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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7-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2-01 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
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
达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第 190501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信达
律师对《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与本次
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事实进行了
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
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存在股权转让和多次增资,请发行人:(1)
补充披露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
规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依
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
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
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
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
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反馈意见》规范性
问题第 1 题)

    (一)补充披露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
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
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设立、历
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2)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
转让的决议文件、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3)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
权转让的支付凭证、历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4)对发行人股东匡翠思、
刘旭以及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刘昊、刘蕾进行了访谈;(6)取得了发行人财务报表、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股东
出资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
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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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增资金   出资/增资
序号 出资/增资事项          股东                                   出资来源
                                     额(万元)      方式

                            刘昊        180          货币          自有资金
        2012 年 2 月,
  1
            设立
                            刘旭         20          货币          自有资金

                          深圳奥海      700          货币          自有资金

        2013 年 8 月,
  2                         刘蕾        200          货币          自有资金
         第一次增资

                            刘旭        100          货币          自有资金

                          深圳奥海      7,560

        2016 年 8 月,
  3                         刘蕾        2,160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第二次增资

                            刘旭        1,080

        2016 年 11 月,
  4                       匡翠思        1,080        货币          自有资金
         第三次增资

                          奥悦投资      3,000        货币          自有资金
        2017 年 2 月,
  5
         第四次增资
                          奥鑫投资      600          货币          自有资金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中,除 2016 年 8 月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
增资本外,发行人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出资及增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出资,且上述出资均为股东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为出资、增持的情形。

      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
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
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仅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5 月 6 日,刘昊分别与深圳奥海、刘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刘昊将其持有奥海有限 7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1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140 万元转让给深圳奥海(实际控制人刘昊持有深圳奥海 100%股权),刘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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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持有奥海有限 2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40 万元转让
给刘蕾。

     经信达律师对刘昊、刘蕾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刘昊、刘蕾夫妇对夫
妻共同财产的持有方式进行的内部调整以及刘昊对其自身持股方式进行的调整
(由直接变为间接持股)。本次转让系亲属之间的转让以及持股方式的调整,因
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 1 元,价格公允,具有合理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之一深圳奥海已向转让方刘昊支付
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系深圳奥海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之一刘蕾因与转让方刘昊系夫妻关系,因此,未向刘
昊支付股权转让款,信达律师认为,刘昊、刘蕾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二人各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不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本次股权转让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亦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二)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
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
系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与股东签
署的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2)取得了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
东填写的调查表;(3)取得了发行人各中介机构出具的确认函;(4)取得了发
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深圳奥海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昊持有深圳奥海 100%
股权;奥鑫投资各合伙人均为实际控制人刘昊的近亲属;发行人股东刘蕾、刘旭、
匡翠思及奥悦投资各合伙人均在发行人任职。除此以外,发行人的股东与发行人
不存在除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三)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
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历史沿革
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2)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出资、
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3)核查了发行人股改时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
历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4)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2012 年 2 月,设立

      2011 年 11 月 22 日,股东刘昊、刘旭签署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德正验字[2011]第 A73038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止,公司已收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2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2 月 2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奥海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刘昊          180               180         货币            90%

  2         刘旭           20               20          货币            10%

        合计              200               200          --            100%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经复核,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
报告》(德正验字[2011]第 A73038 号)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奥海有限依法设立,设立时的股东已依据当时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情况业经瑞华验资复核,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13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5 月 6 日,奥海有限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刘昊将其持有奥海
有限 7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1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140 万元转让给深圳奥
海,刘昊将其持有奥海有限 20%的股权(对应奥海有限 40 万元的出资额)作价
40 万元转让给刘蕾。

      2013 年 5 月 6 日,刘昊分别与深圳奥海、刘蕾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相
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署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5 月 8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股权转让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140             140         货币            70%

  2            刘蕾            40               40         货币            20%

  3            刘旭            20               20         货币            10%

            合计               200             200          --            10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情
况。

       3、2013 年 8 月,增资至 1,2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3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 20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奥海有限原股东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深圳奥海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刘蕾以
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刘旭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30 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署了修订后的《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3 年 8 月 5 日,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德
正验字(2013)第 A73009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止,公司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8 月 7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增资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               840         货币            70%

  2          刘蕾            240               240         货币            20%

  3          刘旭            120               120         货币            10%

          合计              1,200             1,200         --            100%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经瑞华复核,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
资报告》(德正验字[2013]第 A73009 号)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增资情况业经瑞华验资
复核,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4、2016 年 8 月,增资至 12,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以奥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其中:股东深圳奥海的出资额由 840 万元增加至 8,400 万元,股东刘蕾的
出资额由 240 万元增加至 2,400 万元,股东刘旭的出资额由 12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同日,法定代表人刘蕾签订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经瑞华审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奥海有限累计的
未分配利润为 229,385,811.39 元,不小于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股东会决议增资
的 10,800 万元,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 8 月 12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

      本次转增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70.00%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20.00%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10.00%

            合计             12,000          12,000      -             100.00%

      经核查,上述增资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经瑞华进行验资复核,不存在
出资不实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情
况。

       5、2016 年 11 月,增资至 12,360 万元

       2016 年 10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
元增加至 12,3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60 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发行人董事、副
总经理匡翠思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奥海有限的法
定代表人刘蕾签订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截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东匡翠思新
增投资款 1,08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匡翠思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银行
汇款缴存于奥海有限在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769903397210188 账号内,摘要为投资款。上述出资中 36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
余 72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核算。

      2016 年 11 月 2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变更后《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90133320P),注册资本为 12,36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67.96%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19.42%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9.71%

  4           匡翠思          360             360       货币            2.91%

            合计             12,360          12,360      --            100.00%

      经核查,上述增资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经瑞华进行验资复核,不存在
出资不实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情
况。

       6、2017 年 2 月,增资至 13,560 万元

      2017 年 2 月 15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12,360 万元增加至 13,5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奥悦投资
和奥鑫投资认缴,其中:奥悦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奥鑫投资认缴
新增注册资 20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奥海有限的法定代表人
刘蕾签订《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瑞华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瑞 华核字
[2019]48300005 号),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奥海有限已收到新股东奥悦投
资新增投资款 3,000 万元,奥鑫投资新增投资款 600 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
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已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银行汇款缴存于奥海有限在招商银行
东莞分行塘厦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769903397210188 账号内,摘要为投资款。
奥悦投资的上述出资中:1,00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余 2,00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
核算;奥鑫投资的上述出资中:200 万元为注册资本,剩余 400 万元列入资本公
积核算。

      2017 年 2 月 20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海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3,56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奥海        8,400           8,400      货币            61.95%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刘蕾          2,400         2,400      货币          17.70%

  3           刘旭          1,200         1,200      货币          8.85%

  4          奥悦投资       1,000         1,000      货币          7.37%

  5          匡翠思          360           360       货币          2.65%

  6          奥鑫投资        200           200       货币          1.48%

           合计            13,560         13,560      --          100.00%

      经核查,上述增资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经瑞华进行验资复核,不存在
出资不实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情
况。

       7、2017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瑞华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第 48300008
号),奥海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10,660,610.69 元。

      2017 年 5 月 15 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
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
[2017]255 号),奥海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2 月 28 日所涉及的净资产评估
值为 39,245.81 万元。

      2017 年 6 月 10 日,奥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奥海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折股,折股后的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0 日,深圳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匡翠思、奥鑫投资
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7 年 6 月 10 日,奥海科技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等
相关议案。

      2017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股东深圳奥海、刘蕾、刘旭、奥悦投资、匡翠思、
奥鑫投资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7 年 6 月 10 日,瑞华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 48300001
号),验证:截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止,奥海科技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奥海
有限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310,660,610.69 元,其中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5,600,000.00 元折合股本 135,600,000.00 股,余额 175,060,610.69 元计入资本公
积。

