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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07-23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有关声明事项.................................................................................................................. 9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的概况................................................................................................................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2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9
   八、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参股企业 ................................................................ 37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6
   十、发行人的业务................................................................................................................ 62
   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5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4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1
   十四、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7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8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9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4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117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4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7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8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8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1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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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工字[2019]第 002 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
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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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
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奥海科技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海有限                 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深圳奥海                 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奥鑫投资                 深圳市奥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奥悦投资                 深圳市奥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江西奥海                 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东莞奥洲                 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奥达                 深圳市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东莞海升                 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东莞海州                 东莞市海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江西海升                 江西吉安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东莞海升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奥海                 奥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印度希海                 Xihi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系香港奥海的控股子公司


                         PT. AOHAI TECHNOLOGY INDONESIA,系香港奥海的控股
印尼奥海
                         子公司


奥海实业                 东莞市奥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圳沃品                 深圳市沃品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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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全称或含义

深圳亿能                   深圳市亿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本次发行上市
                           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公司章程》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股说明书(申报稿)》

                           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审计报告》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

                           审字[2019]48300001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48300004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律师工作报告》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         印度律师事务所 LANDING LAW OFFICES LLP

                           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DUE

《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告》 DILIGENCE      REPORT    FOR    M/S   XIHI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
                           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 Kantor Advokat Rosalina &Dewi Murni
事务所

                           印尼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PT. AOHAI
《印尼奥海尽职调查报告》
                           TECHNOLOGY INDONESIA LIMITED DUE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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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全称或含义

                         REPORT》

报告期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
中国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正)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新股发行意见》
                         (2013 年 11 月 30 日开始实施)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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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于 2017
年 5 月 4 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00004557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
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
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张炯律师、宋幸幸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张炯律师,1991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2003 年 11
月毕业于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 1996 年取得律
师执照。1995 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
包括风华高科(SZ000636)、振华科技(SZ000733)、双环科技(SZ000707)、
易食股份(SZ000796)、鲁抗医药(600789)、嘉应制药(SZ002198)、天威
视讯(SZ002238)、宇顺电子(SZ002289)、英威腾(SZ002334)、永安药业
(SZ002365)、富安娜(SZ002327)、达实智能(SZ002421)、万讯自控(SZ300112)、
奥拓电子(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佳隆股份(SZ002495)、雷柏
科技(SZ002577)、金运激光(SZ300220)、胜宏科技(SZ300476)、智动力
(SZ300686)、泰永长征(SZ002927)等多家公司的上市项目以及招商地产
(SZ000024)可转债及增资发行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6(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zhangjiong@shujin.cn

    宋幸幸律师,2009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 年取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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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并于 2012 年取得律师执照。2010 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
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经参与过奥拓电子(SZ002587)、雷柏科技(SZ002577)、
宇顺电子(SZ002289)、胜宏科技(SZ300476)、智动力(SZ300686)、泰永
长征(SZ002927)等多家公司的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117(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songxingxing@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于 2015 年 6 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
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
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
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
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复核
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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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
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
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
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况;
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
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并就信达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
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
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
验证后为信达所信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
要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
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
或经信达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整理
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国金证券、瑞华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
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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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150 个工
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
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
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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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
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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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注 1:刘昊与刘蕾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注 2:刘旭系刘昊之胞兄。

注 3:奥悦投资主要系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刘蕾系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注 4:奥鑫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刘蕾系该合伙企业的
普通合伙人。

注 5:匡翠思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11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由奥海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590133320P),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33320P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昊
注册资本               13,560 万元
实收资本               13,56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
                       无线充电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移动智能产品、智能硬件产品;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02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以下内
部审批程序:

       1、2019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
地点如期召开,发行人 7 名董事出席该次董事会。




                                         12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了召开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
容。

    2019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通知所述的时间
及地点如期召开。发行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为 6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56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一致通
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的议案》项下的下述各项子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
                                                             律师工作报告


    (2)股票面值:每股 1.00 元(RMB1.00)。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不超过 4,5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发行数量占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
准)。

    (4)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
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定价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
价格区间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
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

    (7)承销方式: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2、《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所列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
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3、《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5、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
的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4
                                                              律师工作报告


    6、《关于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议
案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与本次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的有效期均为相关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7、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如《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事项的议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

    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
的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
案,包括发行时机、询价区间、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和发
行对象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1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
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募集资
金投向、投资金额、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

    4、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
的文件;

    5、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报、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制作、签署、执行、修改、回复、完成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
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4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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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前身奥海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奥海有限以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广东
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33320P)。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的
时间已超过三年,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决议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的时间已超过三
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
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
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


                                    17
                                                                律师工作报告


48300001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
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十、
发行人的业务”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起人和股
东(实际控制人)”、“九、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并根据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
义务和责任,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


                                    18
                                                               律师工作报告


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
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法违
规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制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
人已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19
                                                                 律师工作报告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2、根据瑞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
列条件:

    (1)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159,856,847.06
元、51,270,806.55 元、104,407,011.74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股,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0
                                                            律师工作报告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7、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9、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
人申报文件中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1
                                                             律师工作报告


    21、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国金证券签订了本次发
行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和《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面值 1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由国金证
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关于保荐和承销
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4,5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
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股,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
股本总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
五千万元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外,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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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7 年 5 月 12 日,瑞华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第 48300008
号),奥海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10,660,610.69 元。

    (2)2017 年 5 月 15 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东莞市奥海电源
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开元评
报字[2017]255 号),奥海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2 月 28 日所涉及的净资产
评估值为 39,245.81 万元。

    (3)2017 年 6 月 10 日,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奥海有
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折股,折股后的股本
总额为 13,560 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17 年 6 月 10 日,深圳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匡翠思、奥
鑫投资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5)2017 年 6 月 10 日,奥海科技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
设立等相关议案。

    (6)2017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股东深圳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
匡翠思、奥鑫投资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7)2017 年 6 月 10 日,瑞华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 48300001
号),验证:截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止,奥海科技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奥海
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其中
135,600,000.00 元折合股本 135,600,000.00 股,余额 175,060,610.69 元计入资本公
积。

    (8)2017 年 6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3332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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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所有条件:

    (1)发行人共有 6 名发起人,全部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13,560
万元,股份总数为 13,560 万股,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前述全部股份,发行人的股
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八
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系由奥海有限以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其整体
变更过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
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创立大会选举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
生了公司董事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
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
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依法继续使用奥海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
(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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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奥海有限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式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
本为 13,560 万股,未高于奥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符合《公
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适用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7 年 6 月 10 日,深圳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匡翠思、奥鑫投资
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奥海有限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经
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
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致使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三)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根据《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一)、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部分
所述,发行人的设立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并
均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机构作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7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56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100%。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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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
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
是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拥有奥海有限
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2、根据奥海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和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成立后,奥海有限的全部资产由发行人承继,并办理完成或正在办理相关
资产权属的更名或转移手续。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性企业,发
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等
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或使用,不存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
产和销售: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无线充电产品、智能家
居产品、移动智能产品、智能硬件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物业租
赁。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前述经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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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1)在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从事生
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在生产方
面,发行人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能够从
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3)
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业务部等职能部门,具有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不依
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
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
其他企业或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
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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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
同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独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33320P)
(三证合一),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
计制度;发行人持有《开户许可证》(编号:5810-05981709),并开立了独立
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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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发起人共计 6 名,包括 3 名自然人股东和 3 名企业股东,均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持股数量        出资
                                                     住所
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万股)        比例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
1      深圳奥海    91440300670004086Q                                    8,400.00       61.95%
                                         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        刘蕾       36242719791109****                                   2,400.00       17.70%
                                         29 号新世纪豪园****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3        刘旭       36242719710617****                                   1,200.00        8.85%
                                         168 号御景东方花园****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
4      奥悦投资   91440300MA5DNQ565U                                     1,000.00        7.37%
                                         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工
5       匡翠思      36242619781216****                                    360.00         2.65%
                                         农兵大道****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
6      奥鑫投资   91440300MA5DP0MJXP                                      200.00         1.48%
                                         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

      合计                  --                          --               13,560.00     100.00%



     发行人的上述 3 名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奥海

      (1)基本情况


                                            29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奥海目前持有发行人 61.95%的股权,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该企业现
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0004086Q),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D
 法定代表人             刘蕾
 注册资本               2,010 万元
 实收资本               2,01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汽车租赁,房
 经营范围               屋租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7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2,010                100%
                合计                              2,010                100%

   (2)历史沿革

    A、2007 年 12 月,设立

    2007 年 11 月 2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07]347 号),验证:截至 2007 年 11 月 1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
东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11 月 30 日,股东刘昊签署了深圳奥海的公司章程。

    2007 年 12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深圳奥海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50                 100%



                                             30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50                  100%

    B、2009 年 1 月,增资至 200 万

    2009 年 1 月 10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5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

    2009 年 2 月 4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09]006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2 月 3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东
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5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9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200                  100%
             合计                          200                  100%

    C、2010 年 10 月,增资至 510 万元

    2010 年 9 月 1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10]145 号),验证: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
东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31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10 月 8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31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510 万元;同日,股东刘昊依据
前述决议内容签署了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0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510                  100%
             合计                          510                  100%

    D、2013 年 3 月,增资至 2,010 万元

    2013 年 3 月 13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510 万元增加至 2,010 万元;同日,股东刘昊依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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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述决议内容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3 月 14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乡支行出具了资信证明书(编号为
深 B00076974),确认:截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深圳奥海已收到刘昊缴纳的投
资款 1,500 万元。

       2013 年 3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
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2,010               100%
               合计                                2,010               100%

       (3)如上所述,深圳奥海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直接持股 100%
的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行为,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
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奥海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2、奥悦投资

       (1)基本情况

       奥悦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 7.37%的股权,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该企业
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NQ565U),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蕾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08 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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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 0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悦投资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合伙人                    在发行人的职位/任   财产份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姓名                          职部门        (万元)
    1          刘蕾      普通合伙人               董事       358.00      35.80%
    2         匡翠思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10.00%
    3         陈建华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50.00        5.00%
                                             董事会秘书
    4          蔺政      有限合伙人                          40.00        4.00%
                                             副总经理
    5         赵超峰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40.00        4.00%
    6         罗早生     有限合伙人          东莞海升经理    36.00        3.60%
    7         郭修根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30.00        3.00%
    8         李育平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30.00        3.00%
    9         陈洪川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30.00        3.00%
   10         刘建生     有限合伙人      东莞海州副经理      24.00        2.40%
   11          刘勇      有限合伙人           物流中心       20.00        2.00%
   12         欧阳军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       20.00        2.00%
   13         韩文彬     有限合伙人           品质中心       20.00        2.00%
   14         王建辉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       20.00        2.00%
   15         谭群智     有限合伙人           物流中心       20.00        2.00%
   16         孙伟健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       20.00        2.00%
   17         游碧峰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       20.00        2.00%
   18         何风波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       15.00        1.50%
   19         万爱国     有限合伙人      东莞海升副经理      15.00        1.50%
   20         赖华定     有限合伙人          东莞海州经理    12.00        1.20%
   21          金磊      有限合伙人               总经办     12.00        1.20%
   22         郭启文     有限合伙人          财务副总监      12.00        1.20%
   23         贺才华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       10.00        1.00%
   24         刘继先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        8.00        0.80%
   25          陈敏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        6.00        0.60%
   26         陈进波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        6.00        0.60%
   27         张同林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        6.00        0.60%
   28         吴春华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5.00        0.50%


                                             33
                                                                       律师工作报告

              合伙人                    在发行人的职位/任   财产份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姓名                          职部门        (万元)
   29         吴日诚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5.00        0.50%
   30         崔光日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5.00        0.50%
   31           姜茂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        5.00        0.50%
         合计                 --                  --        1,000.00     100.00%

    注: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中,陈洪川系刘旭配偶之胞弟;刘继先系刘昊之堂
弟;罗早生系刘蕾的表兄。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奥悦投资系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之一刘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持股的企业,该企业除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私
募基金备案登记。

    (3)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奥悦投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奥鑫投资

    (1)基本情况

    奥鑫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 1.48%的股权;该企业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P0MJXP),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蕾
 认缴出资额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 0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鑫投资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



                                             34
                                                             律师工作报告


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财产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蕾      普通合伙人         83.20         41.60%
    2             刘旭      有限合伙人         44.80         22.40%
    3            刘梅招     有限合伙人         18.00          9.00%
    4            刘小宁     有限合伙人         18.00          9.00%
    5            刘晓金     有限合伙人         18.00          9.00%
    6            刘小燕     有限合伙人         18.00          9.00%
          合计                  --             200.00        100.00%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奥鑫投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刘旭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之
胞兄;刘晓金、刘小宁、刘梅招、刘小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的胞姐。
奥鑫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蕾及其近亲属持股的企业,该企业除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办
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3)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奥鑫投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和奥鑫投资均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发行人的上述 6 名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6 名,均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奥海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
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奥海有限股权的比
例,以奥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奥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35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奥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之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奥海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
际转移至发行人,上述资产的转移或过户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奥海持有发行人 61.95%的股权,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刘昊报告期内一直持有深圳奥海 100%的股权(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七、(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深圳奥海报告
期内一直持有发行人 61.95%的股权,刘昊通过深圳奥海间接控制发行人 61.95%
的股权;刘蕾报告期内一直持有发行人 17.7%的股权;且担任发行人股东奥悦投
资、奥鑫投资的普通合伙人,能够控制该等合伙企业,其中,刘蕾通过奥悦投资
间接控制发行人 7.37%的股权,通过奥鑫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1.48%的股权;刘
昊、刘蕾二人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88.50%的股
权。

