置 使用权截 用途
号 状态
(m2) 止日期
青岛市黄岛 鲁(2021)青岛 青岛市黄 商务金
区滨海大道 市黄岛区不动 岛区滨海 融、住
1 58.90 2051/06/18 未抵押
4098 号 13 栋 产 权 第 大 道 4098 宿餐饮
办公 1820 户 0314931 号 号 /办公
5.1.4. 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工程抵款房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8 处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工程抵款房,
具体为:
序 建筑面
房地产名称 位置 状态
号 积(m2)
融创文旅城项目四期 B2 地块 8 栋
1 98.89 广州花都区融创文旅城 尚未交付
3201
2 中山融创城五期 48 幢 702 房 99.24 中山市阜沙中山融创城 尚未交付
3 中山融创城五期 48 幢 1001 房 99.24 中山市阜沙中山融创城 尚未交付
4 保利滨江中心 2-1-1505 80.97 武汉市保利滨江中心 尚未交付
5 保利滨江中心 2-1-1506 80.97 武汉市保利滨江中心 尚未交付
厦门市集美区 11-11 片
6 集美区园博五里 45 号 68.16 尚未交付
区杏北外环路东侧
7 博鳌金湾悦海 9#1-502 110.24 琼海市博鳌金湾 尚未交付
延安新区城市文化旅游综合体(住 延安市延安新区城市文
8 172.82 尚未交付
宅) 延安宸院)DK2 地块 20-20102 化旅游综合体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工程
抵款房的售出情况如下:
序号 房地产名称 建筑面积(m2) 位置
1 青岛融创观湖 21-1-501 138.85 青岛市李沧区富锦路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房地产名称 建筑面积(m2) 位置
2 咸阳市彩虹郦城 3-2-22904 120.65 咸阳市秦都区彩虹郦城
3 广州融创文旅城 C3 地块 5 栋 202 99.99 广州融创文旅城
4 大连佳兆业悦璟 6#1606 房 84.97
5 大连佳兆业悦璟 6#1706 房 84.97 辽宁省大连市佳兆业悦璟
6 大连佳兆业悦璟 6#1806 房 84.97
7 宜昌“弘洋拉菲小镇”项目 27 栋
251.79 宜昌弘洋拉菲小镇
-102 号联排别墅
经核查,信达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新取得产
权证书的房产均拥有合法所有权,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物业不属于发行人经营
所必需的资产,发行人未取得该等物业的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5.2.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总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运输设备
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并经信达律师抽查了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增的账面净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产的购置
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信达认为:该等不动产及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合法
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3. 租赁物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租赁下列物业供公司区域中心或分公司办公
使用:
序 出租方产权情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况
武汉市江夏区保利军 西北区域 2020/12/01- 已提供商品房
1 发行人 刘 XX
运城 12 栋一单元 X 房 中心使用 2021/12/01 买卖协议
环渤海区 青房地权市字
青岛市李沧区秀峰路 7 2020/08/05-
2 发行人 张 XX 域中心使 第 201469848
号 5 号楼 2 单元 X 户 2021/08/05
用 号
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 重庆区域 2020/09/20- 已提供商品房
3 发行人 张 XX
路 288 号 5 幢 X 房 中心使用 2021/09/21 买卖协议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 渝(2016)江
重庆区域 2020/08/11-
4 发行人 王 XX 片区组团 G 分区 北区不动产权
中心使用 2021/08/10
G17-11102 地块 1 号楼 证 明 第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出租方产权情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况
X号 000815339 号
长沙市洋湖垸中央大
湘赣区域 2021/04/01- 已提供商品房
5 发行人 邹 XX 道万科白鹭郡小区第
中心使用 2022/03/31 买卖协议
三期 21 栋 X 房
广东 XX
投资管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 粤中区域 2018/04/15-
6 发行人 未提供
理有限 路 2519 号自编 X 号 中心使用 2022/03/14
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园博五 东南区域 2020/03/15- 厦国土房证第
7 发行人 丁 XX
里 18 号 X 室 中心使用 2022/03/14 01174635 号
粤房地权证中
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 6 粤西区域 2020/04/01-
8 发行人 史X 府 字 第
号裕港豪庭 5 幢 X 房 中心使用 2022/03/31
0212003178 号
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 琼(2018)海
海南区域 2021/03/13-
9 发行人 云 XX 56 号龙泉家园 C 栋 X 口市不动产权
中心使用 2022/03/12
房 第 0111214 号
温房权证鹿城
温州市鹿城区雪景公 浙南区域 2021/03/09-
10 发行人 陈 XX 区字第 663239
寓1幢X室 中心使用 2022/03/08
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
苏中区域 2021/01/20- 已提供预售协
11 发行人 甘 XX 街道玉晖名苑 6 幢 1 单
中心使用 2024/01/19 议
元X室
西安 XX
发行人 企业管 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 西安分公
2021/03/26-
12 陕西分 理咨询 街 300 号盛世商都负一 司办公使 未提供
2022/03/25
公司 服务有 层蒜泥星球项目 X 号 用
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
2021/04/01- 石房权证西字
区南小街 10 号金世界 河北区域
13 发行人 赵 XX 2022/04/01 第 430065334
商 贸 区 金 智 大 厦 中心使用
号
XXXX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21/04/28-
浙北区域
14 发行人 何 XX 宁围镇佳境天城成合 2022/04/27 未提供
中心使用
苑 8 幢 XX 室
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 2021/03/10-
西北区域
15 发行人 杜 XX 东路中海御湖小区 5 号 2022/03/09 未提供
中心使用
楼 1 单元 XXXX 号
2021/03/24- 苏(2021)苏
苏州市人民路 3188 号 苏南区域
16 发行人 丁X 2022/03/23 州市不动产权
万达广场 18 幢 XXXX 中心使用
第 8000613 号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 四川区域 2021/03/29-
17 发行人 林X 未提供
区华阳镇伏龙村府河 中心使用 2021/09/28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出租方产权情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况
音乐花园 39 幢 2 单元 X
号
2021/03/27- 皖(2018)合
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万 苏北区域
18 发行人 牛X 2022/03/26 肥市不动产权
达亲湖苑 39 栋 XXX 中心使用
第 10090269 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辽(2018)沈
北方区域 2021/05/07-
19 发行人 彭 XX 青 年 大 街 211-2 号 阳市不动产权
中心使用 2022/05/06
(XXXX) 第 0116747 号
发行人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存在权属瑕疵,但因该等物业仅供发行人分公
司或区域办事处办公使用,可替代性强,搬迁成本低,即便该等承租物业若因出
租方未能提供产权证书导致租赁合同得不到法律保障,也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除存在租赁上述物业用于分公司或区域办事处办