    2017 年 6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33320P)。

    整体变更后,各股东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股)          出资比例

       1            深圳奥海               8,400               61.95%

       2                 刘蕾              2,400               17.70%

       3                 刘旭              1,200               8.85%

       4            奥悦投资               1,000               7.37%

       5                匡翠思              360                2.65%

       6            奥鑫投资                200                1.48%

                 合计                     13,560              100.00%

    经核查,本次整体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整体变更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中,除 2016 年 8 月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外,发行人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出资及增资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出资,且上述出资均为股东真实
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为出资、增持的情形。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仅有一次股权
转让,该次股权转让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亦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的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除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利
益关系。

       3、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的不规范情况。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二、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奥海有限分别向深圳奥海、中
天电子购买可用生产设备、存货等资产,相关业务、人员陆续转移至奥海有限。
2015 年末,奥海有限完成了深圳奥海、中天电子业务的承接,深圳奥海、中天
电子不再进行充电器等产品的生产经营。2016 年 12 月,深圳奥海完成了经营范
围变更,转型为控股投资型公司。2016 年 4 月,中天电子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未直接收购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全部股权而选择收购
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原因;(2)深圳奥海、中天电子转让经营性资产时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财务数
据;(3)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其他未收购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
内容及金额,未收购的原因;(4)中天电子自 2013 年以来的业务情况、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注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非经菅性资产、人员的
处置/安置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情况;(5)深圳奥海自 2013 年以来
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2 题)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未直接收购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全部股权而选择
收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深圳奥海、深圳
市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2)取得了关
于深圳奥海、中天电子的无违规证明等文件资料;(3)取得了发行人及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未直接收购深圳奥
海、中天电子全部股权而选择收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地处的东莞市拥有多种产业发展优势

    深圳奥海、中天电子的原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随着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
的不断增长,深圳奥海和中天电子的产能与场地逐渐无法满足需求,有必要拓展
新的业务场地以解决产能瓶颈限制。由于深圳地区的厂房租金、劳动力成本上升,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招工难度增加,经过对周边地区的综合考察,最终决定在土地资源宽裕、运营成
本相对较低的东莞市设立奥海有限。

     在奥海有限正式投产运营之后,管理层发现东莞地区具有多种优势:土地资
源充足;场地租售价格较深圳地区低;该地区分布有完善的充储电产品上下游配
套产业,拥有产业集群效应;临近高速路网,交通运输极为便利。奥海有限的实
际运营成本低于深圳地区的公司。

     奥海有限的厂区面积充足,可以容纳深圳奥海和中天电子的全部产能。奥海
有限购入深圳奥海和中天电子的资产进行集中生产,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
理成本,增强公司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效应。

     2、深圳奥海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直接收购其控股股东深圳奥海
的股权操作复杂;深圳奥海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还投资了如深圳市六维机器
人有限公司等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度低的产业,无法与发行人形成协同效
应,也不适宜纳入发行人主体,因此决定保留深圳奥海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架
构,将深圳奥海转为控股平台公司,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各产业行使控股、管理
等职能。

     3、中天电子经营范围包括充电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与奥海有限存在潜在
同业竞争的风险,因此决定在完成业务转移之后将其注销。

     综上所述,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已无维持生产的必要。发行人仅收购深圳奥
海和中天电子资产的决定是出于发行人战略发展和科学管理的考虑,最终做出的
经济合理安排。”

     经核查,中天电子和深圳奥海均取得了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的无违规证明。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深圳奥海、中天电子转让经营性资产时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财务数
据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深圳奥海、中天
电子的相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文件;(2)取得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以及深圳奥海的书面确认。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深圳奥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
奥海、中天电子于 2013 年 8 月开始向发行人转让资产,根据深圳奥海、中天电
子财务报表等的相关财务资料,前述两家公司 2013 年 1-7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项目                      中天电子                    深圳奥海

   总资产(万元)                   6,530.18                    15,112.78

   总负债(万元)                   4,166.20                    10,751.66

   净资产(万元)                   2,363.97                     4,361.13

  营业收入(万元)                  10,112.79                   16,845.42

  营业利润(万元)                  1,128.95                     1,345.12

   净利润(万元)                   1,002.97                     1,119.63


       (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其他未收购的经营性资产
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未收购的原因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奥海、中天
电子的相关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2)取得了深圳奥海固定资产明细表;(3)
取得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关于未收购原因的书面说明。

       1、深圳奥海

    根据深圳奥海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的相关财务资料,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奥海的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万元)          具体内容           未收购的原因

    货币资金            741.49                银行存款    货币性资产,无收购意义

                                        销售商品形成的
    应收账款            151.23                            货币性资产,无收购意义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4.20                 预付费用      预付费用,无法收购

   其他应收款          2,268.16          关联方往来款     货币性资产,无收购意义

  其他流动资产          54.15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无法收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400.00         对江西遂川农村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无协同效
                                          司的股权投资         应,无收购意义
                                          对发行人、深圳   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
                                          市六维机器人有   系医疗、机器人产业方向,与
  长期股权投资           1,298.50
                                          限公司的股权投   发行人无协同效应,无收购意
                                                资                     义
 固定资产(注)              409.94        10 辆各型汽车          使用价值低

     总资产              6,327.66                   -                   -

    注:发行人未收购深圳奥海的固定资产仅为 10 辆各型汽车,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账
面价值 409.94 万元,其中 7 辆的净值在 10.00 万元以下。前述汽车未被收购的原因为:
    (一)深圳奥海的汽车主要为小轿车,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使用价值低;
    (二)发行人的供应商提供了送货上门服务,因此发行人对车辆的需求相对较小;
    (三)发行人的客户委托物流公司来运输,因此发行人销售活动对车辆的需求相对较小。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述车辆中的 5 辆的已全部计提折旧,处于待报废状态,剩余
车辆由深圳奥海自用。

    2、中天电子

    根据中天电子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的相关财务资料,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天电子的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具体内容               未收购的原因

  货币资金           625.51               银行存款          货币性资产,无收购意义
                                      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
  应收账款            1.05                                  货币性资产,无收购意义
                                            账款
其他流动资产         19.44              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收购

   总资产            646.00                     -                       -


    (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天电子自 2013 年以来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注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非经营性资产、人员的处置/
安置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情况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中天电子的相关
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2)查阅了中天电子税务、工商注销的相关文件资料;
(3)查阅了中天电子的工资发放名单、人员处置的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4)
查阅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中天电子的无违规证明;(5)取得了中天电子原主
要股东的书面确认。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上述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天电子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
 开发、销售,国内贸易,在存续期内主要从事手机充储电产品的生产、销售。中
 天电子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截至注销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 年(截
序号   财务科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至注销时)
       资产总额
 1                      9,573.39             9,451.21               646.00               -
       (万元)
       负债总额
 2                      6,880.43             5,886.28                10.01               --
       (万元)
        净资产
 3                      2,692.96             3,564.93               635.99               --
       (万元)
       营业收入
 4                     22,154.10             19,933.46             2,397.79             2.18
       (万元)
       营业利润
 5                      1,789.59             1,157.90               -395.94            -10.68
       (万元)
        净利润
 6                      1,331.96              871.97                -590.13            -11.18
       (万元)

       2、注销程序

       2016 年 3 月 17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出具了《清税证
 明》,证明中天电子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6 年 4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
 务局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深地税宝登[2016]1776 号),准予注销中天电子的
 地方税务登记。

       2016 年 4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企业注销通知书》,核
 准注销中天电子的工商登记。

       中天电子已取得了工商、税务部门开具的的无违规证明。

       综上,中天电子注销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3、资产处置、人员安置

       根据中天电子的相关财务报表并经中天电子原主要股东的书面确认,中天电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子注销前,已不存在固定资产,无需处置。

     根据中天电子原主要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中天电子注销
时,共有 47 名员工,其中 4 名原中天电子员工在公司处重新入职,其余 43 名原
中天电子员工获得了离职补偿。

     4、是否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

     经核查中天电子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中天电子的原主要股东
确认,其在注销时不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情形。

     (五)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深圳奥海自 2013 年以来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奥海的相关
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2)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3)取得
了深圳奥海实际控制人以及深圳奥海的书面确认。