    同时,刘昊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刘蕾担任发行人的
董事,二人能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刘昊和刘蕾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6
                                                                   律师工作报告


    (2)报告期内,刘昊、刘蕾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及其前身奥海有限(具
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发
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刘昊和刘蕾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三年
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
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或权
利相关的证书已完成更名手续,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参股企业

    (一)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1、深圳奥达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8286728D),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 1 栋 521
 法定代表人         刘昊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研发、销售: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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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内容
 成立日期              2015 年 09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奥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100                       100             100%

          合计                       100                       1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5 年 9 月,设立

    2015 年 9 月 24 日,奥海有限签署了《深圳市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出具的银行回单,奥海有限
已足额缴纳出资款 1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2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设立。

    深圳奥达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奥海有限           100                   100             货币      100%
          合计                 100                   100              -        100%

        B、深圳奥达自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深圳奥达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奥达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深圳奥达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2、江西奥海

    (1)基本情况




                                             3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现持有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730914263XN),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
 法定代表人              刘旭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一般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厂房、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电子
 经营范围
                         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5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西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1,000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4 年 10 月,设立

       2014 年 10 月 8 日,奥海有限签署了《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吉安遂川支行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及 2016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银行回单,奥海有限已足额缴纳出资款 1,000 万元。

       2014 年 10 月 15 日,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设立。

       江西奥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9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奥海有限          1,000                 1,000        货币        100%
          合计                1,000                 1,000          -         100%

        B、江西奥海自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江西奥海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江西奥海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江西奥海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东莞奥洲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奥洲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315278541M),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B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昊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货物进
 经营范围              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05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奥洲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40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              100                       100                100%

          合计                   100                       1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4 年 11 月,设立

    2014 年 11 月 1 日,奥海有限签署了《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4 年 11 月 5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设立。根据招商银行东
莞分行塘厦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收款回单,奥海有限已向东莞奥洲
足额缴纳投资款 100 万元。东莞奥洲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奥海有限          100                100               货币        100%
          合计                100                100                -          100%

        B、东莞奥洲设立至今,股权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相关信息,发行人所持有的东莞奥洲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东莞奥洲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东莞奥洲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东莞海升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海升(曾用名“东莞市理元电子有限公司”)现持有东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324737068K),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龙东路 6 号 2 栋 101 室




                                         41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                  内容

 法定代表人            罗早生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研发、产销:电子元件、手机配件、手机配件、模具、塑料制品、
 经营范围              充电器、金属制品、移动电源(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09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海升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500                     500           100%

          合计                    500                     5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4 年 12 月,设立

       2014 年 12 月 4 日,罗早生、彭卫年签署《东莞市理元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东莞市理元电子有限公司”系东莞海升的曾用名,以下统称“东莞海升”)。

       根据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收款回单,罗
早生已足额支付投资款 90 万元,彭卫年已足额支付投资款 1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9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设立。

       东莞海升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罗早生             90                90            货币     90%

   2         彭卫年             10                10            货币     10%

          合计                100                 100            --      100%




                                             42
                                                                     律师工作报告


      B、2015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东莞海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罗早生将其持
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对应东莞海升 90 万元的出资额)以 236.115 万元价格转
让给奥海有限,彭卫年将其持有 10%的股权(对应东莞海升 10 万元的出资额)
以 26.235 万元价格转让给奥海有限。

      2015 年 12 月 16 日,罗早生、彭卫年分别与奥海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法定代表人罗早生签署章程修正案。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照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
《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5]575 号)协商定价。相关纳税义务人已缴纳了
相关税费。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东莞海升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海升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奥海有限         100               100        货币          100%

          合计               100               100          --         100%

      C、2017 年 3 月,增资至 500 万元

      2017 年 1 月 9 日,东莞海升的股东奥海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东莞海升
的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

      2017 年 1 月 10 日,东莞海升的法定代表人罗早生签署了增资后的章程修正
案。

      根据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收款回单,奥海有限已足额缴纳了上述增资款。

      2017 年 3 月 16 日,东莞海升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增资后的
《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海升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43
                                                                              律师工作报告


      1        奥海有限              500              500            货币        100%

             合计                    500              500                --      100%

          D、2017 年 3 月至今,东莞海升的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所持有的东莞海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东莞海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东莞海升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5、江西海升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海升现持有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7MA35HUYR97),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江西吉安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谐田村 12 组上冈
 法定代表人               罗早生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电子元件、手机配件、模具、塑料制品、充电器、金属制品、移
 经营范围                 动电源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05 月 19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动电源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西海升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东莞海升                    200                 200              100%

             合计                          200                 200              100%




                                                 44
                                                                       律师工作报告


     (2)历史沿革

     A、2016 年 5 月,设立

     2016 年 5 月 2 日,东莞海升签署《江西吉安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银行回单,奥海有限已足
额缴纳出资款 200 万元。

     2016 年 5 月 19 日,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设立。

     江西海升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东莞海升          200               200          货币          100%

        合计                  200               200               --       100%

     B、江西海升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东莞海升所持有的江西海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江西海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东莞海
升所持有的江西海升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6、东莞海州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以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海州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UL3FXXQ),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海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平山高尔夫大道高裕南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            赖华定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45
                                                                                律师工作报告


 实收资本                  8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研发、产销:电子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
 经营范围                  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海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800                      800                100%

         合计                         800                      8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5 年 12 月,设立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东莞海州的股东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了《东
莞市海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核准本次设立。

       东莞海州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深圳市冠腾电子
   1                                    200               0            货币        100%
               有限公司
            合计                        200               0             -         100%


       B、2016 年 2 月,股权转让、增资至 50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0 日,东莞海州的股东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
1)同意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海州 100%的股权以及对应的出
资义务作价 0 元转让给奥海有限;2)同意东莞海州的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
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由新股东奥海有限认缴。同日,东莞海州的法定代
表人赖华定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46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公司与奥海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海州的 100%股权(对
应东莞海州 0 元实缴出资额)以及对应的出资义务作价 0 元转让给奥海有限。

       根据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2016 年 3 月 10
日、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收款回单,奥海有限已足额缴纳增资款 500 万元。

       2016 年 2 月 1 日,东莞海州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增资及股
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完成后,东莞海州的股权结构如
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奥海有限         500               500               货币          100%

          合计               500               500                --          100%

       C、2017 年 3 月,增资至 800 万元

       2017 年 2 月 17 日,东莞海州的股东奥海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东莞海州
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奥海有限认缴。

       2017 年 2 月 27 日,东莞海州的法定代表人赖华定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收款回单,奥海有限已足额缴纳了上述增资款。

       2017 年 3 月 2 日,东莞海州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莞海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元)
   1          奥海有限         800                   800           货币        100%

            合计               800                   800               --      100%

       D、东莞海州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行人所持有的东莞海州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7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东莞海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
所持有的东莞海州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7、香港奥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奥海的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奥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60 号海外信托银行大厦 25 楼

 已发行股本             20,708,603 股

 主要业务               贸易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20,708,603               100%

              合计                              20,708,603               100%

    (2)历史沿革

    A、2014 年 10 月,设立

    2014 年 10 月 14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向香港奥海出具了《公司
注册证明书》(编号为 2155391)。

    2015 年 7 月 23 日,广东省商务厅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
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432 号),对奥海有限设立香港奥海予以备案。

    2015 年 8 月 19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
凭证》,奥海有限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允许其对外出资的批准。
奥海有限的投资款 1 万港币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缴足。

    香港奥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4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实缴出资额(港币)       股权比例

      1          奥海有限          10,000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

      B、2018 年 11 月,增资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对香港全资子
公司香港奥海进行增资。

      2018 年 11 月,香港奥海董事刘昊作出决定,同意香港奥海的股本由 10,000
股 普 通 股 增 加 至 20,708,603 股 ; 增 加 的 20,698,603 股 对 应 的 增 资 款 为
20,698,603.47 元。

      2018 年 10 月 1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第 N4400201800628 号),对发行人增资香港奥海予以备案。

      2018 年 11 月 14 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通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18]5778 号),对发行人增资香港奥海项目予以备案。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出具了《业务登
记凭证》,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允许其对外增资的批准。
前述述增资款 20,698,603.47 元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缴足。

      本次增资完成后,香港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第一次出资        10,000 股           10,000 港币
  1         发行人                                                               100%
                      第二次出资    20,698,603 股         20,698,603.47 元

          合计                     --                              --            100%

      C、自 2018 年 11 月至今,香港奥海的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3)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奥海系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的香港奥海的



                                            49
                                                                            律师工作报告


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8、印度希海

    根据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
告》,印度希海的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Xihi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住所               印度北方邦诺伊达市第 63 区第 D-12 号

 注册资本           3 亿卢比

 实缴资本           3 亿卢比

 经营范围           手机及其零配件的设计、研发、生产、组装、销售、进口、分销等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1              香港奥海                       29,990,000           99.97 %

        2   Praveen Kumar(印度自然人)                 8,000               0.02%

        3        Shivani(印度自然人)                  2,000               0.01%

                   合计                           300,000,0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6 年 5 月,设立

    2016 年 5 月 7 日,印度希海依据印度 2013 年公司法的规定在印度德里公司
注册处注册成立,设立时的股东为印度自然人 Praveen Kumar 和印度自然人
Pramod Kumar,设立时的初始注册资本为 100,000 卢比,初始实缴注册资本为
100,000 卢比。

    印度希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股份数额对应的股票      股权比例


                                         50
                                                                        律师工作报告

                                                         面值(卢比)
            Praveen Kumar
   1                                 8,000                  80,000          80%
            (印度自然人)
            Pramod Kumar
   2                                 2,000                  20,000          20%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10,000                 100,000         100%

       B、2017 年 2 月,增资

       2017 年 2 月 18 日,印度希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香港奥海向印度希海增
资 32,997,030 卢比。香港奥海已于 2017 年 3 月已缴足前述增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额对应的股票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面值(卢比)
   1           香港奥海           3,299,703            32,997,030       99.70%
            Praveen Kumar
   2                               8,000                 80,000          0.24%
            (印度自然人)
            Pramod Kumar
   3                               2,000                 20,000          0.06%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3,309,703            33,097,030        100%

       C、2017 年 4 月,增资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度希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香港奥海向印度希海增
资 51,475,320 卢比。香港奥海于 2017 年 4 月已缴足前述增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额对应的股票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面值(卢比)
   1           香港奥海           8,447,235            84,472,350       99.88%
            Praveen Kumar
   2                               8,000                 80,000          0.10%
            (印度自然人)
            Pramod Kumar
   3                               2,000                 20,000          0.02%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8,457,235            84,572,350        100%

       D、2017 年 7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7 月 13 日,印度希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印度自然人 Pramod Kumar
将其持有的印度希海的 2,000 股股份作价 20,000 卢比转让给印度自然人 Shivani。



                                              51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额对应的股票面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值(卢比)
   1        香港奥海            8,447,235              84,472,350          99.88%
         Praveen Kumar
   2                             8,000                   80,000            0.10%
         (印度自然人)
             Shivani
   3                             2,000                   20,000            0.02%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8,457,235              84,572,350          100%

    E、2018 年 5 月,增资

    2018 年 5 月 7 日,印度希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香港奥海向印度希海增
资 15,427,650 卢比。香港奥海于 2018 年 5 月已缴足前述增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额对应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股票面值(卢比)
   1           香港奥海               9,990,000           99,900,000       99.90%
            Praveen Kumar
   2                                     8,000             80,000          0.08%
            (印度自然人)
                Shivani
   3                                     2,000             20,000          0.02%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10,000,000          100,000,000       100%

    F、2018 年 12 月,增资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印度希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香港奥海向印度希海
增资 2 亿卢比。香港奥海于 2018 年 12 月已缴足前述增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印度希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数额对应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股票面值(卢比)
   1          香港奥海              29,990,000           299,900,000      99.97 %
           Praveen Kumar
   2                                     8,000             80,000          0.02%
           (印度自然人)
               Shivani
   3                                     2,000             20,000          0.01%
           (印度自然人)
  合计              --              30,000,000           300,000,000       100%

    G、自 2018 年 12 月至今,印度希海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52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
查报告》,印度希海是依据印度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及组织的;印度希海历
次股权的变更符合印度相关法律的规定;香港奥海所持有的印度希海的股权合法
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9、印尼奥海

    根据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尼奥海
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的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PT. AOHAI TECHNOLOGY INDONESIA
                   Kawasan Industri Tunas Blok 1-C, Kelurahan Belian,
 住所
                   Kecamatan Batam Kota, Batam City, Indonesia.
 法定资本          IDR.46,000,000,000 - (肆佰陆拾亿印尼盾)

 实收资本          IDR.11,500,000,000 - (壹佰壹拾伍亿印尼盾)
                   工业领域经营业务包括:电子设备及其他制造活动,持有印度尼西亚
 经营范围
                   标准业务领域分类号(KBLI)27900。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3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香港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股权比例

        1      香港奥海                    11,498,850                   99.99%
                 Kenny
        2                                      1,150                     0.01%
             (印尼自然人)
            合计                           11,500,000                    100%