公使用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还存在短期租用零星物业
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劳务人员住宿的情形,该等租赁合同每宗租赁物业的面积均
不大,出租方未能提供产权证书,但因该等租赁物业的租金系按照当地市场标准
确定,该等物业的可替代性强,即使该等物业的租赁合同存在瑕疵亦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4. 财产取得方式、产权纠纷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其他
固定资产是通过购买或工程抵款房的方式取得,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系自主申请、自主研发或受让取得,发行人持有的股权系投资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权属证明、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信息,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拥有
的不动产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主要经营设备的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5. 发行人主要财产被设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形。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
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6.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6.1.1. 授信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 授信额度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授信期限
号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21/03/29-
1 25,000.00 755XY2021009736 无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2/03/28
宁波银行股份有 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 2021/03/12-
2 - 无
限公司深圳分行 (07300LK21AK4D0M) 2022/03/12
浙商银行股份有
2021/02/04-
3 限公司深圳前海 10,000.00 授信批复 无
2022/02/03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1/06/22-
4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BC2021060400001191 无
2022/06/04
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06/29-
5 份有限公司深圳 10,000.00 81034120210629001 无
2022/06/29
东部支行
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已授予发行人 1 亿元人民币额度。
6.1.2. 借款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人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1 5,000.00 2020/07/28-2021/07/28 无
公司深圳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2 1,857.20 2021/03/15-2022/03/15 无
分行
4-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贷款人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 142.80 2021/04/07-2022/04/07 无
分行
4 2,500.00 2021/04/16-2022/04/15 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5 3,000.00 2021/05/31-2022/02/28 无
分行
6 3,000.00 2021/05/21-2022/05/20 无
6.1.3. 施工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0.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施工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华润广州增城荔城街三联村 082 地块项目 中建三局第二建
1 6,182.02 2020/09
公区及户内精装修工程(二标段)合同 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龙湖南寨子项目二期 2 组团工程工区 西安南湖锦腾置
2 5,812.07 2019/09
及室内精装工程合同 业有限公司
美的置业集团中部区域开封国宾府项目
开封市美豫房地
3 1-3#、5-15#楼室内装修及公区精装修工程 6,080.27 2020/12
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
中国青岛市黄岛区融创维多利亚湾 C-2-1
青岛融创游艇产
4 (G)地块三标段 1#、2#楼高层室内及公 5,777.17 2019/11
业投资有限公司
共区域精装工程
温州万聚置业有
5 温州万科绿轴 G22 地块翡翠天地一期 5,130.99 2020/11
限公司
无锡瑞衡置业有
6 合同协议书 5,521.11 2021/04
限公司
西安万科翡翠国宾东区 1.2 标段(3-4#楼) 陕西宝天房地产
7 5,887.67 2021/04
精装修工程合同 开发有限公司
6.1.4. 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金额在 300.00 万元以上且
对应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云浮市新欧
温州市万科翡翠天地一期四标段 石材及加
1 亚石材有限 354.85 2020/12
2#6#楼项目石材采购合同 工
公司
2 青岛市.融创维多利亚湾.C-2-1(G) 山东秦恒建 石膏砂浆 352.94 2020/04
4-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地块三标段 1#、2#楼项目粉刷石膏 筑节能科技
采购合同 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科翡翠天地一期四标段
广东仁高石 石材及加
3 2#6#楼项目 6#玛雅灰石材采购合 348.52 2020/12
材有限公司 工
同
郑 州 市 保 利 珑 熙 院
河南恩瑞建 阻燃板及
4 3#5#8#9#12#13#16#17#20#21#24# 325.40 2021/04
材有限公司 大芯板
项目阻燃板及大芯板采购合同
广东东鹏控
茂名市华侨城歌美海纯水岸项目
5 股股份有限 墙地砖 306.29 2021/06
一期 3-5#楼项目瓷砖采购合同
公司
经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主体均为发行
人。信达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对合同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1.5. 劳务分包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建筑劳务公司正在履
行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更新情况。
6.1.6. 侵权之债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6.1.7.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在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预付款项、预收款项等账项下不存在未结清的关联往来。
6.1.8. 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6.1.8.1. 根据发行人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13,459.72 万元,主要为代业主垫付
款、备用金及其他、保证金及押金、应收出售房屋款等发行人正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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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项。
6.1.8.2. 根据发行人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2,272.95 万元,主要为往来款、预提
费用、处置抵工程款房产的预收定金、应付中介机构费、各类押金及保
证金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经核查,信达认为:该等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往来款项根据发行人正常的