     根据上述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海在 2013 年至 2015 年间主要
从事手机充储电产品的生产、销售。2014 年 10 月,深圳奥海停止了产品生产。
2016 年 12 月,深圳奥海完成了经营范围变更,转型为控股投资型公司。深圳奥
海已取得了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的无违规证明。

     根据深圳奥海提供的财务报表,深圳奥海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序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财务科目
号               /2019 年 1-6 月      日/2018 年度       日/2017 年度         日/2016 年度
       资产
1                   11,044.68           11,074.69          10,973.85             6,255.77
     (万元)
       负债
2                     4.30                11.15              11.03                 2.56
     (万元)
      净资产
3                   11,040.37           11,063.54          10,962.82             6,253.20
     (万元)
     营业收入
4                       --                  -                  -                  171.45
     (万元)
     营业利润
5                     -5.17               99.64            4,727.61              3,304.92
     (万元)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净利润
6                        -23.17                100.73            4,709.61          3,307.25
        (万元)

        根据深圳奥海提供的财务报表,深圳奥海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的主要
财务数据如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财务科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1     资产(万元)             6,327.66                8,905.49             14,617.05

    2     负债(万元)             3,381.71                3,975.82             10,000.87

             净资产
    3                              2,945.95                4,929.67              4,616.18
            (万元)
            营业收入
    4                              307.34                 12,872.34             27,066.46
            (万元)
            营业利润
    5                             -1,959.13                 380.77               2,040.34
            (万元)
             净利润
    6                             -1,983.71                 313.48               1,514.69
            (万元)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补充披露的未直接收购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全部股权而选择收购
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原因合理。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深圳奥海、中天电子转让经营性资产时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深圳奥海、中天电子其他未收购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
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未收购的原因合理。

        4、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中天电子自 2013 年以来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中天电子注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相关非经营性资产、人员的处置/
安置情况合法合规,并且不存在大额债务未偿还情况。

        5、发行人已补充披露的深圳奥海自 2013 年以来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三、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变化,请发行人:(1)补
充披露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前十大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
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2)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主
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
性,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
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
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7)补充说明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8)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
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5 题中与法律相
关的问题)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前十大客户)的主要
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明
细表、主要客户的合同、订单;(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等网络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3)走
访了发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户;(4)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5)访谈了发行
人的销售负责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上述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主
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情况如下所示:

                      获取客户的主
序号         客户                     合作历史             合作模式
                      要途径及方式


  1          vivo       业务开发     2017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主要是亚马逊、诺基亚等客户
  2        富士康       客户介绍     2016 年至今
                                                   通过富士康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直接向发行人或通过方案公司
  3          小米       业务开发     2013 年至今
                                                           下达订单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获取客户的主
序号        客户                          合作历史                合作模式
                         要途径及方式

  4         华为           业务开发      2018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或通过
  5     Mophie(墨菲)     业务开发      2016 年至今
                                                             方案公司下达订单
  6          LG            业务开发      2017 年至今      主要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主要是 Reliance 等客户通过伟
  7        伟创力          客户介绍      2017 年至今
                                                           创力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ONANKOREA
  8       CO.LTD           业务开发      2017 年至今      主要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韩国)
         上海创米科技
  9                        业务开发      2014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有限公司
 10        传音控股        客户介绍      2015 年至今      主要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东莞华贝电子                                    主要是终端客户通过华贝向发
 11                        客户介绍      2014 年至今
         科技有限公司                                          行人下达订单
         华硕电脑股份
 12                        客户介绍      2017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有限公司
         宁波麦博韦尔
                                                         主要是终端客户通过麦博韦尔
 13      移动电话有限      客户介绍      2013 年至今
                                                             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公司
         西可通信技术
                                                         主要是终端客户通过西可向发
 14      设备(河源)有      客户介绍      2014 年至今
                                                                 行人下达订单
           限公司
         深圳市天珑移
 15      动技术有限公      客户介绍      2015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司
 16        贝尔金          业务开发      2015 年至今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珠海市魅族科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或通过
 17                        业务开发      2015 年至今
         技有限公司                                        方案公司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主要是终端客户通过闻泰向发
 18         闻泰           客户介绍      2014 年至今
                                                               行人下达订单
                                        2014 年至 2018
 19         金立           客户介绍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并交付
                                           年1月
                                        2015 年至 2018   主要是魅族等客户通过振华向
 20         振华           客户介绍
                                           年2月               发行人下达订单
                                        2014 年至 2018
 21         PNY            业务开发                         直接向发行人下达订单
                                           年5月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主要客户采购发
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主
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明
细 表 、主要客户的合同 、订单等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等网络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3)走
访了发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户;(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5)取
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6)通过网
络查询的方式查阅了主要客户的年报等财务信息。