    (2)历史沿革

    A、2018 年 2 月,设立

    2018 年 8 月 13 日,香港奥海和 Kenny(印尼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印尼
奥海,印尼奥海设立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53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实收资本
序号                  股份数额(股)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姓名                            (万印尼盾)

  1       香港奥海      11,498,850               1,149,885     货币       99.99%

  2         Kenny            1,150                 115         货币       0.01%

        合计            11,500,000               1,150,000      --         100%


      B、印尼奥海自设立至今,股权未发生变化。

      (3)根据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
尼奥海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是一家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
注册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已发行及已缴足股本并无抵押或担保。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 家分
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383446284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高清路 5 号 2-3 层

 负责人               刘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货物进
 经营范围
                      出口、技术进出口
 成立日期             2015 年 0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



                                            54
                                                                   律师工作报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3823068X4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B 栋 1 楼

 负责人              罗早生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研发、产销:电子元件、手机配件、模具、塑料制品、充电器、
 经营范围
                     金属制品、移动电源(不含危险化学品)
 成立日期            2015 年 04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注                该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GWBX2R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3 号 2 栋 2-3 层

 负责人              刘昊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
                     无线充电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移动智能产品、智能硬件产品;
 经营范围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3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第一分公司正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以外,上述分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

       (三)发行人的参股企业深圳亿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



                                           55
                                                                      律师工作报告


关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其参股公司深圳亿能
15%的股权,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亿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7573226E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九工业区亿和模具产业基地厂
 住所
                        房C栋
 法定代表人             刘志彬

 注册资本               6,4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网络通信设备、电子产品零
                        部件、无线产品、手机、智能玩具、数码产品、数码配件、无人
 经营范围               机、机器人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及技术服务;五金冲压制品、模
                        具的生产和销售(不含除油、酸洗、喷漆及其他国家限制项目);
                        塑胶制品、模具、模具标准件、夹具的生产和销售,CNC 加工业
                        务。
 成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21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深圳亿能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
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奥海                          8,400        61.95%

   2                   刘蕾                            2,400        17.70%

   3                   刘旭                            1,200         8.85%

   4                 奥悦投资                          1,000         7.37%




                                              56
                                                                       律师工作报告


   5                    匡翠思                       360              2.65%

   6                   奥鑫投资                      200              1.48%

                      合计                       13,560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奥海有限的股本演变

       1、2012 年 2 月,设立

       2011 年 11 月 22 日,股东刘昊、刘旭签署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德正验字[2011]第 A73038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止,公司已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2 月 2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奥海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刘昊                180           180           货币             90%

  2          刘旭                20            20            货币             10%

         合计                    200           200            --          100%


       2、2013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5 月 6 日,奥海有限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刘昊将其持有奥海
有限 7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1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140 万元转让给深圳奥
海,刘昊将其持有奥海有限 2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40 万元转让给刘蕾。




                                          57
                                                                    律师工作报告


      2013 年 5 月 6 日,刘昊分别与深圳奥海、刘蕾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相
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署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5 月 8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股权转让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140              140         货币         70%

  2           刘蕾            40                40         货币         20%

  3           刘旭            20                20         货币         10%

           合计               200              200          --         100%

      3、2013 年 8 月,增资至 1,2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3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 20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奥海有限原股东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深圳奥海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刘蕾以
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刘旭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30 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署了修订后的《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8 月 5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
正验字(2013)第 A73009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止,公司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8 月 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增资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58
                                                                     律师工作报告


  1        深圳奥海          840                840           货币       70%

  2          刘蕾            240                240           货币       20%

  3          刘旭            120                120           货币       10%

          合计               1,200             1,200            --      100%

      4、2016 年 8 月,增资至 12,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以奥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其中:股东深圳奥海的出资额由 840 万元增加至 8,400 万元,股东刘蕾的
出资额由 240 万元增加至 2,400 万元,股东刘旭的出资额由 12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同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订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经瑞华审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奥海有限累计的
未分配利润为 229,385,811.39 元,不小于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股东会决议增资
的 10,800 万元,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2016 年 8 月 12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

      本次转增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70.00%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20.00%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10.00%

          合计              12,000          12,000        -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缴税凭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
册资本的相关纳税义务人均已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取得
了相应的完税凭证。

      5、2016 年 11 月,增资至 12,360 万元




                                       59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
元增加至 12,3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60 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发行人董事、副
总经理匡翠思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奥海有限的法
定代表人刘蕾签订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东匡翠思新
增投资款 1,08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匡翠思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银行
汇款缴存于奥海有限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769903397210188 账号内,摘要为投资款。上述出资中 36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
余 72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核算。

      2016 年 11 月 2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变更后《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33320P),注册资本为 12,36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67.96%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19.42%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9.71%

  4          匡翠思          360             360       货币      2.91%

           合计             12,360          12,360      --      100.00%


      6、2017 年 2 月,增资至 13,560 万元

      2017 年 2 月 15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12,360 万元增加至 13,5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奥悦投资
和奥鑫投资认缴,其中:奥悦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奥鑫投资认缴
新增注册资 20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奥海有限的法定代表人
刘蕾签订《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奥海有限已收到新股东奥悦投


                                       60
                                                                  律师工作报告


资新增投资款 3,000 万元,奥鑫投资新增投资款 60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
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已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银行汇款缴存于奥海有限在招商银行
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769903397210188 账号内,摘要为投资款。
奥悦投资的上述出资中:1,00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余 2,00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
核算;奥鑫投资的上述出资中:20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余 400 万元列入资本公
积核算。

      2017 年 2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3,56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61.95%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17.70%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8.85%

  4         奥悦投资        1,000           1,000      货币        7.37%

  5          匡翠思          360             360       货币        2.65%

  6         奥鑫投资         200             200       货币        1.48%

           合计             13,560          13,560      --        100.00%


      7、2017 年 6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7 年 6 月 10 日,经奥海有限股东会同意,奥海有限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
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同意以奥海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为基数折股,折后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股股份,余
额计入资本公积。关于股改的相关程序,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
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2017 年 6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3,560 万元。

      整体变更后,各股东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6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股)        出资比例

    1              深圳奥海             8,400              61.95%

    2                  刘蕾             2,400              17.70%

    3                  刘旭             1,200              8.85%

    4              奥悦投资             1,000              7.37%

    5                 匡翠思             360               2.65%

    6              奥鑫投资              200               1.48%

               合计                     13,56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缴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纳税义务人均已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
税,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8、自 2017 年 6 月 16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
构未再发生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奥海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
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及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



                                   6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33320P)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无线
充电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移动智能产品、智能硬件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自有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
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
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VR 眼镜等)、智能家居(电视棒、智能排插、家用
路由器、智能摄像头等)、智能音箱等领域。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
港奥海,香港奥海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分别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印度希海、印尼奥
海。前述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控制的
企业和分支机构”部分所述。该三家境外公司的经营情况如下:

    1、香港奥海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香港奥海的主营业务为手机充电器的销售。根据发
行人书面确认和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奥海的业务性质为贸易,其可以从事贸易活动。

    2、印度希海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印度希海的主营业务:手机充电器、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和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印度希
海尽职调查报告》,印度希海的经营业务符合印度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了
在印度开展目前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许可证。

    3、印尼奥海




                                    6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印尼奥海的主营业务:手机充电器、生产和销售。
根据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尼奥海尽职
调查报告》,印尼奥海持有印度尼西亚标准业务领域分类号(KBLI)27900 下的
电子设备制造及其他制造活动的依法合法经营、执行、开展活动所需的许可证。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奥海有限设立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2013 年 11 月 11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
生产、销售: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2、2017 年 6 月 1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
生产和销售:充电器、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无线充电产品、智能
家居产品、移动智能产品、智能硬件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物业
租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VR 眼镜等)、智能家居
(电视棒、智能排插、家用路由器、智能摄像头等)、智能音箱等领域。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36%、99.41%、99.1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64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信达律师核查,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奥海,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61.95%的股权。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刘昊和刘蕾,二人系夫妻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刘旭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的胞兄,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8.85%的股
权,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
制人)”部分所述。

    奥悦投资系发行人股东,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7.37%的股权,该企业的基本情


                                   65
                                                                         律师工作报告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
述。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系发行人的股东,刘蕾担任该企业的
 1       奥鑫投资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执行事务合伙人

                     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刘蕾担任   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自有物
 2       奥海实业
                     该企业的执行董事、经理             业租赁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深圳市奥海
                     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刘蕾担任   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3      吉泰投资有
                     该企业的执行董事、经理             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
          限公司
                                                        术进出口


        深圳市六维                                      医用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的研
                     深圳奥海持有该企业 98%的股权,刘
 4      机器人有限                                      发、销售,项目投资,信息咨
                     蕾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经理
          公司                                          询

        深圳市六维
                     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持有该     医用机器人的研发、销售、投
 5      医用机器人
                     企业 70%的股权                     资和咨询
          有限公司

        沈阳六维康   深圳市六维医用机器人有限公司持
                                                        运动健身、康复设备及系统的
 6      复机器人有   有该企业 100%股权,刘蕾担任该企
                                                        设计、研发、销售
          限公司     业的执行董事、经理


        深圳市飞优   深圳奥海持有该企业 90%的股权,刘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电源功率
 7      雀新能源科   蕾持有该企业 10%的股权,刘蕾担任
                                                        模块研发,销售
        技有限公司   该企业执行董事、经理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1          刘昊              董事长兼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刘蕾                   董事                            是
  3          刘旭              董事、副总经理                       是



                                           66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4          匡翠思            董事、副总经理                         是
  5          郭建林               独立董事                            否
  6          李志忠               独立董事                            否
  7          刘华昌               独立董事                            否
  8          韩文彬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9           刘勇                  监事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0           刘昱              职工代表监事                          否
 11          郭修根               副总经理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2           蔺政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3          赵超峰               财务总监                 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注:曾担任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张志、郭继军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其他关联自然人

       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下述人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
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奥海的执行董事及经理刘蕾,监事李勇军(刘
昊之姐夫),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发行
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
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上述关联自然人中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交易、或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主要关联关系

                      李爱萍为刘昊之姐夫李勇军女儿,其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
 1         李爱萍     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二)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刘蕾之表兄,现担任发行人子公司东莞海升总经理,并通过奥悦投
 2         罗早生     资间接持股发行人的股份,其在报告期与发行人存在资金往来,具
                      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二)发行人与关联



                                           67
                                                                    律师工作报告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6、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号

                    李爱萍目前持有该企业 100%
     香港浩富投资   的股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1                                                投资实业
       有限公司     (刘昊曾持有该企业 100%的
                    股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深圳正云网络   李爱萍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
2                                                软件开发
     技术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深圳市巨正力
3                   李爱萍持有该企业 80%的股权   目前未实际经营
     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巨正力有   李爱萍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
4                                                目前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深圳市众鑫信                                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的技术开
                    独立董事郭建林的儿子郭鑫河
5    息技术咨询有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限公司                                      让;商务信息咨询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
     信义商业保理                                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董
6    (天津)有限                                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事长、经理
     公司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
                                                 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
     芜湖信智物流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执
7                                                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
     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
                                                 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
     芜湖信财物流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执   运输;普通货运代理;普通货物的
8
     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                 装卸、搬运、仓储(不含危险品)
                                                 服务
                                                 道路普通货运;普通货运代理;普
     芜湖信和物流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执
9                                                通货物的卸载、搬运、仓储服务;
     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
                                                 运输车辆租赁服务
                                                 供应链管理;日用百货、通讯器材、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
     信义供应链管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董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
10   理(天津)有
                    事                           易制毒品除外)、汽车零配件、玻
     限公司
                                                 璃制品、橡胶制品、包装材料批发、
                                                 零售、进出口
     信义国际贸易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董   国际贸易;日用百货、通讯器材、
11
     (天津)有限   事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


                                      68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品、
                                                   易制毒品除外)、汽车零配件、玻
                                                   璃制品、橡胶制品、包装材料批发、
                                                   零售、进出口
     北海信善木材     独立董事郭建林担任该企业董   人造板、木质制品的生产销售,木材
12
     制品有限公司     事                           加工生产销售

     7、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深圳亿能

     发行人持有参股公司深圳亿能 15%的股权,该公司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
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分支
机构和参股企业”部分所述。

     8、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备注
号

                       刘蕾的父亲刘代林曾持有该企业
     深圳市中天电子    52%的股权并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    该企业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
       有限公司        事及总经理                       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刘旭曾持有该企业 48%的股权
                       刘蕾曾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
     东莞市沃品电子                                     该企业已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2                      刘旭曾持有该企业 30%的股权
       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罗早生曾持有该企业 30%的股权
                       刘旭曾持有该企业 58%的股权并担
     深圳市江彩贸易                                     该企业已于 2016 年 8 月 2 日
3                      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有限公司                                         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刘昊曾持有该企业 40%的股权
                      刘昊曾持有该企业 50%的股权并担
     奥海投资(香港)                                   该企业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4                     任该企业董事
         有限公司                                       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刘蕾曾持有该企业 50%的股权
                      刘昊曾持有该企业 50%的股权并担
     奥海集团(香港)                                   该企业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
5                     任该企业董事
         有限公司                                       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刘蕾曾持有该企业 50%的股权
                                                        奥海有限自 2016 年 2 月将其
                                                        持有的深圳沃品 70%的股权
                                                        转让给第三方后,不再持有深
6       深圳沃品       奥海有限曾持有该企业 70%的股权   圳沃品的股权
                                                        深圳沃品截至目前的股权结
                                                        构为范鲁江持股 70%,陈赵军
                                                        持股 30%
     中国浩富金融集
7                      刘昊曾担任该企业董事                          --
       团有限公司