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7.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7.1.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新增的河北分公司税务登记情况
如下:
公司 税务登记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证机关
河北分公司 91130104MA7AY83PXJ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2.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不存在更新情况。
7.3. 发行人的合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半
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
站信息,信达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
记录,不存在新增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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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8.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第十八部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二)项“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的批准/备案与授权”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发行人存在一起新增的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具体如下:
2021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因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景洪市曼弄枫榕林大道万
科曼西缇一期项目工地,施工场地内大量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未采取
洒水抑尘,未对施工道路进行冲洗等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而被景洪市城市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景城管罚
(决)字〔2021〕第 DJ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改正及罚款 20,0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发行人已缴纳罚款、完成整改
并制定了预防措施。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
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上、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 元以上。发行人已经足
额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制定了预防措施。因此,该违
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2.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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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3. 工程施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8.3.1. 发行人持有的建筑设计、施工相关的资质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建筑设计、施工相关的资
质证书不存在更新情况。
8.3.2. 根据发行人的《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息,发行人存在一起新增的因违反工程施工方面的法规而被
处罚的记录,具体如下: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因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景洪市曼弄枫榕林大道万
科曼西缇一期项目工地内,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而被景洪市
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景城管罚(决)
字〔2021〕第 DJ0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10,000.00 元整的处罚。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完成整改并制定了预防措
施。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
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
上述规定,关于该笔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罚款
金额趋于罚款区间下限,且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了罚款、进行了整改并制定了预防
措施。因此,发行人上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信达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施工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4. 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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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信达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方
面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8.5.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记录。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
监督、工程施工、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9.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9.1. 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及金额超
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9.2.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乔荣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乔荣健不存在刑事处罚记
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不存在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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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总经理张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总经理张安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不存在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10.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
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共同编制。信达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
性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认为:《募
集说明书》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
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尚须获得深交所同意外,发行人具备申请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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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炯 林晓春
洪玉珍
蒋步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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