    基于上述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采购合同交易背景、客户的营
收规模、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等情况如下所示: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采购合同交       客户的营收                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               客户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易背景        规模(注 1)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等智慧终
                                                             客户采购公司生
                      端设备,提供科技产品服务
 1        vivo                                               产的充电器配套            -            20,335.02    33,879.45      314.59               -
                      产品:智能手机、智能终端产品、智能配
                                                             销售手机
                      件产品等
                                                             客户采购公司生
                      主营业务: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和
                                                             产的充电器配套
                      制造,依托于工业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智能
 2      富士康                                               销售手机、电视       4,154 亿元        14,390.14   21,787.58     9,884.15          0.16
                      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
                                                             棒、平板电脑等
                      产品:设计、研发和制造 3C 电子产品等
                                                             产品
                      主营业务:研发和销售智能手机、物联网
                      和生活消费产品,提供互联网服务,以及
                                                             客户采购公司生
                      从事投资业务
 3        小米                                               产的充电器配套       1,749 亿元        13,993.72    25,809.65   30,713.57     23,271.43
                      产品: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机、笔记本电
                                                             销售手机
                      脑、人工智能音箱及生态链产品等,以及
                      生活消费产品等
                      主营业务:全球领先的 ICT 基础设施和
                      智能终端提供商,在通信网络、IT、智能
                                                             客户采购公司生
                      终端和云服务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产品、解
 4     华为(注 2)                                          产的充电器配套       7,212 亿元        12,781.49     3,851.84             -             -
                      决方案与服务
                                                             销售手机
                      产品:ICT 基础设施、智能手机、智能终
                      端产品、智能配件产品等
 5     Mophie(墨     主营业务:为全球手机、智能手表、平板   客户采购公司生       5.38 亿美元        6,029.65     2,262.15    4,472.05      2,402.19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采购合同交     客户的营收                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              客户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易背景        规模(注 1)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菲)     电脑及其他主流移动设备,专业提供兼具     产的移动电源和     (ZAGG 营
                  功能性与设计感的外设配件                 无线充电器直接      业收入)
                  产品:移动电源、蓝牙键盘、外挂电池、 对外销售
                  移动设备保护套/贴膜、音频耳机,蓝牙
                  音响类,游戏类产品等
                  主营业务:业务覆盖化学能源、电子电器、
                                                           客户采购公司生
                  通讯与服务等领域
 6       LG                                                产的充电器配套     544 亿美元         4,622.08     4,877.21      204.54             -
                  产品:移动设备、家用电器、电视/音频/
                                                           销售手机
                  视频等
                  主营业务:Sketch-to-Scale 解决方案提供
                  商,专注于电子设备制造与服务,为互联     客户采购公司生
 7      伟创力    世界设计和构建智能产品。                 产的充电器配套     254 亿美元         4,258.24     7,382.81    1,667.35             -
                  产品:设计、研发和制造电脑、手机、通 销售手机
                  信工程、汽车配件、航太设备和物流等
       ONANKO
                                                           客户采购公司生
        REA
 8                主营业务:设计、销售智能小家电           产的小风扇等产          -             2,538.05     2,199.46        4.16             -
       CO.LTD
                                                           品直接对外销售
       (韩国)
                                                           客户采购公司生
       上海创米   主营业务:小米生态链公司,专注于为用
                                                           产的智能插座和
 9     科技有限   户提供智能家居产品与服务                                         -             2,175.59     3,108.36    1,427.85      890.79
                                                           摄像头配套充电
         公司     产品:智能插座等智能家居产品
                                                           器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采购合同交       客户的营收                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              客户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易背景        规模(注 1)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主营业务:以手机为核心的智能终端的设
                                                             客户采购公司生
                    计、研发、生产、销售和品牌运营
10     传音控股                                              产的充电器配套        226 亿元          1,964.60   10,177.26    13,283.17    6,024.69
                    产品:智能手机、智能终端产品、智能配
                                                             销售手机
                    件产品等
                                                             客户采购公司生
                    主营业务:专注于手机、平板电脑、可穿
       东莞华贝                                              产的充电器配套
                    戴设备等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11     电子科技                                              销售手机、电视            -             1,940.42     5,503.33    5,209.44    4,200.19
                    产品:设计、研发和制造手机、平板电脑、
       有限公司                                              棒、平板电脑等
                    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及 IoT 产品
                                                             产品
                    主营业务:制造和销售主板、显卡、桌上
       华硕电脑     电脑、通讯产品、光驱等产品               客户采购公司生
                                                                                  3,542 亿新
12     股份有限     产品:笔记本电脑、主板、显卡、服务器、 产的充电器配套                            1,128.86     4,625.44      403.95             -
                                                                                     台币
         公司       光存储、有线/无线网络通讯产品、手机      销售手机
                    等全线 3C 产品
       宁波麦博
                    主营业务:专业从事移动电话及电子产品     客户采购公司生
       韦尔移动
13                  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产的充电器配套            -               906.60     2,319.48    3,223.65    2,682.30
       电话有限
                    产品:移动电话、手机等电子产品           销售手机
         公司
       西可通信     主营业务:是全球领先的无线通信产品及
                                                             终端客户采购公
       技术设备     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无线通信产品的
14                                                           司生产的充电器            -               210.37      820.99     1,431.42    2,934.20
       (河源)有限   研发、制造、销售
                                                             配套销售手机
         公司       产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等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采购合同交       客户的营收                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               客户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易背景        规模(注 1)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产品
       深圳市天                                             客户采购公司生
                   主营业务: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珑移动技                                             产的充电器、移
15                 服务提供及品牌运营                                            80.65 亿元           188.42      465.77     2,564.52    1,907.36
       术有限公                                             动电源等配套销
                   产品:手机等终端产品
          司                                                售手机等产品
                   主营业务:为电脑、数码和移动产品的用
                                                            客户采购公司生
                   户提供创新的连接技术
                                                            产的充电器、移
16      贝尔金     产品:宽带网络、 KVM 、线缆、防涌                                  -               157.99     1,646.33    2,920.40    4,844.40
                                                            动电源直接对外
                   接线板、 UPS、充电器、移动电源等配
                                                            销售
                   件产品
                   主营业务:专注于智能手机等多媒体科技
       珠海市魅                                             客户采购公司生
                   终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7     族科技有                                             产的充电器配套            -               149.47      526.37     5,078.47    2,069.76
                   产品:智能手机、声学产品、智能配件产
        限公司                                              销售手机
                   品等
                   主营业务:业务领域涵盖人工智能、智能
                   硬件、笔记本电脑、汽车电子等智能终端     客户采购公司生
18     闻泰(注 3) 设备的研发设计和智能制造                产的充电器配套         173 亿             105.71      803.19     1,341.69    4,658.99
                   产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 销售手机
                   智能硬件等产品的研发和制造
                   主营业务:手机及配件产品的研发、设计、 客户采购公司生
19       金立      生产、销售、服务提供及品牌运营           产的充电器配套            -                    -      116.46     3,640.22    6,867.62
                   产品:智能手机、智能配件产品             销售手机



                                                                            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客户采购合同交    客户的营收                客户采购发行人的金额(万元)
序号      客户            客户的主营业务及产品
                                                               易背景        规模(注 1)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主营业务:致力于 GSM 手机,CDMA 手
                                                                             23.30 亿元
                   机,双卡双待手机,智能手机,FWP,全     客户采购公司生
          振华                                                               (深圳市振
20                 球定位系统,电话机,2.5G 和 3G 无线数 产的充电器配套                                -        42.61      706.86    4,012.73
        (注 4)                                                             华通信设备
                   据卡等通信终端的研发和生产              销售手机
                                                                             有限公司)
                   产品:智能手机、智能终端产品等
                   主营业务: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计算
                                                           客户采购公司生
                   机外设内存产品、闪存产品及消费性产品
21        PNY                                              产的移动电源直         -                    -         7.41      273.52    6,582.80
                   产品:内存、多媒体存储卡、显卡、MP3、
                                                           接对外销售
                   移动电源等
                                        合计                                                   87,876.43   132,213.15   88,765.56   73,349.62
     注 1:客户的营收规模数据来源于 2018 年度网络公开数据,未列示的部分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
     注 2:华为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等;
     注 3:闻泰包括:南昌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
     注 4:振华包括: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




                                                                        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销售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并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少数部分客户(如 Mophie(墨菲)、贝尔金、PNY)为

数码产品提供商,其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之外,发行人的客户主要

为手机、智能终端等产品的厂商,其采购发行人的充电器等产品主要用于其主要

产品的配套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等相关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

确认,自报告期期初,发行人便与上述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除了个

别客户因自身经营策略调整或者自身业务下降等原因而弱化了与发行人的合作

外,发行人与上述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

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明

细表、主要客户的合同、订单等相关资料;(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gsxt.saic.gov.cn)等网络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3)

走访了发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户;(4)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对发行人

的销售总监进行了访谈确认并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

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1-6 月前十大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序   2019 年 1-6 月主要新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号         增客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发行人生产的充
      惠州市美特伦科技              客户介              配套销售     电器是客户所销
1                        106.19               手机
          有限公司                    绍                 手机        售手机的配套产
                                                                            品

                                             数码配     销售移动     发行人生产的移
                                    业务开
2        绿联(注)       97.87              件、充电   电源、无     动电源、无线充、
                                      发
                                             设备等     线充、风     风扇是客户所销

                                       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2019 年 1-6 月主要新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号           增客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扇           售的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配套销售
       杭州华橙网络科技              业务开    安防摄像                   电器是客户所销
3                          74.34                           安防摄像
           有限公司                    发        机                       售安防摄像机的
                                                                 机
                                                                              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铝
       广东联盈控电子科              业务开    铝电解电    销售铝电
4                          68.09                                          电解电容是客户
          技有限公司                   发        容            解电容
                                                                           所销售的产品

                                               电脑周                     发行人生产的风
       深圳市贝斯克电子              客户介
5                          66.94               边、数码    销售风扇       扇是客户所销售
           有限公司                    绍
                                               周边产品                        的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四川易海华科技有               客户                 销售无线       电器是客户所销
6                          62.59               无线充
            限公司                    介绍                       充       售无线充的配套
                                                                                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东莞市台德智慧科               业务                 配套销售       电器是客户所销
7                          54.42                音响
          技有限公司                  开发                      音响      售音响的配套产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深圳市神牛摄影器                                    配套销售       电器是客户所销
8                          52.19     业务开发 摄影器材
          材有限公司                                       摄影器材       售摄影器材的配
                                                                               套产品


       深圳市怡芯智电子                                    销售电子       销售发行人库存
9                          47.36     业务开发 电子产品
         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           原材料


                                                                          发行人生产的适
                                               智能音
       深圳市三诺数字科                                    配套销售       配器是客户所销
10                         44.82     客户介绍 箱、智能
          技有限公司                                       智能音箱       售智能音箱的配
                                               穿戴等
                                                                               套产品

     合计金额(万元)                                 674.81
     注:绿联包括:深圳市绿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等。