                                        69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备注
 号

      中国浩富金融服
  8                         刘昊曾担任该企业董事                                        --
      务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浩富(深圳)
  9   供应链管理有限 刘昊曾担任该企业董事                                               --
            公司
      浩富(深圳)融
 10                         刘昊曾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
      资租赁有限公司
                            刘蕾曾持有该企业 30%的股权
      深圳前海浩富商
 11                         深圳奥海曾持有该企业 70%的股权                              --
      业保理有限公司
                            刘昊曾担任该企业董事、董事长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

      (1)关联交易的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当期营业                   占当期营业                    占当期营业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收入的比重                   收入的比重                    收入的比重
深圳奥海    电费                      --                           --           119,520.00         0.02%
深圳亿能    原材料    18,089,233.72        1.26%   15,860,281.84        1.64%   1,050,524.04       0.14%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沃品因生产经营需曾要向深
圳奥海租赁了厂房(关联租赁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一、(二)、3、关联租赁”部分所述),深圳奥海作为出租方代承租方深圳沃
品支付了租赁物业的电费,电费价格参考供电局出具的电费通知单的价格,定价
公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市场价格向深圳亿能
采购产品,定价公允。

      2、销售商品情况



                                                     70
                                                                                               律师工作报告


     (1)关联交易的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
 关联方                                占当期营业                     占当期营业                    占当期营业
              内容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收入的比重                     收入的比重                    收入的比重
           电解电容、数
深圳沃品                               --                            --              1,097,496.21        0.11%
           据线、外壳等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市场价格向深圳沃品
 销售产品,定价公允。

     3、关联租赁

     (1)关联交易的内容及过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                                                                      备注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奥海实业 奥海科技         房屋                 --             3,330,400        3,468,000             注1
奥海实业 东莞奥洲         房屋                 --             281,100              288,000           注2
奥海实业 东莞海升         房屋                 --             576,200              600,000           注3
 刘蕾      深圳奥达       房屋                 --              8,800                3,300            注4
深圳奥海 深圳沃品         房屋                 --                --                120,000           注5
深圳奥海 东莞海升         汽车                 --                --            17,094.02             注6

     注 1:2015 年 3 月 18 日,奥海实业与奥海有限签署了《租赁合同》,双方
 约定:奥海实业将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5 号的 A 栋(面积为
 10,578.35 平方米)、B 栋 3-5 层(面积为 6,347.95 平方米)、宿舍 1-5 层(面积
 为 5,367.2 平方米),合计面积 22,293.5 平方米的房屋及宿舍,以 289,000 元/月
 的租金租赁给奥海有限;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通过参与东莞市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奥海实
 业所出租的建筑物的产权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向奥海实业租赁上述房
 产。经信达律师核查,奥海实业与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签署《租赁合同
 终止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至 2017 年 12 月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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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止。

    注 2:2015 年 11 月 20 日、2017 年 11 月 19 日,奥海实业分别与东莞奥洲
签署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奥海实业将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B
栋 2 楼,面积 1,890.4 平方米的房屋,以 24,000 元/月的价格出租给东莞奥洲;租
赁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通过参与东莞市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奥海实
业所出租的建筑物的产权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东莞奥洲不再向奥海实业
租赁上述房产。2017 年 12 月 15 日,奥海实业与东莞奥洲签署《租赁合同终止
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注 3:2015 年 4 月 2 日、2016 年 3 月 18 日奥海实业分别与东莞海升签署了
《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奥海实业将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B
栋 1 楼,面积 2,340 平方米的房屋;宿舍 15 间,面积 250 平方米,以 50,000 元/
月的价格出租给东莞海升;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通过参与东莞市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奥海实
业所出租的建筑物的产权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东莞海升不再向奥海实业
租赁上述房产。2017 年 12 月 19 日,奥海实业与东莞海升签署《租赁合同终止
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注 4:2016 年 11 月 10 日,刘蕾与深圳奥达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
定刘蕾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9D 室以
2,200 元/月的价格出租给深圳奥达;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前述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
续租。

    注 5:201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奥海与深圳沃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双
方约定深圳奥海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固戍社区下围园工业区 9 号厂房 2-5 楼以
120,000 元/月的价格出租给深圳沃品;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72
                                                               律师工作报告


    注 6:2015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奥海与东莞海升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双
方约定深圳奥海将车牌号粤 B076KJ 的福克斯 CAF180B48 汽车以 20,000 元/年
(含税)的价格出租给东莞海升;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关联租赁均按照市场价格定
价。

       4、向关联方奥海实业购买房屋建筑物

    (1)关联交易的内容及过程

    2017 年 11 月 7 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
《2017WT061 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根据该公告,
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以网
上交易方式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编号为 2017WT061,地
块位置为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用地面积为 11,241.39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该宗地上已建有三栋建筑面积为 26,682.8 平方米的建筑物(建筑物评
估价为 4,193.2736 万元),土地与建筑物一并出让,竞得方需在缴付地价款的同
时向建筑物原业主支付建筑物价格,建筑物原业主收到建筑款项后向竞得方提供
相关票据和报建材料。

    因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竞得编号为 2017WT061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且上述出让公告中的建筑物原业主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奥海实业,故,2017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奥海实业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根据
《2017WT061 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奥海实业将其
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的 3 栋房屋,总面积为 26,682.8 平方米的房屋以评
估价格 4,193.2736 万元(含税)转让给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向关联方奥海实业支付了 4,193.2736 万元(含
税)的房屋转让款。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了上述房屋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粤


                                    73
                                                                律师工作报告


(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332639 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331828 号、
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332639 号)。

    (2)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地上建
筑物估价报告》(方圆评报字[2017]第 D1049 号),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为 4,193.2736 万元,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依照前述评估价格进行购买,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向关联方出售子公司深圳沃品的股权

    (1)关联交易的内容及过程

    深圳沃品系奥海有限报告期内曾经控股的子公司,奥海有限于 2016 年 2 月
之前曾持有该公司 70%的股权,另 30%的股权系无关联第三方范鲁江持有。

    2016 年 2 月 1 日,奥海有限与发行人的李爱萍(关联自然人)、罗川、范
鲁江和陈赵军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奥海有限将其持有深圳沃品
70%的股权(对应深圳沃品 70 万元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李爱萍(关联自然人)、
罗川、范鲁江和陈赵军,其中:李爱萍以 35 万元的价格受让深圳沃品 35%的股
权(对应深圳沃品 35 万元的出资额),罗川以 20 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深圳沃品
20%的股权(对应深圳沃品 20 万元的出资额),范鲁江以 10 万元的价格受让取
得深圳沃品 10%的股权(对应深圳沃品 10 万元的出资额),陈赵军以 5 万元的
价格受让取得 5%的股权(对应深圳沃品 5 万元的出资额),同日,该《股权转
让协议》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后出具了《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书编号
JZ20160201019)。

    2016 年 2 月 1 日,奥海有限收到李爱萍股权转让款 35 万元,收到罗川股权
转让款 20 万元,收到范鲁江股权转让款 10 万元,收到陈赵军股权转让款 5 万元。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深圳沃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深圳沃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负数;根据深圳沃品转让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深圳沃品



                                    74
                                                                                  律师工作报告


 股权转让前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各方协商后以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平价
 转让,价格公允。

        6、向实际控制人购买无形资产

        (1)关联交易的内容及过程

        2016 年 3 月 7 日、2017 年 8 月 30 日,奥海有限及发行人分别与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刘昊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及《专利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刘
 昊将其拥有的如下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转让的相关专利权的基本情况如
 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1                手机充电器(A31)            外观设计     ZL201230050012.7       2012.03.07
  2                 充电器(A37)               外观设计     ZL201330059199.1       2013.03.11
  3       电源适配器(A98-1,A98 印度规)       外观设计     ZL201530122991.6       2015.04.3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专利权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2)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刘昊将其拥有的上述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系
 为保证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具有合理性。

        7、关联担保

        (1)关联交易的内容及过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情况如下:

                        担保主要    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期限
                          事项      (万元)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刘昊、刘蕾
                          注1        2,000     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
奥海实业、江西奥海
                                               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
      刘昊、刘蕾          注2        5,625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刘昊、刘蕾
                          注3        6,000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东莞奥洲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
      刘昊、刘蕾          注4        20,000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5
                                                                                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主要   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期限
                       事项     (万元)
   刘昊、刘蕾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合
                       注5       8,500
     东莞奥洲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刘昊、刘蕾          注6       9,050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
   刘昊、刘蕾          注7       10,000    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
                                           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刘昊、刘蕾          注8       5,000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自担保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
   刘昊、刘蕾          注9       8,000
                                           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奥海实业         注 10     1,298.99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深圳奥海         注 11     2,782.88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深圳奥海、奥海实业    注 12     2,368.28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
   刘昊、刘蕾
                      注 13      6,000     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东莞奥洲
                                           满之日起两年
   刘昊、刘蕾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
                      注 14      10,000
深圳奥海、东莞奥洲                         届满之日起两年
     深圳奥海
                      注 15      3,100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刘蕾、刘昊

      注 1:2015 年 12 月 23 日,刘昊、刘蕾、奥海实业、江西奥海分别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0015110761),约定:刘昊、刘蕾、奥海实业、江西奥海为奥海有限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015110761)项下的贷
 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2,000 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2:2016 年 9 月 5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8800-8110-089、[2016]8800-8110-090),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有限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在 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5,625 万元。
      注 3:2017 年 11 月 28 日,刘昊、刘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1711280230 号),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 2017 年 11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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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最高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注 4:2017 年 11 月 30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ZH78221711020)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
    注 5:2017 年 12 月 25 日,刘蕾、刘昊、东莞奥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8800-8110-241、
[2017]8800-8110-242、[2017]8800-8110-243),约定:刘蕾、刘昊、东莞奥洲为
奥海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
保函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500 万元。
    注 6:2017 年 12 月 26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3100)2017 年最高保字第 022651
号、东银(3100)2017 年最高保字第 022652 号),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
技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在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21 月 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限额为 9,050 万元。
    注 7:2018 年 1 月 22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018010013),约定:刘昊、刘蕾
为奥海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
0018010013)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
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注 8:2018 年 3 月 28 日,刘昊、刘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44-YYTDG 保 2018032801),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在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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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9:2018 年 6 月 20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保字第 ZH1800000025703-1 号、
个高保字第 ZH1800000025703 号),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25703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整。
    注 10:2018 年 9 月 26 日,奥海实业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09026),约定:奥海实业为奥海科技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
CD78221809026)项下债务(1,298.99 万元)提供担保。2018 年 9 月 30 日,奥
海实业、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质押合同补充
协议》,双方同意将质押合同的出质人由奥海实业变更为奥海科技。
    注 11:2018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奥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10029),约定:奥海实业为奥海科技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
号:CD78221810029)项下债务(2,782.88 万元)提供担保。
    注 12:2018 年 11 月 26 日,奥海实业、深圳奥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11022-1、zy78221811022-2),
约定:奥海实业、深圳奥海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cd78221811022)项下债务(2,368.28
万元)提供担保。
    注 13:2018 年 11 月 23 日,刘昊、刘蕾、东莞奥洲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1811161500 号),约定:刘昊、刘蕾、东莞奥洲为奥海科技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期间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发生的全部债
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14:2018 年 11 月 23 日,刘昊、刘蕾、东莞奥洲、深圳奥海分别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GB78221810024-1、GB78221810024-2、GB78221810024-3、GB78221810024-4),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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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刘昊、刘蕾、东莞奥洲、深圳奥海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ZH78221810024 号)项下的全部债
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15:2018 年 11 月 28 日,深圳奥海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东银(3100)2018 年最高权质字第 029123
号),约定:深圳奥海为发行人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期间
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融资业务发生的债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3,100 万元整)提供质押担保。
    2019 年 1 月 17 日,奥海科技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签订《补充
协议》,双方同意将上述《银行承兑协议》担保方式由原来的刘昊、刘蕾连带保
证及深圳奥海的质押变更为刘昊、刘蕾连带保证及奥海科技的质押。

    8、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2016 年度(元)
 关联方
           本期借入 本期偿还 本期借入 本期偿还       本期借入      本期偿还
  刘昊        --        --        --          --     580,000      8,853,576.99
深圳奥海      --        --      67,900      67,900   4,167,674   24,830,827.51
罗早生        --        --        --          --        --         6,308,498

    (三)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行人第一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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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6 年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
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
了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
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
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80
                                                              律师工作报告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的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
确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已明确了关
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奥海出具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81
                                                           律师工作报告

    2)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
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
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
式、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公司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
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自愿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




                                   82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
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
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
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自愿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承诺避免
同业竞争。