      2、2018 年度前十大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2018 年主要新增客户
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ICT 基础设
                                                     施                     发行人生产的
                                            、智能手机、 配套销售           充电器是客户
1           华为           3,851.84 业务开发
                                             智能终端产 手机产品            所销售手机的
                                                品、智能配件                   配套产品
                                                  产品等
                                                                            发行人生产的
      深圳创维无线技术                            智能家居     配套销售     充电器是客户
2                          1,163.91 客户介绍
          有限公司                                 类电器      手机产品     所销售手机的
                                                                               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
                                                               销售风
                                                   电脑周                   风扇、小台灯、
      佛山市如美电子科                                         扇、小台
3                           467.82    客户介绍 边、智能                     移动电源系客
         技有限公司                                            灯、移动
                                                    家居                    户所销售的产
                                                                电源
                                                                                  品
                                                                            发行人生产的
                                                               配套销售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                            智能电子                  充电器是客户
4                           233.14    业务开发                 平板电脑
           限公司                                   设备                    所销售手机的
                                                                产品
                                                                               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
     Sungnam Electronic
                                                 智能/非智     配套销售     充电器是客户
5      Indonesia Pt.(印    216.83    客户介绍
                                                   能手机      手机产品     所销售手机的
            尼)
                                                                               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
                                                  无线通讯                  充电器是客户
      正崴精密工业股份
6                           210.13    业务开发 及光学产        直接销售     Mophie(墨菲)
          有限公司
                                                     品                     指定采购后直
                                                                              接对外销售
                                                                            发行人生产的
                                                   手机天
                                                                            无线充电器系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                            线、结构
7                           205.04    业务开发                 直接销售     客户 Mophie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件、无线
                                                                            定采购配机后
                                                     充
                                                                            直接对外销售
                                                                            发行人生产的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                                         配套终端     充电器是客户
8                           198.07    业务开发 智能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按摩产品     所销售按摩设
                                                                            备的配套产品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2018 年主要新增客户
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发行人生产的
                                                               配套销售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                                                      充电器是客户
9                            194.95    业务开发 智能穿载       智能手表
       限公司(步步高)                                                      所销售智能手
                                                                   产品
                                                                             表的配套产品

                                                  电子元器                   发行人生产的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                           件、电声     配套销售      充电器是客户
10                           173.11    业务开发
             公司                                 器件、智     音箱产品      所销售音箱的
                                                  能音箱等                     配套产品

     合计金额(万元)                                  6,914.85


      3、2017 年度前十大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序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2017 年主要新增客户
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发行人生产的充
                                                               配套手机      电器是品牌客户
1           伟创力          1,667.35 业务开发 销售手机
                                                               销售使用      Reliance 所销售
                                                                             手机的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重庆蓝岸通讯技术                                        配套手机      电器是品牌客户
2                           1,120.49 客户介绍 销售手机
           有限公司                                            销售使用      Reliance 所销售
                                                                             手机的配套产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深圳市诚壹科技有                                        配套手机      电器是客户所销
3                            593.02    客户介绍 销售手机
            限公司                                             销售使用      售手机的配套产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Smart European De
                                                               配套手机      电器是客户所销
4      vices Limited(西班    579.19    业务开发 销售手机
                                                               销售使用      售手机的配套产
              牙)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                           研发、销售 配套手机        电器是客户所销
5                            403.95    业务开发
             公司                                 电脑、手机 销售使用        售手机的配套产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                                                      电器是客户所销
6                            328.83    业务开发 销售无人机 配机销售
          技有限公司                                                         售手持云台设备
                                                                              的配套产品
                                                  文具/礼品/                 采购发行人的充
7          名创优品          324.96    业务开发                终端零售
                                                  电子产品                   电器等产品,用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销售金额 订单的取 客户的主 采购产品的               与其业务
     2017 年主要新增客户
号                         (万元)    得方式      营业务     具体用途         的相关性
                                                   等销售                    于终端零售
                                                 智能手机、                发行人生产的充
                                                 智能终端产 配套销售       电器是客户所销
8           vivo            314.59    业务开发
                                                 品、智能配 手机产品       售手机的配套产
                                                  件产品等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上海宇飞来星河科                                        配套手机     电器是客户所销
9                           281.23    业务开发 销售手机
         技有限公司                                           销售使用     售手机的配套产
                                                                                  品
                                                                           发行人生产的充
                                                              配套摄像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                                                     电器是客户所销
10                          274.87    业务开发 销售摄像头 头销售使
          有限公司                                                         售摄像头的配套
                                                                 用
                                                                                 产品
     合计(万元)                                     5,888.49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

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

况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网络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

(2)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3)取得了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

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4)对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及销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5)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其董监高、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

在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的情况。

     (五)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发行

人获取主要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采购合同交易

背景、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的新增客户以及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

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等信息,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充分披露。发行人因客户集中度较高等因素引致的经营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予以披露。




     反馈意见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

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

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

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

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

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反馈

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4 题)

    (一)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

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

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出资、

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2)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决

议文件、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3)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

的支付凭证等文件、历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4)对发行人股东匡翠思、

刘旭以及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刘昊、刘蕾进行了访谈;(6)取得了发行人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

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一、(一)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部分所述。

    除 2016 年 8 月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之外,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

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或验资复核,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发行人设立至今仅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一、(一)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具体情况”部分所述,该

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深圳奥海向刘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受让方刘蕾与刘昊为夫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妻关系,刘蕾虽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

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2、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1)发行人历次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2013 年 8 月,增资至 1,2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3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 20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奥海有限原股东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其中:深圳奥海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元,刘蕾以

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刘旭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经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昊进行访谈确认,本次增资原因为满足

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增资的方式补充公司的资金实力。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 1 元,由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定价依据系以发行

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各股东协商确定,定价公

允。

    2)2016 年 8 月,增资 12,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以奥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其中:股东深圳奥海的出资额由 840 万元增加至 8,400 万元,股东刘蕾的

出资额由 240 万元增加至 2,400 万元,股东刘旭的出资额由 12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

    经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昊进行访谈确认,因发行人在规划公司

上市的过程中需增加注册资本,遂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增

资,由原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转增;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未分配利润转增 1 元注

册资本。

    3)2016 年 11 月,增资至 12,360 万元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 10 月 20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

元增加至 12,3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60 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发行人董事、

副总经理匡翠思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新增股东匡翠思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本次增资系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本次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 3 元;定价依据系以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4)2017 年 2 月,增资至 13,560 万元

    2017 年 2 月 15 日,奥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奥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12,360 万元增加至 13,56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奥悦投资

和奥鑫投资认缴,其中:奥悦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奥鑫投资认缴

新增注册资 20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奥悦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其增资系因发行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奥鑫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的近亲属持股的合伙企业平台。

    本次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 3 元;定价依据系以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与前次匡翠思股权激励的增资价格

保持一致,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2)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股权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一、(一)2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合理性”所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增资及转让过程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

原因合理、价格公允。

    (二)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名册;

(2)取得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3)取得了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4)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并访谈了相关人员。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股东 6 名,除刘旭为创始股东外,发行人新增股东 5 名,其中包含 3 名企业股东,

2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           持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名称                                    (万元)   形式           比例

 深圳奥海       91440300670004086Q          8,400     货币         61.95%

   刘蕾          36242719791109****         2,400     货币         17.70%

   刘旭          36242719710617****         1,200     货币          8.85%

 奥悦投资      91440300MA5DNQ565U           1,000     货币          7.37%

  匡翠思         36242619781216****          360      货币          2.65%


 奥鑫投资      91440300MA5DP0MJXP            200      货币          1.48%


    1、发行人新增法人股东基本情况

    (1)深圳奥海

    深圳奥海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D;法定代表人为刘昊;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刘昊               2,010                  100%

             合计                      2,010                  100%


    刘昊为深圳奥海的唯一股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昊,男,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市

中天电子有限公司监事;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深圳市中天电子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深圳奥海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奥海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奥海有限副总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奥海实

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奥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深圳前海浩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奥海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任中国浩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浩富

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沈阳六维康复机

器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浩富(深圳)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六维医用机器人有限公

司监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奥海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东莞奥洲的执行董事

兼经理、香港奥海的董事、深圳奥达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奥海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07 年 12 月,设立


    2007 年 11 月 2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07]347 号),验证:截至 2007 年 11 月 1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