       (六)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
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
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
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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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的书面
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奥海拥有
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土地   取得         终止
                 证书编号         面积(㎡)       位置
号   权人                                                     用途   方式         日期
                                                 东莞市塘
              粤(2017)东莞不
                                                 厦镇蛟乙     工业   转让
1    发行人        动产权          17,321.3                                     2055.3.11
                                                 塘社区居     用地   取得
                第 0270789 号
                                                 民委员会
              粤(2018)东莞不
                                                 东莞市塘
                   动产权
                                                 厦镇蛟乙     工业   出让
2    发行人     第 0332642 号     11,241.39                                    2067.12.18
                                                 塘振龙东     用地   取得
                第 0332639 号
                                                   路6号
                第 0331828 号
              赣(2017)遂川县                   遂川县工
     江西                                                     工业   出让
3                 不动产权        93,368.23      业园区 96                      2067.6.12
     奥海                                                     用地   取得
                第 0003477 号                      号宗地
              赣(2018)遂川县                   遂川县工
     江西                                                     工业   出让
4                 不动产权        53,075.63      业园区 129                    2068.11.30
     奥海                                                     用地   取得
                第 0010634 号                      号宗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奥海拥有的上述土地使
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的书面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
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
序   房屋所      不动产证                                     规划   取得         终止
                                   面积            位置
号   有权人        编号                                       用途   方式         日期
                                 (㎡)
              粤(2018)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           转让
1    发行人                      5,038.24                     工业             2067.12.18
                不动产权                      蛟乙塘振龙东           取得



                                            84
                                                                        律师工作报告

             第 0332642 号                     路6号
             粤(2018)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
                                                                 转让
2   发行人     不动产权       10,514.07    蛟乙塘振龙东   工业             2067.12.18
                                                                 取得
             第 0332639 号                   路6号
             粤(2018)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
                                                                 转让
3   发行人     不动产权       10,514.07    蛟乙塘振龙东   工业             2067.12.18
                                                                 取得
             第 0331828 号                   路6号
                                           东莞市塘厦镇
                                                          厂房   转让
4   发行人     无产权证       7,494.91     蛟乙塘祥旺工                        --
                                                          宿舍   取得
                                               业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合法取得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 4 项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非发行人
的原因所致,而是发行人依法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程序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表格部分所列的第 1
项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根据交易公告中关于“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建筑物)与土地一并捆绑交易”的要求,附带
取得了上述第 4 项房屋,取得程序如下:

    (1)2016 年 2 月 2 日,东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发布《20164001 东莞市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公告称:1)受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的
委托,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将对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东府国用(2006)第特 448 号)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交
易地块编号为 20164001 号,地块位置为塘厦镇蛟乙塘村,用地面积为 17,617.81
平方米;2)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建
筑物)与土地一并捆绑交易,其中:建筑物面积为 7,494.91 平方米。

    (2)因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竞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上
述出让公告明确要求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与土地一并捆绑交易,故,2016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签署了《房地产转让协议》,约
定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将其位于塘厦镇蛟乙塘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06)


                                          85
                                                                        律师工作报告


第特 448 号)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以 23,629,400 元一并转让给发行人;同日,
发行人向东莞市塘厦自来水公司足额支付了前述地块成交款。

       2016 年 3 月 22 日,广东省东莞市部公证处对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出具《公证
书》((2016)粤莞东部第 007198 号)。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东府国用(2006)第
特 448 号),该证书现变更为《不动产权证》(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 0270789
号)。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第 4 项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非发行人的
原因所致,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
房屋等相关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该地上建筑物及
附属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摊销明细表》,上述第 4
项房屋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约为 23 万元,金额较小。因此,上述
第 4 项房屋的产权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国
商标网的相关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 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方式

                                                                                 继受
 1                      10429168   发行人      9      2013.7.21 至 2023.7.20
                                                                                 取得

                                                                                 继受
 2                      6091498    发行人      9     2010.08.28 至 2020.08.27
                                                                                 取得

                                                                                 继受
 3                      10382242   发行人      9     2013.10.07 至 2023.10.06
                                                                                 取得

                                                                                 原始
 4                      20176971   东莞海州    9     2017.07.21 至 2027.07.20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东莞海州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


                                        86
                                                                                  律师工作报告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 18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原始
 1        便携式多接口转换器       发明   ZL 2012 1 0217775.5   发行人   2012 年 6 月 28 日
                                                                                               取得

       充电器自动测试及镭雕生产                                                                原始
 2                                 发明   ZL 2016 1 0065269.7   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29 日
                  线                                                                           取得

       电芯自动点焊装置及其自动                                                                原始
 3                                 发明   ZL 2016 1 0071298.4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点焊方法                                                                        取得

       PCBA 板自动上板机及上板                                                                 原始
 4                                 发明   ZL 2016 1 0071411.9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方法                                                                          取得

       自动弯弹片及压弹片机及其                                                                原始
 5                                 发明   ZL 2016 1 0071403.4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弯弹片、亚弹片的方法                                                                  取得

       便携式充电器的变压器骨架                                                                原始
 6                                 发明   ZL 2015 1 0546191.6   发行人   2015 年 8 月 31 日
       及变压器的自动化生产工艺                                                                取得

       带航空母座的 USB 充电器多                                                               原始
 7                                 发明   ZL 2016 1 0070895.5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通道测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取得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载具循                                                                原始
 8                                 发明   ZL 2016 1 0070897.4   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30 日
                 环线                                                                          取得

       变压器三层绝缘线热熔压线                                                                原始
 9                                 发明   ZL 2016 1 0820716.5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13 日
        高设备及热熔压线高工艺                                                                 取得

                                                                                               原始
 10       一种可转换插头组件       发明   ZL 2016 1 0244070.0   发行人   2016 年 4 月 19 日
                                                                                               取得

       带有磁芯屏蔽线的变压器的                                                                原始
 11                                发明   ZL 2016 1 0820922.6   发行人   2016 年 9 月 13 日
               生产工艺                                                                        取得

                                                                                               原始
 12       车载充电器组装方法       发明   ZL 2016 1 1103904.2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取得

       充电器产品超声焊接及组装                                                                原始
 13                                发明   ZL 2016 1 1136316.9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生产线                                                                         取得

                                                                                               原始
 14    充电器壳体的自动焊接方法    发明   ZL 2016 1 1104422.9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取得




                                               87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原始
 15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      发明   ZL 2016 1 1113554.8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方                                                               原始
 16                               发明   ZL 2016 1 1042927.7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取得

       板式变压器及带有该变压器                                                               原始
 17                               发明   ZL 2017 1 0290686.6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8 日
           的适配器和充电器                                                                   取得

                                  实用                                                        继受
 18         一种变压器骨架               ZL 2010 2 0289187.9   发行人   2010 年 8 月 10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插脚组件及带有该插脚   实用                                                        继受
 19                                      ZL 2011 2 0273087.1   发行人   2011 年 7 月 29 日
          组件的充电器和插头      新型                                                        取得

                                  实用                                                        继受
 20           变压器骨架                 ZL 2012 2 0618676.3   发行人   2012 年 11 月 2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继受
 21     便携式无线 Wi-Fi 路由器          ZL 2013 2 0060193.0   发行人    2013 年 2 月 3 日
                                  新型                                                        取得

       用于充电器的 AC 五金脚与   实用                                                        继受
 22                                      ZL 2013 2 0121623.5   发行人   2013 年 3 月 18 日
          PCBA 板的连接结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继受
 23     便携式无线充电移动电源           ZL 2013 2 0165210.7   发行人    2013 年 4 月 3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继受
 24          便携式充电器                ZL 2013 2 0412740.7   发行人   2013 年 7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骨   实用                                                        原始
 25                                      ZL 2013 2 0815337.9   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10 日
                  架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6          便携式充电器                ZL 2013 2 0815833.4   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10 日
                                  新型                                                        取得

       带有可防止变压器跌落的安   实用                                                        原始
 27                                      ZL 2015 2 0113791.9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5 日
            装骨架的充电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8    可防止变压器跌落的充电器          ZL 2015 2 0113685.0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5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充电器的变压器安装结构           ZL 2015 2 0113800.4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5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0        一种便携式充电器              ZL 2015 2 0247088.7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22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1      一种机线一体移动电源            ZL 2015 2 0328185.9   发行人   2015 年 5 月 19 日
                                  新型                                                        取得




                                              88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便携式充电器及其变压器的   实用                                                        原始
 32                                      ZL 2015 2 0385566.0   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4 日
               绕线结构           新型                                                        取得

       便携式充电器及其弹片与插   实用                                                        原始
 33                                      ZL 2015 2 0403787.6   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12 日
             脚的连接机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4      一种可换插脚的充电器            ZL 2015 2 0421537.5   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17 日
                                  新型                                                        取得

       用于手机充电器 PCBA 的刷   实用                                                        原始
 35                                      ZL 2015 2 0398383.2   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10 日
       板、测试、点胶自动生产线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6    便携式充电器的变压器骨架          ZL 2015 2 0672245.9   发行人   2015 年 8 月 31 日
                                  新型                                                        取得

        检测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    实用                                                        原始
 37                                      ZL 2015 2 0739003.7   发行人   2015 年 9 月 22 日
           EMC 性能的治具         新型                                                        取得

       自动启动电子负载进行测试   实用                                                        原始
 38                                      ZL 2015 2 0912920.0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14 日
                的治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9     保护板一体化的移动电源           ZL 2015 2 0943211.9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3 日
                                  新型                                                        取得

       设有红外线温度测试的移动   实用                                                        原始
 40                                      ZL 2015 2 0943035.9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3 日
                 电源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1     设有镜面显示的移动电源           ZL 2015 2 0953897.X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2        快充多接口充电器              ZL 2015 2 0962202.4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新型                                                        取得

       移动电源的轻触开关固定结   实用                                                        原始
 43                                      ZL 2015 2 0984313.5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构              新型                                                        取得

       设有电池容量和电流显示的   实用                                                        原始
 44                                      ZL 2015 2 0977716.7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移动电源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5            电源排插                  ZL 2015 2 1064535.1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6        迷你型车载充电器              ZL 2015 2 1070216.1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47    体积小功率大的旅行充电器          ZL 2015 2 0946077.8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4 日
                                  新型                                                        取得

       用于充电器成品自动线的专   实用                                                        原始
 48                                      ZL 2015 2 1111453.8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用载具            新型                                                        取得




                                              89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实用                                                        原始
 49     移动电源的内部固定结构           ZL 2015 2 0988067.0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2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0       输送轨道高差过渡台             ZL 2015 2 1143757.2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型                                                        取得

       线路板流水线上的修板操作   实用                                                        原始
 51                                      ZL 2015 2 1143294.X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台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2       超声波焊接气动夹具             ZL 2015 2 1143283.1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3       光耦合器便捷放置架             ZL 2015 2 1142033.6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型                                                        取得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载具循   实用                                                        原始
 54                                      ZL 2016 2 0102101.4   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30 日
                 环线             新型                                                        取得

       电芯自动点焊装置的点焊治   实用                                                        原始
 55                                      ZL 2016 2 0102313.2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6     移动电源的电流检测模块           ZL 2015 2 0953190.9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7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ZL 2016 2 0107105.1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8       PCBA 连板分板治具              ZL 2015 2 1143216.X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9         转盘式旋铆装置               ZL 2016 2 0102726.0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新型                                                        取得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充电器   实用                                                        原始
 60                                      ZL 2016 2 0102749.1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高压测试机构         新型                                                        取得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充电器   实用                                                        原始
 61                                      ZL 2016 2 0102750.4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功能测试机构         新型                                                        取得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原始
 62                                      ZL 2016 2 0101975.8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的产品载具          新型                                                        取得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原始
 63                                      ZL 2016 2 0101974.3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的 AC 顶针定位模块      新型                                                        取得

       充电器耐高压测试与电性能   实用                                                        原始
 64                                      ZL 2016 2 0102599.4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测试自动转换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5      旋铆机的载具循环系统            ZL 2016 2 0102747.2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新型                                                        取得




                                              90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实用                                                        原始
 66         自动弯弹片装置               ZL 2016 2 0102866.8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7        多转接头移动电源              ZL 2016 2 0536785.9   发行人    2016 年 6 月 2 日
                                  新型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的   实用                                                        原始
 68                                      ZL 2016 2 1256825.0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夹放旋转机构         新型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盖章装   实用                                                        原始
 69                                      ZL 2016 2 1257446.3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0            移动电源                  ZL 2016 2 1347726.3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9 日
                                  新型                                                        取得

       车载充电器组装机的组装夹   实用                                                        原始
 71                                      ZL 2016 2 1325780.8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2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机          ZL 2016 2 1264505.X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新型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的   实用                                                        原始
 73                                      ZL 2016 2 1256824.6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刷板机构           新型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点胶装   实用                                                        原始
 74                                      ZL 2016 2 1257619.1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5          电芯分选装置                ZL 2016 2 1305115.2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6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             ZL 2016 2 1337249.2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新型                                                        取得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的水平   实用                                                        原始
 77                                      ZL 2016 2 1337248.8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移栽输送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78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            ZL 2016 2 1325713.6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新型                                                        取得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的载   实用                                                        原始
 79                                      ZL 2016 2 1325751.1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料转盘            新型                                                        取得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的自   实用                                                        原始
 80                                      ZL 2016 2 1325752.6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动取料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81        车载充电器组装机              ZL 2016 2 1325712.1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5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82     充电器组装自动压盖治具           ZL 2016 2 1334691.X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新型                                                        取得




                                              91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用于生产线的自动拾取超焊   实用                                                        原始
 83                                      ZL 2016 2 1334692.4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接装置            新型                                                        取得

       充电器产品超声焊接及组装   实用                                                        原始
 84                                      ZL 2016 2 1360432.4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生产线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85     自动夹取产品及升降装置           ZL 2016 2 1340755.7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新型                                                        取得