东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11 月 30 日,股东刘昊签署了深圳奥海的公司章程。

    2007 年 12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深圳奥海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50                100%
             合计                            50                100%

    2)2009 年 1 月,增资至 200 万元

    2009 年 1 月 10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5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


    2009 年 2 月 4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09]006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2 月 3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东

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5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9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200               100%

             合计                            200               100%

    3)2010 年 10 月,增资至 510 万元


    2010 年 9 月 1 日,深圳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德正验字[2010]145 号),验证: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止,深圳奥海已收到股

东刘昊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31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10 月 8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31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510 万元;同日,股东刘昊依据
前述决议内容签署了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0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奥海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510               100%

             合计                            510               100%


                                       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2013 年 3 月,增资至 2,010 万元

         2013 年 3 月 13 日,深圳奥海股东刘昊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将深圳奥海的注册资本由 510 万元增加至 2,010 万元;同日,股东刘昊依
据前述决议内容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3 月 14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乡支行出具了资信证明书(编号为
深 B00076974),确认:截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深圳奥海已收到刘昊缴纳的投
资款 1,500 万元。


         2013 年 3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

后,深圳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刘昊                        2,010                  100%

                   合计                               2,010                  100%


         5)自 2013 年 3 月至今,深圳奥海的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2)奥悦投资

         奥悦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蕾;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奥悦投资的财产份额结构如下: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东莞奥洲的执行董事
                                                                 兼经理;2014 年至 2017 年
                                                                 6 月,任奥海有限执行董事
                   普通合伙                                      兼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1         刘蕾                   董事      358.00      35.80%
                     人                                          2017 年 6 月,任香港奥海董
                                                                  事;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江西奥海监事;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今,任
                                                                  深圳市奥海吉泰投资有限


                                              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奥海
                                                        实业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奥鑫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 年 5 月至今,任奥鑫投
                                                         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奥悦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飞优雀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
                                                        今,任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
                                                        董事、沈阳六维康复机器人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深圳奥海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2012 年至 2017 年任奥海有
                                                        限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
              有限合伙   董事、副
2    匡翠思                          100.00    10.00%     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人       总经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
                                                             董事兼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
3    陈建华                          50.00     5.00%
                人       心总监                                销售部总经理
                                                        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
                         董事会
                                                         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三诺
              有限合伙     秘书
4     蔺政                           40.00     4.00%       大厦支行 行长助理;
                人       副总经
                                                        2015 年 8 月至今,任奥海科
                           理
                                                         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
              有限合伙   财务总
5    赵超峰                          40.00     4.00%      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人         监
                                                        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奥海
                                                               科技财务总监
              有限合伙   东莞海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6    罗早生                          36.00     3.60%
                人       升执行                         月任东莞市沃品电子科技


                                       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董事、总                        有限公司总经办总经理
                           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东莞海
                                                            升总经办总经理
              有限合伙   副总经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奥海
7    郭修根                          30.00     3.00%
                人         理                                 科技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
8    李育平                          30.00     3.00%
                人       心总监                            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
9    陈洪川                          30.00     3.00%
                人       心总监                             销售部销售总监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深圳市中天电容有限
                                                       公司总经办总经理、执行董
                                                                  事;
              有限合伙   东莞海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10   刘建生                          24.00     2.40%
                人       州监事                         月任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
                                                       公司总经办总经理、执行董
                                                                  事;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东莞海
                                                              州总经办监事
                                                       2008 年-2015 年,深圳市奥
                                                        海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物流
                         监事、物                             中心 经理;
              有限合伙
11    刘勇               流中心      20.00     2.00%   2015 年至 2019 年 5 月,发
                人
                           总监                         行人总经办 总裁助理;
                                                       2019 年 6 月至今,印尼奥海
                                                              总经办 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任东莞伟创力科技有限公
              有限合伙   制造中
12   欧阳军                          20.00     2.00%      司 制造中心副经理;
                人       心总监
                                                       2014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
                                                              运营中心总监
                         监事会                        2012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
              有限合伙   主席、品                      任奥海有限品质总监;2017
13   韩文彬                          20.00     2.00%
                人       质中心                        年 6 月至今,任奥海科技监
                           总监                         事会主席、品质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   制造中                        2012 年 2 月至今任发行人
14   王建辉                          20.00     2.00%
                人       心总监                        生产运营部 生产运营总监
15   谭群智   有限合伙   物流中      20.00     2.00%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人       心总监                         月任中山格兰仕集团生活
                                                       电器有限公司计划部部长;
                                                       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发行人
                                                          运营中心 运营总监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深圳市欧普索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办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有限合伙   研发中
16   孙伟健                          20.00     2.00%   月任深圳市迪比科电子科
                人       心总监
                                                       技有限公司策划部副总经
                                                                 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
                                                           事业部部门总经理
                                                       2009 年至 2015 年任深圳奥
              有限合伙   研发中                           海开发部开发经理;
17   游碧峰                          20.00     2.00%
                人       心总监                        2015 年至今任发行人开发
                                                              部开发总监
              有限合伙   制造中                        2012 年至今任发行人生产
18   何风波                          15.00     1.50%
                人       心总监                               运营部总监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正威国际集团 综管中
                                                              心人力资源总监;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东莞海                        月 联懋集团总经办总经理
              有限合伙
19   万爱国              升副总      15.00     1.50%      助理、人力资源总监;
                人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发行人人资行政中心
                                                            人资行政中心总监;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东莞
                                                            海升总经办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深圳市中天电容有限
                         东莞海                           公司总经办 监事;
              有限合伙   州执行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20   赖华定                          12.00     1.20%
                人       董事、经                      月任深圳市冠腾电子有限
                           理                             公司总经办 监事;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东莞海
                                                       州总经办 执行董事兼总


                                       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任深圳市中旭企业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办 副总
                                                       裁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深圳维示泰克技术有限
              有限合伙   总经办
21    金磊                          12.00     1.20%   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融资总
                人         总监
                                                                  监;
                                                      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
                                                      任发行人总经办 总经办总
                                                                  监;
                                                      2017 年 6 月,任发行人证券
                                                         事务部 证券事务总监
                                                      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
                                                       任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财务副
22   郭启文                         12.00     1.20%      财务中心项目经理;
                人         总监
                                                      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
                                                           财务部财务副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任发行
                                                           人研发部 经理;
                         采购中
              有限合伙                                2016 年至 2017 年,任发行
23   贺才华              心副总     10.00     1.00%
                人                                      人材料技术部 经理;
                           监
                                                      2017 年至今,任发行人供应
                                                           中心部 副总监
              有限合伙   制造中                       2017 年 8 月至今任发行人
24   刘继先                          8.00     0.80%
                人       心总监                         变压器事业部总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研发中                       月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
              有限合伙
25    陈敏               心项目      6.00     0.60%   限公司研发部项目经理;
                人
                           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
                                                         研发部高级项目经理
                         研发中
              有限合伙                                2013 年 9 月至今,任职奥海
26   陈进波              心副总      6.00     0.60%
                人                                     科技研发部、研发副总监
                           监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2 月,
              有限合伙   研发中
27   张同林                          6.00     0.60%    东莞维升电子制品有限公
                人       心主管
                                                           司研发部主管;

                                      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
                                         财产
序    合伙人     合伙人     人的职                 出资
                                         份额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姓名       类型     位/任职                比例
                                       (万元)
                              部门
                                                              2015.3 至今任发行人研发
                                                                   中心结构主管
                                                             2013 年至 2014 年 深圳市
                                                              驰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
                                                                务部外贸业务经理;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5 年至 2016 年广东佳禾
28    吴春华                             5.00     0.50%
                   人       心总监                            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市场开
                                                                  发部业务经理;
                                                             2016 年 8 月至今任发行人
                                                                  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4 年 3 月至今任发行人
29    吴日诚                             5.00     0.50%
                   人       心总监                              销售部 销售总监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
30    崔光日                             5.00     0.50%
                   人       心总监                                  销售部总监
                 有限合伙   营销中                           2014 年 1 月至今奥海科技
31     姜茂                              5.00     0.50%
                   人       心总监                             销售中心 销售总监
                              --                  100.00
      合计          --                 1,000.00
                                                    %