       治具循环回流及左右切换装   实用                                                        原始
 86                                      ZL 2016 2 1340881.2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7 日
                  置              新型                                                        取得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测试装   实用                                                        原始
 87                                      ZL 2016 2 1257649.2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置              新型                                                        取得

       电容、电阻元器件双向切脚   实用                                                        原始
 88                                      ZL 2016 2 1247322.7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16 日
                  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89      用于充电器的过载治具            ZL 2017 2 0405483.2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7 日
                                  新型                                                        取得

       有效减少共模噪声的小功率   实用                                                        原始
 90                                      ZL 2017 2 0460389.7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8 日
                充电器            新型                                                        取得

       各类电子设备可共用的充电   实用                                                        原始
 91                                      ZL 2017 2 0552843.1   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17 日
                  器              新型                                                        取得

       应用于大功率电源适配器中
                                  实用                                                        原始
 92    的抗雷击电路及该电源适配          ZL 2017 2 0460212.7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8 日
                                  新型                                                        取得
                  器

       检测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承   实用                                                        原始
 93                                      ZL 2017 2 0474016.5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8 日
         受浪涌电流大小的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4          便携式充电器                ZL 2017 2 0640261.9   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3 日
                                  新型                                                        取得

       板式变压器及带有该变压器   实用                                                        原始
 95                                      ZL 2017 2 0473735.5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28 日
           的适配器和充电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6       LCD 屏显移动电源               ZL 2017 2 1646075.2   发行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移动电源及其电量指示   实用                                                        原始
 97                                      ZL 2017 2 1709446.7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7 日
                 电路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8     一种自适应充电移动电源           ZL 2017 2 1819727.8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99          一种移动电源                ZL 2017 2 1844782.2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新型                                                        取得




                                              92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实用                                                        原始
100          一种移动电源                ZL 2017 2 1840715.3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1          无线充电器                  ZL 2017 2 1928566.6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2          无线充电器                  ZL 2017 2 1927943.4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无线充电器老化测试装   实用                                                        原始
103                                      ZL 2018 2 0075144.7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6 日
                 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4      无线充电器测试治具              ZL 2018 2 0249823.1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5          无线充电器                  ZL 2017 2 1927516.6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无线充电器老化测试装   实用                                                        原始
106                                      ZL 2018 2 0075200.7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6 日
                 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7        PCBA 板摆放治具               ZL 2018 2 0250035.4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一种无线充电器的镭雕定位   实用                                                        原始
108                                      ZL 2018 2 0250070.6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治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9    一种充电器包热缩膜治具            ZL 2018 2 0250558.9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PCBA 板不良焊点红外定位    实用                                                        原始
110                                      ZL 2018 2 0667540.9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3 日
               修正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11    一种充电器气动包膜治具            ZL 2018 2 0249514.4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12    一种充电器超声焊回流治具          ZL 2018 2 0249532.2   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11 日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13      充电器转盘镭雕设备              ZL 2018 2 0441254.0   发行人   2018 年 3 月 29 日
                                  新型                                                        取得

                                  外观                                                        继受
114           充电器(A8)                 ZL 2011 3 0419267.1   发行人   2011 年 11 月 15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15       手机充电器(A10)              ZL 2012 3 0050002.3   发行人    2012 年 3 月 7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16       手机充电器(A31)              ZL 2012 3 0050012.7   发行人    2012 年 3 月 7 日
                                  设计                                                        取得




                                              93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外观                                                        继受
117         充电器(A12)                  ZL 2012 3 0119033.X   发行人   2012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18    车载充电器(CD002 双 USB)          ZL 2012 3 0118820.2   发行人   2012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19         充电器(A8+)                  ZL 2012 3 0118057.3   发行人   2012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0         车充(CD001)                  ZL 2012 3 0595897.9   发行人   2012 年 12 月 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1           充电器(A9)                   ZL 2013 3 0058690.2   发行人   2013 年 3 月 11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2      车载充电器(CD004)               ZL 2014 3 0107816.5   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28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3      多 USB 充电器(A15)              ZL 2014 3 0498014.1   发行人   2014 年 12 月 4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4      车载充电器(CD006)               ZL 2014 3 0497498.8   发行人   2014 年 12 月 4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5       USB 充电器(A34)                ZL 2014 3 0551228.0   发行人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6            移动电源                    ZL 2015 3 0028911.0   发行人   2015 年 1 月 30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7        移动电源(P10)                 ZL 2015 3 0083679.0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电源适配器(A98-1,A98 印    外观                                                        继受
128                                        ZL 2015 3 0122991.6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30 日
                度规)              设计                                                        取得

                                    外观                                                        继受
129      电源适配器(A98-2)               ZL 2015 3 0125780.8   发行人    2015 年 5 月 4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0      电源适配器(A18M)                ZL 2015 3 0431018.2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1       电源适配器(A118)               ZL 2015 3 0430461.8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2       电源适配器(A116)               ZL 2015 3 0430607.9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3       电源适配器(A385)               ZL 2015 3 0430567.8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94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外观                                                        原始
134      电源适配器(A111)              ZL 2015 3 0430614.9   发行人   2015 年 11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5        移动电源(AH-C18)              ZL 2016 3 0025391.2   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25 日
                                  设计                                                        取得

       电源适配器(A824&A810 中   外观                                                        原始
136                                      ZL 2016 3 0173460.4   发行人   2016 年 5 月 11 日
             美规印度规)         设计                                                        取得

       电源适配器(A806&A824 欧   外观                                                        原始
137                                      ZL 2016 3 0173471.2   发行人   2016 年 5 月 11 日
                 规)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8    电源适配器(A824 英规)           ZL 2016 3 0603992.7   发行人   2016 年 12 月 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9      充电器(A810 欧规)             ZL 2017 3 0131960.6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0      无线充电器(A819)              ZL 2017 3 0132344.2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1      无线充电器(A820)              ZL 2017 3 0132260.9   发行人   2017 年 4 月 1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2      车载充电器(子弹头)            ZL 2017 3 0168759.5   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10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3         充电器(A150)                ZL 2017 3 0218524.2   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2 日
                                  设计                                                        取得

               移动电源           外观                                                        原始
144                                      ZL 2017 3 0218987.9   发行人    2017 年 6 月 2 日
         (TA10000-TA20000)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5            充电插头                  ZL 2018 3 0030812.X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6            充电插头                  ZL 2018 3 0030732.4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7           无线充电器                 ZL 2018 3 0030768.2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8             无线充                   ZL 2017 3 0685292.1   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9           无线充电器                 ZL 2018 3 0030685.3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0            移动电源                  ZL 2018 3 0030740.9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95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外观                                                        原始
151          无线充电器                  ZL 2018 3 0030731.X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2        车载 USB 充电器               ZL 2018 3 0030695.7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3            无线充                    ZL 2018 3 0030752.1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4            单口车充                  ZL 2018 3 0030816.8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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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无线充                    ZL 2018 3 0030811.5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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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充电插头                  ZL 2018 3 0030817.2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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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无线充电器                  ZL 2018 3 0030805.X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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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无线充                    ZL 2018 3 0030721.6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9            移动电源                  ZL 2018 3 0030880.6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60            双口车充                  ZL 2018 3 0030814.9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61            充电插头                  ZL 2018 3 0030813.4   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
                                  设计                                                        取得

       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自动化                                 江西                          继受
162                               发明   ZL 2015 1 0762138.X            2015 年 11 月 10 日
       生产连动机构及其使用方法                                 奥海                          取得

       降低共模干扰的 Type-C 便                                 江西                          继受
163                               发明   ZL 2015 1 0963564.X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携式充电器及其变压器                                   奥海                          取得

       抵抗共模干扰的变压器绕线                                 江西                          原始
164                               发明   ZL 2015 1 0761408.5            2015 年 11 月 10 日
       电路、结构及便携式充电器                                 奥海                          取得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江西                          原始
165                               发明   ZL 2017 1 0044625.1            2017 年 1 月 21 日
                 方法                                           奥海                          取得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江西                          原始
166                               发明   ZL 2017 1 0044658.6            2017 年 1 月 21 日
                 机                                             奥海                          取得

                                                                江西                          原始
167    USB 矫正方法和矫正治具     发明   ZL 2017 1 0105780.X            2017 年 2 月 24 日
                                                                奥海                          取得




                                              96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适用电性参数相近的多型号    实用                          江西                        原始
168                                        ZL 2016 2 1053012.1          2016 年 9 月 13 日
           磁芯的变压器骨架        新型                          奥海                        取得

       变压器磁芯屏蔽线自动化绕    实用                          江西                        原始
169                                        ZL 2016 2 1053230.5          2016 年 9 月 13 日
                制治具             新型                          奥海                        取得

       变压器三层绝缘线热熔压线    实用                          江西                        原始
170                                        ZL 2016 2 1052976.4          2016 年 9 月 13 日
        高设备的热熔压线高模块     新型                          奥海                        取得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江西                        原始
171                                        ZL 2016 2 0102450.6          2016 年 2 月 1 日
         的 USB 插头定位模块       新型                          奥海                        取得

       移动电源上盖、底壳扣合的    实用                          江西                        原始
172                                        ZL 2017 2 0076167.5          2017 年 1 月 21 日
             气动压合治具          新型                          奥海                        取得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实用                          江西                        原始
173                                        ZL 2017 2 0076184.9          2017 年 1 月 21 日
         机的 PCB 板上板系统       新型                          奥海                        取得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实用                          江西                        原始
174                                        ZL 2017 2 0076218.4          2017 年 1 月 21 日
           机的双板上板系统        新型                          奥海                        取得

       自动上板机双板上板系统的    实用                          江西                        原始
175                                        ZL 2017 2 0076634.4          2017 年 1 月 21 日
               拉板机构            新型                          奥海                        取得

       自动上板机双板上板系统的    实用                          江西                        原始
176                                        ZL 2017 2 0077964.5          2017 年 1 月 21 日
                上板箱             新型                          奥海                        取得

                                   实用                          江西                        原始
177     车载充电器镜面压合治具             ZL 2017 2 0083792.2          2017 年 1 月 21 日
                                   新型                          奥海                        取得

                                   实用                          江西                        原始
178      移动电源合盖保压治具              ZL 2017 2 0086000.7          2017 年 1 月 21 日
                                   新型                          奥海                        取得

                                   实用                          江西                        原始
179    车载充电器的返修取板装置            ZL 2017 2 0088968.3          2017 年 1 月 21 日
                                   新型                          奥海                        取得

       用于电路板焊接 USB 的矫正   实用                          江西                        原始
180                                        ZL 2017 2 0174458.8          2017 年 2 月 24 日
                 治具              新型                          奥海                        取得

                                   实用                          江西                        原始
181      移动电源镭雕固定装置             ZL 2017 2 00789551.9          2017 年 1 月 21 日
                                   新型                          奥海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奥海拥有的上述专利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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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主要通过采购方式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设备上设置抵押
             权等他项权利。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的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他人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他人物业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租赁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租金(元)
号                                               期限                  (㎡)
               东莞市三和   东莞市塘厦镇        2017.4.1
      奥海                                                                          1-3 年租金 90,746 元/月
1              兴模具钢材   蛟乙塘振龙东          至            厂房    5,661
      科技                                                                          4-5 年租金 99,803 元/月
                 有限公司     路3号            2022.4.30
               东莞市三和   东莞市塘厦镇      2017.10.26
      奥海                                                                         1-3 年租金 5,482.26 元/月
2              兴钢材模具   振龙东路 2 号         至            宿舍     342
      科技                                                                         4-5 年租金 6,029.46 元/月
                 有限公司   第五层八间房       2022.4.30
                            深圳市宝安区        2017.5.1                           2017.5-2018.4:2,200 元/月
      深圳
3               晏小午      西乡街道广深          至            办公    40.72      2018.5-2019.4:2,310 元/月
      奥达
                              公路西侧         2020.4.30                           2019.5-2020.4:2,420 元/月
               东莞市塘厦   清湖头高清路
                                               2016.10.1
      东莞     镇清湖头股   5 号厂房 2-3                        厂房
4                                                 至                    4,258             53,247 元/月
      奥洲     份经济联合   楼、宿舍 1-4                        宿舍
                                               2019.9.30
                   社           楼
               东莞市塘厦
                            清湖头高清路        2016.5.1
      东莞     镇清湖头股                                       厂房              2016.6-2016.9:24,296 元/月
5                           5 号厂房 1 楼、       至                    2,040
      海升     份经济联合                                       宿舍              2016.10-2019.9:25,510 元/月
                              宿舍 5-6 楼      2019.9.30
                   社
               东莞市恒升   东莞市塘厦镇        2018.5.1        厂房
      东莞
6              实业投资有   平山高裕南路          至            宿舍      --             205,350 元/月
      海州
                 限公司         57 号          2022.2.19        办公
                            东莞市塘厦镇
               深圳市瑞信                     2017.11.11
      东莞                  振龙东路 9 号
7              恒业实业有                        至             宿舍   5 层宿舍           35,000 元/月
      奥洲                  瑞信恒业宿舍
                 限公司                       2019.10.31
                                5层
                                                厂房:
               吉安市卓为                     2017.3.1 至                厂房
      江西                  遂川县第二工                        厂房
8              投资咨询有                     2020.2.28;              1,512.5           11,335.8 元/月
      奥海                  业园区创业园                        仓库
                 限公司                         仓库:                 仓库 718
                                               2017.5.15



                                                           98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赁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租金(元)
号                                               期限                  (㎡)
                                                  至
                                               2020.2.28
                               Block ‘D’
                1.Alka                                                          2017.5.1-2018.4.30:42 万卢比/月;
                               Sector 63,       2017.5.1
      印度       Arora                                                          2018.5.1-2019.4.30:44.1 万卢比/月;
9                             Noida, Dist-        至            厂房   1,008
      希海      2.Vinay                                                         2019.5.1-2020.4.30:46.305 万卢比/月;
                              Gautambudh       2021.4.30
                 Arora                                                          2020.5.1-2021.4.30:48.62 万卢比/月
                               Nagar, UP
                                  Plot
               M/s MCS
                             No,J-53,Sector-    2018.11.1              64,200
      印度     Electricals                                                               1,091,400 卢比/月
10                           63,Noida,Distt.       至           厂房   平方英
      希海      Private                                                                  (每年上涨 5%)
                              Gautambudh       2023.10.31                尺
                Limited
                               Nagar, UP
                               Kawasan
                                                2018.9.1
      印尼                     Industria                                          前 2 年租金 11,000 万印尼盾/月;
11              Heryanto                          至            厂房   3,900
      奥海                    Tunas,Type                                             以后 8 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
                                               2028.8.31
                              1-C,Batam

                 (1)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A、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均已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上述第 4 项
             至第 7 项、第 9 项至第 11 项房屋除外),租赁合法有效。

                 B、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所述房屋的出
             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产权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

                 a、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塘厦分局已出具了如下证明,上述房屋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政府
             拆迁。

                 根据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证
             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为清湖头高清路 5 号厂房 2-3 楼、宿
             舍 1-4 楼的所有者,上述第 4 项房屋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
             拆迁或城市改造计划。根据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
             《证明》,上述第 4 项房屋为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该房屋
             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迁或城市改造计划。根据东莞市城
             市综合管理局塘厦分局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第 4 项房屋



                                                           99
                                                               律师工作报告


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迁或城市改造计划。

    根据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证
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为清湖头高清路 5 号厂房 1 楼、宿舍
5-6 楼的所有者,上述第 5 项房屋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
迁或城市改造计划。根据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证
明》,上述第 5 项房屋为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该房屋自本
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迁或城市改造计划。根据东莞市城市综
合管理局塘厦分局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第 5 项房屋自本
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迁或城市改造计划。

    根据东莞市塘厦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
东莞市恒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东莞市塘厦镇平山高裕南路 57 号的厂房 2 栋、
宿舍 1 栋及配套的所有者,上述第 6 项房屋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政
府拆迁。根据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上
述第 6 项房屋为东莞市恒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
五年内不会被政府拆迁。根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塘厦分局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前述房屋自本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列入政府拆
迁或城市改造计划。

    b、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已出具《承诺函》,如上述租赁房产在租
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租用,将自愿承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厂房、宿舍,其产权
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实际经营使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租赁关系并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且相关部门已就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房屋出
具证明确认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政府拆迁;如租赁期间届满,或在
租赁期限内该等房产不能续租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能重新在当地寻找到合适厂房进行搬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故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


                                   100
                                                                          律师工作报告


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告》,根据相关的印度法律法规,印度希海与出租方
签订的上述第 9 项、第 10 项租赁协议均合法有效。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尼奥海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与出租方签订的上述第
11 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他人承租发行人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他人承租发行人物业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租金
号                                                               (㎡)
     东莞市九通                                2017.7.1
                   奥海    东莞市塘厦镇蛟                 厂房
1    实业投资有                                  至              3,610    50,049 元/月
                   科技    乙塘祥旺工业区                 宿舍
       限公司                                 2019.5.3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房
屋并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的相关原因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十二、
(二)房屋所有权”部分所述),产权存在一定瑕疵,但上述租赁关系并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且发行人仅将上述房屋作出租之用,并未实际使用上述房屋,因此,
前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
要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通过申请、受让等方式取
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的出租方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相关部门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证明或作出承诺,故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101
                                                                      律师工作报告


节之“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外,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
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通常采用“框架性协议+订单”的方式,框架性协议一般
仅对付款方式、对账、包装与运输、收货及检验、质量保证、保密、知识产权、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约定,订单约定交易的具体产品、价格、数量、
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
商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深圳市骏龙电子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2     重庆金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3       忠县南泰电子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网科
 4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技有限公司
 5     深圳市豪璟达实业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12.31    2019.1.1-2019.12.31
 6     深圳市碧绿天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12.28   2018.12.28-2019.12.27
        睿昇电子科技(深圳) 有限
 7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公司
 8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8.12.28-2019.12.28
 9      东莞市立晶塑胶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12.31    2019.1.1-2019.12.31
       东莞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
 10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限公司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
主要客户之间的交易,通常采用“框架性协议+订单”的方式,框架性协议一般仅
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包装、质量保证、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
等事项作出约定,订单约定交易的具体产品及价格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号



                                        102
                                                                                  律师工作报告


1         维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12.22        未约定具体期限
2       衡阳胜添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10.30       自生效之日起 5 年
3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充电器        2017.12.25        未约定具体期限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4                                     订单具体约定        2017.6.21      1 年,自动延续 1 年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5         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6.26             有效期 3 年
        浪潮乐金数字移动通信有限
6                                     订单具体约定        2017.7.1              有效期 3 年
                  公司
7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1.4         未约定具体期限
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8.20             有效期 3 年
9         上海创米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12.5        未约定具体期限

       3、重大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
                                   授信
序号      合同编号及名称                            授信人              额度        授信期限
                                 申请人
                                                                      (万元)
        《综合授信协议》(编                                                        2018.6.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1        号:公授信字第         发行人                                8,000            -
                                              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ZH1800000025703 号)                                                        2019.6.19
                                                                                    2018.11.23
        《综合授信协议》(编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                               发行人                                10,000           -
        号:ZH78221810024)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9.11.22
        《票据池业务专项授                                                          2018.9.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信协议》(编号:      东莞海州                               2,000            -
                                                公司东莞分行
            071809110)                                                             2019.9.28

       4、重大承兑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订的重大借款(承兑)(重大的标准为
500 万元以上)合同如下:

序                                   承兑申
            合同编号及名称                           承兑人            金额(元)        期限
号                                   请人
           《银行承兑协议》
                                                  东莞银行股份有
 1     (编号:东银(3100)2018      发行人                           33,944,267.2      6 个月
                                                  限公司塘厦支行
         年承兑字第 019933 号)



                                            103
                                                                      律师工作报告

         《银行承兑协议》
                                            东莞银行股份有
2    (编号:东银(3100)2018   发行人                       27,448,254.08   6 个月
                                            限公司塘厦支行
       年承兑字第 023419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3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议》(编号:cd78221809026)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4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议》(编号:cd78221810029)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23,685,840     6 个月
     议》(编号:cd78221811022)
                                                分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中国光大银行股
6          议》(编号: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27,840,180     6 个月
       ZH78221810024-1CD)                      分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中国光大银行股
            议》(编号:
7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42,740,920     6 个月
     ZH78221810024-2CD/BGZH
                                                分行
         78221810024-2CD)
     《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8           公承兑字第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东莞   5,468,423.43    6 个月
       ZX18000000101057 号)                    分行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兴业银行股份有
9    (编号:兴银粤质承字(东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限公司东莞分行
     莞)第 201809210606 号)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兴业银行股份有
10   (编号:兴银粤质承字(东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限公司东莞分行
     莞)第 201810241241 号)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兴业银行股份有
11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MJZH20181214000100)                 限公司东莞分行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编号第 5018091759)                限公司东莞分行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
13                              发行人                       30,010,805.24   6 个月
       (编号第 5018101899)                限公司东莞分行

     5、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订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104
                                                                                  律师工作报告

                                                           最高担保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金额
号         称                                                            方式       主合同
                                                             (元)
       《最高额权利质
       押合同》(东银                                                           东银(3100)2018
                                   东莞银行股
 1     (3100)2019 年    发行人                  发行人   31,000,000    质押      年承兑字第
                                   份有限公司
        最高权质字第                                                               023419 号
         001489 号)
                                                                                 《电子银行承兑
                                                                                 汇票承兑协议》
                                   中国光大银
        《质押合同》                                                            (CD7822180902
                                   行股份有限              12,989,943.
 2      (zy7822180902    发行人                  发行人                 质押   6)和《电子银行
                                   公司深圳分                  32
            6-1)                                                                承兑汇票承兑协
                                       行
                                                                                议变更协议》(变
                                                                                CD78221809026)
       《结构性存款存
                                                                                 《商业汇票银行
       单质押合同》(兴            兴业银行股
                                                                                承兑合同》(兴银
 3     银粤承质字(东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质押
                                                                                粤质承字(东莞)
           莞)第                   东莞分行
                                                                                第 201809210606)
       201809210606)
       《结构性存款存                                                            《商业汇票银行
       单质押合同》(兴            兴业银行股                                   承兑合同》(兴银
 4     银粤承质字(东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质押   粤承质字(东莞)
           莞)第                   东莞分行                                    第 201810241241
       201810241241)                                                                 号)
                                   招商银行股
       《质押合同》(编                                                          《承兑申请书》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质押
       号:5018101899)                                                          (5018101899)
                                    东莞分行
       《票据池业务最
                                   招商银行股                                    《票据池业务专
       高额质押合同》
 6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00       质押     项授信协议》
          (编号:
                                    东莞分行                                     (0718090110)
        0718090100)


       6、重大外协加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子公司与主要外协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通常采用“框架性协议+订单”的方式,
框架性协议一般仅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包装、质量保证、争议处
理、协议有效期限等事项作出约定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05
                                                                             律师工作报告

                                       订单具体
 1       遂川县鑫宇源电子有限公司                    2017.12.25     2017.12.25-2018.12.24
                                         约定
                                       订单具体
 2       深圳市盛荟能电子有限公司                    2017.12.25      2018.1.1-2018.12.31
                                         约定
                                       订单具体
 3        遂川鑫珠江电子有限公司                     2017.12.25     2017.12.25-2018.12.25
                                         约定

       7、重大建筑施工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内容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
                        遂川县鼎盛建     谐田村一期 1 栋厂
 1       土建工程合同                                             1,522.82    2018 年 4 月
                          筑有限公司   房,10 栋综合楼的建
                                         筑、结构以及防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为 17,109,888.91 元,主要包括应收出口退税以及因日常经
营产生的保证金、押金;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余额为 7,046,680.91 元,其中包括因
日常经营费用等产生的应付款、押金、保证金。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06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
效。




       十四、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发行人的前身奥海有限设立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奥海有限及发行人均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的行为。

    2、增资扩股

       经核查,自发行人的前身奥海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奥海有限收购了东莞海州,香港奥海通过增资的方式
收购了印度希海。具体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控制
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参股企业”中的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近期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计划。




                                    107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1、奥海有限报告期内修改章程的情况

    (1)2016 年 3 月 2 日,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住
所的议案,并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同日,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章程修正案。2016
年 6 月 7 日,奥海有限取得前述事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2016 年 8 月,奥海有限增资至 12,000 万元;2016 年 11 月奥海有限增
资至 12,360 万元;2017 年 2 月,奥海有限增资至 13,560 万元。奥海有限分别召
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2、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2017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奥海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议案,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17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2017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增加董事会成员的议案,法定代表人刘昊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签署了章
程修正案。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章程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得到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创
立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
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清算、分立和合并、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


                                   108
                                                                律师工作报告


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19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
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
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
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




       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
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09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
权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为 1 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三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


                                  110
                                                                        律师工作报告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0 次股东大会,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
1    2017.6.10     创立大会      报告>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
                                 案
                   2017 年第一
2    2017.7.30     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大会
                   2017 年第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修
3    2017.9.15     次临时股东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大会
                   2017 年第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4    2017.10.26    次临时股东
                                 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大会
                   2017 年第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5    2017.12.5     次临时股东
                                 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2017 年年度
6    2018.5.22                   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利
                   股东大会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第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
7    2018.9.18     次临时股东    案》《关于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全资子
                   大会          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智能终端充电器生产项
                   2018 年第二
                                 目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8    2018.10.25   次临时股东
                                 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大会
                                 等议案
                   2019 年第一
9    2019.1.24     次临时股东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大会
                   2019 年第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10   2019.2.15
                   次临时股东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111
                                                                          律师工作报告

                  大会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
                                    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的
                                    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
1    2017.6.10
                    第一次会议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等
2    2017.7.15
                    第二次会议         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
3    2017.7.30
                    第三次会议         于制订<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
4    2017.8.30
                    第四次会议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第一届董事会
5    2017.10.9                         保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
                                       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
                    第一届董事会       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    2017.11.18
                    第六次会议         《关于召开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一届董事会
7    2017.12.10                        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
                    第七次会议
                                       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8    2018.4.20                         《关于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17
                    第八次会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担保的
                    第一届董事会
9    2018.8.20                         议案》《关于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
                    第九次会议
                                       全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第一届董事会
10   2018.9.25                         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
                    第十次会议
                                       票的议案》等议案
11   2019.1.7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