     注: 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中,陈洪川系刘旭配偶之胞弟;刘继先系刘昊之堂
弟;罗早生系刘蕾的表兄。

     经信达律师核查,奥悦投资合伙人均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

     (3)奥鑫投资

     奥鑫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

道 1088 南园枫叶大厦 9 楼 9D;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蕾;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奥鑫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姓     财产份
                            出资比例                   近五年工作经历
号       名          额
                    (万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四、(二)
 1      刘蕾        元)
                    83.20    41.60%     新增股东详细情况、(2)奥悦投资合伙人刘蕾近
                                                          5 年从业经历”




                                          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99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江彩贸易董事长兼
                                      总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深圳市中
                                      天电子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
 2      刘旭       44.80    22.40%    任奥海有限监事;2017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
                                      奥鑫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江西奥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
                                      任东莞奥洲的监事;2017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奥
                                      2012.1-2016.1 年 6 月至今,任奥海科技董事兼副
 3     刘梅招      18.00     9.00%
                                                      质检部 工程师
 4     刘小宁      18.00     9.00%                          无
 5     刘晓金      18.00     9.00%                          无
 6     刘小燕      18.00     9.00%           2012.9-2017.9 遂川县荧屏小学 教师
     合计          200.00   100.00%

     经信达律师核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奥鑫投资合伙人中,刘旭系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之一刘昊之胞兄;刘晓金、刘小宁、刘梅招、刘小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之一刘昊的胞姐。刘梅招、刘小宁、刘晓金、刘小燕均未在发行人任职。

     2、发行人新增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1)刘蕾

     刘蕾,女,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其他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四、(二)新增股东详

细情况、(2)奥悦投资合伙人刘蕾近 5 年从业经历。”

     (2)匡翠思

     匡翠思,男,197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其他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四、(二)新增股东详

细情况、(2)奥悦投资合伙人匡翠思近 5 年从业经历。”

     经核查,刘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刘旭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刘昊之胞兄,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匡翠思在发行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签字人员的关系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关系以及新增股东的任职情况如下:

    (1)刘蕾与刘昊为夫妻关系,且二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深圳奥海系刘昊控制的企业;奥悦投资、奥鑫投资均系刘蕾担任普通

合伙人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3)奥悦投资合伙人中陈洪川系刘旭配偶之胞弟、刘继先系刘昊之堂弟、

罗早生系刘蕾的表兄;

    (4)奥鑫投资合伙人中,刘晓金、刘小宁、刘梅招、刘小燕系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之一刘昊的胞姐;

    (5)刘蕾担任发行人董事、匡翠思及奥悦投资各合伙人均在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任职。

    除此以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

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的声

明承诺;(2)核查了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及奥鑫投资的工商信息资料;(3)取

得了发行人各股东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

    1、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共 3 名,分别为刘蕾、刘旭及匡翠思,经核查,该等人员

                                  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均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关

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教育部关

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

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股东的情形。

    发行人的上述 3 名自然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股东以奥海有限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的 3 名自然人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

    (2)发行人企业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发行人企业股东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及奥鑫投资提供的工商信息资料、

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3 名企业股东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及奥鑫

投资均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2、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以及访谈,发行人股东均不存在代持或委托

持股的情况。

    3、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深圳奥海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实际控制人刘蕾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旭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

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然人股东匡翠思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

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企业股东奥悦投资、奥鑫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各股东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不存在代持或委

托持股的情况。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

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反馈意见五、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 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

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

同业竞争的情形,如涉及大行业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的区分认定,请保荐机构

和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

                                  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源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

等方面情节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

意见。(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

响。(《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5 题)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

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

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2)网络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3)对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奥海,实际控制人为刘昊、刘蕾夫妇。截止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夫妇控制的企业

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名称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国内贸易,汽车
                               租赁,房屋租赁(以上法律、 2016 年起,除实业投资及清
                  2007 年 12
 1     深圳奥海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理少量存货外,未经营其他
                   月7日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业务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
                                       通货运。
                                                          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平
                  2016 年 11
 2     奥鑫投资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
                   月 11 日
                                                          未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为发行人员工的持股平台,
                  2016 年 11
 3     奥悦投资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实
                   月8日
                                                          际经营其他业务
                  2008 年 6    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自有   报告期内曾从事房屋租赁业
 4     奥海实业
                   月 26 日            物业租赁              务,目前未实际精英
       深圳市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2014 年 4
 5     海吉泰投                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           未实际经营
                   月 25 日
       资有限公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深圳市六                医用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的
                  2014 年 12
 6     维机器人                研发、销售,项目投资,信          未实际经营
                   月 23 日
       有限公司                        息咨询
       深圳市六
       维医用机   2015 年 1    医用机器人的研发、销售、
 7                                                               未实际经营
       器人有限    月 20 日          投资和咨询
         公司
       沈阳六维
       康复机器   2010 年 11   运动健身、康复设备及系统
 8                                                               未实际经营
       人有限公    月9日         的设计、研发、销售
          司
       深圳市飞
                                                          充电桩模块的研发(研发阶
       优雀新能   2017 年 6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电源
 9                                                        段),目前未实际生产和销
       源科技有    月 22 日      功率模块研发,销售
                                                          售
        限公司

     针对发行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况,说明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奥海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构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奥海设立时主要从事充电器生产及相关业务,

与发行人曾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但深圳奥海自 2016 起已不再从事产品生产,

仅有少量产品存货的销售,2017 年之后,深圳奥海变更了经营范围,不再从事

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深圳奥海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

     经信达律师结合深圳奥海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

技术来源、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后认为,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深圳奥海不存在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具体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五、(二)历史沿革”部分所述。

     2、奥鑫投资、奥悦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奥鑫投资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平台,奥悦投资为发行人员工的

持股平台,除投资发行人外,奥悦投资、奥鑫投资未经营其他业务。因此,报告

期内,奥悦投资、奥鑫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奥海实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奥海实业报告期内曾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目前未实际运营,其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明显不同。因此,报告期内奥海实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4、深圳市奥海吉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六

维医用机器人有限公司、沈阳六维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

争

     经核查,深圳市奥海吉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

市六维医用机器人有限公司、沈阳六维康复机器人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经营,报告

期内,前述四家公司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5、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经核查,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经营充电桩模块的研

发,经信达律师结合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

业务、专利取得主体、技术来源、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情况进行

分析论证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

馈意见五、(二)历史沿革”部分所述。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有本质区别,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不存在

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如涉及大行业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的区分认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

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等方

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等方面

情节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深圳奥海、深圳

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2)取得了深圳奥海、深圳市飞优

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固定资产清单;(3)取得了深圳奥海、深圳

                                   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明细;(4)网络核查深

圳奥海、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5)对实际控制

人刘昊、刘蕾进行了访谈。

    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大行业细分行业和细分产品的企业包括深圳奥海和深圳

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业的各方面情况如下:

       1、历史沿革方面

    (1)深圳奥海

    深圳奥海目前持有发行人 61.95%的股权,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该企业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四、

(二)新增股东详细情况、1 发行人新增法人股东情况”。

    (2)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L11Q5L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9D

法定代表人         刘蕾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股权结构           深圳奥海持有 90%股权;刘蕾持有 10%股权。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2 日

经营范围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电源功率模块研发,销售。

    该企业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2017 年 6 月 17 日,深圳奥海、刘蕾签署《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深圳奥海持有 90%股权;刘蕾持有 10%股

权。

    2017 年 6 月 2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设立。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股权未发生变化。


                                        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奥海所控

股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2、资产方面

    根据上述关联企业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主要

资产(未经审计)情况如下:

                                              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
       项目/企业名称            深圳奥海
                                                        限公司

     流动资产(万元)           7,758.88                233.15

    非流动资产(万元)          3,288.80                 38.90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140.30                  38.90