                                            11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一次会议   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12   2019.1.29
                  第十二次会议   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第一届董事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13   2019.1.30
                  第十三次会议   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
                                 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号
                  第一届监事会
1    2017.6.10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质押
                  第一届监事会
2    2017.8.30                   担保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
                  第二次会议
                                 担保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3    2017.10.9
                  第三次会议     保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暨关
4    2017.11.18
                  第四次会议     联交易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2018.4.20
                  第五次会议     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联担保的
                  第一届监事会
6    2018.8.20                   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暨关联担
                  第六次会议
                                 保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
                  第一届监事会
7    2018.9.25                   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请综合授
                  第七次会议
                                 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8    2019.1.30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
                  第八次会议
                                 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113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发行人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
 姓名                                                  兼职职务
           职务     (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单位)                         发行人关系
                              深圳奥达               执行董事、经理       全资子公司
          董事长
 刘昊                         东莞奥洲               执行董事、经理       全资子公司
          总经理
                              香港奥海                   董事             全资子公司

                              深圳奥海               执行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

                              奥悦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奥鑫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奥海实业               执行董事、经理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刘蕾      董事
                      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沈阳六维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深圳市奥海吉泰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董事
 刘旭                         江西奥海               执行董事、经理       全资子公司
         副总经理
郭建林   独立董事   信义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无




                                         114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
 姓名                                                    兼职职务
            职务      (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单位)                      发行人关系
                          芜湖信智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无

                          芜湖信财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无

                          芜湖信和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无

                      信义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             无

                      信义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             无

                        北海信善木材制品有限公司           董事             无

李志忠   独立董事                  --                        --             --

刘华昌   独立董事                  --                        --             --

韩文彬   监事会主席                --                        --             --

 刘勇      监事                    --                                       --

 刘昱      监事                    --                        --             --
           董事
匡翠思                             --                        --             --
         副总经理
郭修根   副总经理                  --                        --             --
         副总经理
 蔺政                              --                        --             --
         董事会秘书
赵超峰   财务总监                  --                        --             --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数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
禁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变化情况

    (1)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


                                           115
                                                              律师工作报告


刘蕾担任。

    (2)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刘蕾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刘昊、刘蕾、刘旭、郭建林、
张志为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其中:刘昊为董事长;郭建林、张志为
独立董事。

    (3)2017 年 9 月,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董事人数
由五名增加至七名,原有五名董事不变,增选匡翠思为董事,郭继军为独立董事。

    (4)2017 年 12 月,因张志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志忠为独立董事。

    (5)2019 年 1 月,因郭继军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华昌为独立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1)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
刘旭担任。

    (2)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刘旭监事职务。
同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韩文彬、刘勇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的监事刘昱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其中韩文彬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总经理由刘蕾担任,副总经理
为刘昊、匡翠思、郭修根、蔺政;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奥海有限财务总
监为尹文平。

    (2)2017 年 6 月,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刘蕾总经理职务;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刘昊为总经理,刘旭、匡
翠思、郭修根、蔺政为副总经理,蔺政为董事会秘书,赵超峰为财务总监。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11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
设立时增加了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
三分之一。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独立董事出具书面声明,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依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所享有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
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①应税收入按17%、1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收政策,退税
增值税           率为17%、16%。
                 ②租赁收入按一般计税办法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或简易计税办法5%
                 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17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5%、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企业所得税          详见下表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

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纳税主体名称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东莞奥洲                    25%              25%               25%

         江西奥海                    15%              15%               25%

         东莞海升                    25%              25%               25%

         江西海升                    25%              25%               25%

         东莞海州                    25%              25%               25%

         深圳奥达                    25%              25%               25%

         深圳沃品                     --               --               25%

    注:深圳沃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期间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奥海、印度希海、印尼奥海执行
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印度希海为设在印度的企业,根据印度增值税税法规定,印度境内设
立的企业销售商品给邦内企业时增值税按 14.50%的税率征收,销售商品给邦外
企业时增值税按 2%的税率征收。

       2017 年 7 月 1 日,印度开始实行商品和服务税 GST,IGST(跨邦)税率 28%,



                                              118
                                                                       律师工作报告


CGST(中央)税率 14%,SGST(邦内)税率 14%;2017 年 11 月税率调整,CGST、
SGST 税率变为 9%,IGST 变为 18%。

    (2)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香港奥海                 注1               16.5%               16.5%

       印度希海                29.12%             28.84%               注2

       印尼奥海                 25%                注3                 注3
    注 1:根据香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规定,2018 年 4 月 1 日之
前统一执行 16.5%的利得税税率,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首 200 万港币的利得税税率降至
8.25%,其后的利润继续按 16.5%征税。

    注 2:印度希海成立于 2016 年 5 月,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奥海于 2017 年 2 月通过增资的
方式控股印度希海。

    注 3:印尼奥海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发行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544001074),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于 2016 年、2017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

    发行人的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8 年 10 月到期后,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申请备案;2018 年 11 月 28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发布了《关于公示广东省 2018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行人属于名单之一,公示期 10 天。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


                                          119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基于前述,发行人公示期届满,因此,发行人 2018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16 年、2017 年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在 2018 年度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江西奥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向江西奥海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01736000448),认定有效期三年。

     江西奥海 2017 年至 2019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江西奥海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等资
 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
 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
序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补贴                                                      依据/拨款单位
号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的种类
                                                       《关于拨付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产业发展引导金的函》《关于拨付江西吉
     产业发展
1                2,678,000    6,636,000    5,042,400   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的函》
     引导资金
                                                       《关于拨付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函》

     工业和信

2    息化专项    930,100.00      --             --            东经信函[2018]421 号文
       资金

     企业研究                                          东科函[2018]378 号文、《广东省科学技
3                1,033,900    1,840,180    2,778,500
     开发补助                                          术厅关于做好 2018 年省级财政科技专项




                                          120
                                                                      律师工作报告

       资金                                      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关于 2016

                                                 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
                                                 金项目计划的公示》、东科函[2017]610

                                                 号文、东科函[2017]745 号文、《东莞市
                                                 2014 年度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拟

                                                 奖励名单公示》《关于 2015 年广东省企
                                                 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一批)的公示》、东科函[2016]454
                                                 号文

     企业成长
4    培育专项   452,400       --            --           东经信函[2018]889 号文

       资金
     促进民营
5    经济发展   235,900       --            --           东经信函[2018]1204 号文

     专项资金

                                                            遂字[2018]7 号文
     经济特别                                           拨付单位:遂川县财政局
6               200,000     100,000         --
     贡献奖                                      备注:2016 年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奖励资
                                                         金 10 万元(吉安奥海)

     市工程中
     心和重点
7               200,000       --            --             东科[2018]175 号文
     实验室认
     定补助金

     “机器换                                            东经信函[2018]445 号文
8    人”应用   924,120     610,400         --            塘府通字[2017]75 号文

       项目                                              东经信函[2017]1385 号文

     智能化改
                                                         东经信函[2018]941 号文
9    造项目补   579,600       --            --
                                                         东经信函[2018]966 号文
     助资金

     技术改造

10   项目补助   350,000       --            --          吉市工信投资[2017]17 号文
       资金

     高新技术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11   企业认证   100,000       --            --
                                                 备注:科技局转高企认证奖励(科技局)
     奖励金

     交清土地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12   使用税奖   93,368.23     --            --   备注:交清 2017 年土地使用税县拨奖励

       励金                                                   款(园区办)



                                      121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促进                                                东知[2018]46 号文
13               69,000       --            --
     专项资金                                       《关于发放 2017 年专利奖励的通知》

     企业新增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14   用电奖励    43,600       --            --     备注:县工信委府 2016 年度企业新增用
       金                                                    电奖励(工信委)

                                                   《关于拨付中央财政 2017 年度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外资中小企业项目)的通知》

     外经贸发                                      《关于拨付 2017 年第十二批东莞市促进
15   展专项资    31,095     206,168         --     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的通知》

       金                                          《关于拨付中央财政 2016 年度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

                                                   目)的通知》等

     能源管理
16               30,000       --            --            东经信函[2018]1054 号文
     奖励金

     就业扶贫
17              16,461.07     --            --             遂人社字[2018]8 号文
       金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备注:县统计局拨 2015 年新增规上企业

     新增规模                                        县级奖励金(奥海)(统计局);
18   工业奖励    10,000     65,000          --     备注:拨 2016 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省级

       金                                                奖励金(海升)(统计局)
                                                   备注:拨 2015 年新增规模工业奖励金(统

                                                                    计局)

     节能与循
     环经济发
19                 --       130,000         --            东经信函[2017]789 号文
     展专项资
       金

     产业发展                                      拨付单位:东莞市财政局塘厦分局-代发
     扶持和产                                                    其他款项

20   业转型升      --       65,000      106,750    备注:产业发展扶持和产业转型升级资金
     级专项资                                      《塘厦镇推动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暂行办

       金                                                           法》

     科技创新                                      《关于发放 2017 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的
21                 --       200,000         --
       券                                                           通知》

     大型骨干
22   企业奖励      --         --       1,000,000          东经信函[2016]1221 号文

       资金




                                      122
                                                                     律师工作报告


     高成长型

     中小企业
23                 --        --       300,000          东经信函[2016]1258 号文
     认定奖励

       资金
                                                东知[2017]46 号文、东知[2017]80 号文
                                                东知[2017]96 号文、东知函[2016]40 号文

     专利申请                                   《关于拨付 2016 年东莞市第二批专利申
24                 --     225,000     68,400
     资金补助                                   请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拨付 2016 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
                                                专项经费的通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1、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东莞市奥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地方税
 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出具的相关涉税证明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奥洲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
 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行
 政处罚的情形;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设立以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亦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不存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2、深圳奥达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相关涉税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深圳奥达报告期内亦不存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3、江西奥海、江西海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江西省遂川县国家税务局、遂川县地方税务局及


                                    123
                                                                律师工作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川县税务局分别出具的相关涉税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
海、江西海升设立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
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
情形,亦不存在可能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4、香港奥海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
港奥海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香港税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5、印度希海

    根据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
告》,印度希海自设立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收处罚的情形。

    6、印尼奥海

    根据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尼奥海
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未因纳税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罚款。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所获的财政补贴均
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充电
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
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VR 眼镜等)、智能家居(电视棒、智
能排插、家用路由器、智能摄像头等)、智能音箱等领域,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124
                                                                 律师工作报告


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生产的主体均已就现有的生产场所依法履行了环境影
响审批相关的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
在地的主管环保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
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
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
司不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分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亦不存在违反质量
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的相
关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相关
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设立至今一直依照国
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
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
可能被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塘厦分局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
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
分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亦
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2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证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设立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未曾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可能被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东莞海州不存在违反社
会保险法律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深圳奥达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的相关
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社保账户,自建立社保账户以来,能依法及时、足额为该公司员工
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等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东莞海州,自开设住房公
积金账户以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自设立公积金账户至今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相关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26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出具承诺: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被相关主管
机关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其将连带承担全部补缴义务和
相应的处罚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况。




       二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资的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总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额(万元)

1      智能终端配件(塘厦)生产项目     奥海科技        61,844.61             61,844.6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奥海科技           7,285.25            7,285.25
3             补充流动资金              奥海科技        25,000.00             25,000.00
                合计                        --          94,129.86             94,129.8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
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的相关审批或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

        智能终端配件(塘厦)生产
 1                                    2018-441900-39-03-001117        东环建[2018]2189 号
                  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7-441900-39-03-008187        东环建[2017]11456 号




                                            12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或备案。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建设,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募集
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相关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其存在的重大诉讼如下:

    (1)发行人诉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28
                                                                律师工作报告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1 月 7 日,奥海科技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
告奥海科技与被告 1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 日签订《采购
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 1 提供充电器,被告 1 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一直
按照被告 1 指示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 1 经常出现拖欠原告货款未及时支付的情
形;原告请求被告 1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奥海科技支付货款、债务
利息、库存损失合计 46,326,839.86 元;请求被告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
司对被告 1 所需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 月 8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奥海科技出具了《受理案
件通知书》([2019]粤 1972 民初 1122 号),受理了上诉案件。

    2019 年 1 月 22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
粤 1972 民初 1122 号),裁定:该院在审理原告奥海科技诉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裁定立案受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应当
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诉讼再继续进
行。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由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
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合同货款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原则,
发行人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信达律师认为,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虽对发行人当期
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诉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通视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11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2016]
粤 03 民终 12657 号),判决驳回上诉人奥海科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判决:1)东莞市兆信通讯实业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



                                    129
                                                                律师工作报告


海科技支付货款 1,315,917 元;2)对奥海科技要求深圳市五洲通视讯有限公司对
前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仍处于执行
中。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涉及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相关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境内子公司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东莞海州、深圳奥达、江西奥海、江西海升
均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3、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
港奥海自成立以来,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
行为。

    根据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
告》,印度希海自设立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任何仲裁、处罚或指控,
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印尼 Kantor Advokat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印尼奥海
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巴淡岛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任何法
院或准司法法庭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争议;亦未因任何其他行政侵权或违规行为而
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罚款。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深圳



                                    130
                                                             律师工作报告


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刘蕾和刘昊。前述股东及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根据刘蕾出具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
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刘蕾不存在重
大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其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2、根据刘昊、刘旭、深圳奥海及奥悦投资出具的书面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
台的相关信息,刘昊、刘旭、深圳奥海及奥悦投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深圳法院网上诉
讼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昊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系由发行人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仅总
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
的法律风险。




                                 131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32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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