      总资产(万元)            11,044.68               272.05

    根据上述关联企业的相关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深圳奥海流动资产主要为因发行人分红所得的现金及理财产品;非流动资产

主要包括深圳奥海持有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部分股权的可供出售金融财产以

及控股发行人及深圳市六维机器人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主要为汽

车、空调等办公设备。

    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为理财产品;固定资产主

要为高压差分探头、充电桩模块等电子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系

通过购买、自建、申请注册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拥有的资产相互

独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3、人员方面

    根据深圳奥海、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深圳奥海共有 3 名员工,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共有 6 名员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述关联企业中担任职务,亦不存在

发行人其他员工于上述关联企业任职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在人员方面与上述关联企业保持独立,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

业之间不存在人员混用的情形。

    4、业务方面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五、(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

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5、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

    根据深圳奥海及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http://cpquery.sipo.gov.cn/index.jsp)关于

前述企业专利的相关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深圳奥

海未拥有任何专利;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拥有任何专利。

    6、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与客户

    根据深圳奥海、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出具的

书面说明,深圳奥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除实业投资及清理少量存货之外未

经营其他业务,深圳市飞优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除从事充电桩模块的研发业务

外,未实际进行生产和销售。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深圳奥海与深圳市飞优

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与发行人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深圳奥海、深圳市飞优雀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

                                    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2)对前述人员进行了相关访谈;(3)核查了相

关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4)网络核查关联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

       经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反馈意见五、(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部分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除投资发行人及奥悦投资、

奥鑫投资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情况

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实际经营情况

                           李爱萍目前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
        香港浩富投资有限   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1                                                          投资实业
              公司         (刘昊曾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李爱萍丈夫王春萍持有该企业
        深圳正云网络技术   100%股权,李爱萍担任该企业的
 2                                                          软件开发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爱萍担任该
                           企业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巨正力科技
 3                         李爱萍持有该企业 80%的股权       目前未实际经营
            有限公司
        香港巨正力有限公   李爱萍持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4                                                          目前未实际经营
               司          并担任该企业董事
                                                            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
        深圳市众鑫信息技   独立董事郭建林的儿子郭鑫河持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5
        术咨询有限公司     有该企业 100%的股权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
                                                            务信息咨询

       经核查,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明显不同,与发行人

                                        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有本质区别,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不存在

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对外投资且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述企业均与发行人

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反馈意见六、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

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

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

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6 题)

    (一)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

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

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关联交易规定;(2)核查了发行人审议

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1、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中,规定了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


                                  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的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

确具体的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

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规定。

       2、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审议

情况如下:

       (1)董事会会议

序号        会议         时间                议案                   回避表决
                                 关于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2017 年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关联董事刘昊、刘
 1                     8 月 30
          第四次会议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日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
                                             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确定 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   关联董事刘昊、刘
                       2017 年
        第一届董事会                          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2                     10 月 9
          第五次会议             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日
                                            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无须回避
                                            的议案
                     2017 年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     关联董事刘昊、刘
 3                   11 月 18
          第六次会议               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     关联董事刘昊、刘
                       2018 年
        第一届董事会                   联担保的议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4                     8 月 20
          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     关联董事刘昊、刘
                         日
                                   汇票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刘昊、刘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
                       2018 年                                  蕾、刘旭回避表决
        第一届董事会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5                     9 月 25
          第十次会议                       议案
                         日
                                                              关联董事刘昊、刘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蕾、刘旭、匡翠思
                                       薪酬调整的议案
                                                                  回避表决
        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     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     关联董事刘昊、刘
 6
        第十四次会议 4 月 4 日     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蕾、刘旭回避表决


                                        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无须回避
                                              的议案

       (2)监事会会议

序号       会议          时间                  议案名称               回避表决
                                   关于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
         第一届监事                                                   无须回避
                      2017 年 8        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1       会第二次会
                      月 30 日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议                                                       无须回避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无须回避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确定 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
         第一届监事                                                   无须回避
                       2017 年                  案
 2       会第三次会
                      10 月 9 日   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
             议                                                       无须回避
                                              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无须回避
                                              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   2017 年
                                   关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
 3       会第四次会   11 月 18                                        无须回避
                                     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          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
         第一届监事                                                   无须回避
                      2018 年 8          联担保的议案
 4       会第六次会
                      月 20 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
             议                                                       无须回避
                                     汇票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无须回避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
                      2018 年 9
 5       会第七次会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无须回避
                      月 25 日
             议                              议案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须回避
                                         薪酬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
                                                                      无须回避
                                     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
                      2019 年 4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6       会第九次会                                                   无须回避
                       月4日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议
                                   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无须回避
                                              的议案

       (3)股东大会决议


                                          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会议         时间                   议案名称               回避表决
                                   关于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     关联股东深圳奥
        2017 年第二
                      2017 年 9        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海、刘蕾、刘旭、
 1      次临时股东
                      月 15 日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奥悦投资、奥鑫投
            大会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资回避表决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于确定 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   关联股东深圳奥
        2017 年第三   2017 年
                                                案                海、刘蕾、刘旭、
 2      次临时股东    10 月 26
                                   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   奥悦投资、奥鑫投
            大会         日
                                              的议案                资回避表决
                                   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奥
        2017 年第四
                       2017 年     关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     海、刘蕾、刘旭、
 3      次临时股东
                      12 月 5 日     筑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奥悦投资、奥鑫投
            大会
                                                                    资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暨关     关联股东深圳奥
        2018 年第一
                      2018 年 9          联担保的议案             海、刘蕾、刘旭、
 4      次临时股东
                      月 18 日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     奥悦投资、奥鑫投
            大会
                                     汇票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资回避表决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关联股东深圳奥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海、刘蕾、刘旭、
        2018 年第二   2018 年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
                                                                  奥悦投资、奥鑫投
 5      次临时股东    10 月 25     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
                                                                    资回避表决
            大会         日                  议案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须回避
                                         薪酬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     关联股东深圳奥
                                     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海、刘蕾、刘旭、
        2018 年年度   2019 年 4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奥悦投资、奥鑫投
 6
         股东大会     月 26 日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资回避表决
                                   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
                                                                      无须回避
                                              的议案

       (4)独立董事意见

       2017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为公


                                          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

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本次关于确认 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本次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项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本次关于预计 2018 年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

案。”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竞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关联董事及关联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

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本次关于关联公司

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

们同意本议案。”

    2018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关联公司及关联董事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本次关于关联董事为子公司向中国信托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董事会在对调整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进行表决时,其表决程序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本次关于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

意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

    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发生关联交

易的决策过程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回避

程序、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独立董事已对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关联采购台账、关联销售台账;(2)核查了发行人与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

销售台账;(3)对关联采购、销售的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采购、销售的价格进

行分析比较;(4)取得了中工招商网、58 同城网站发布的东莞市塘厦镇厂房租

赁及深圳市西乡固戍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5)取得了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筑物估价报告》(方圆评报字[2017]第 D1049 号);

(6)核查了《专利权转让协议》及《专利转让补充协议书》;(7)取得了深圳

沃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8)取得了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

(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

    1、销售商品

    (1)关联销售的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占当期           占当期               占当期          占当期
          交易     金额           金额               金额
关联方                     营业收           营业收               营业收   金额   营业收
          内容     (万           (万               (万
                           入的比           入的比               入的比 (万元) 入的比
                   元)           元)               元)
                             重               重                   重              重
       电解电
深圳沃 容、数据
                          --               --                --            109.75    0.11%
  品 线、外壳
         等

     (2)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向深圳沃品销售的主要产品是数据线、外壳、电解电容等,数据线销售

金额占比为 83.19%。发行人向深圳沃品销售的主要产品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只
                                                             深圳沃品          无关联第三方
序号                       交易内容
                                                             平均单价            的平均单价

         LC503 800mm 迈克数据线 线材白色 插头
 1                                                                 0.90             0.90
                     白色 RoHS

         W-1089/800mm 迈克数据线 中性 线材白
 2                                                                 1.03             1.00
                   色 插头白色 RoHS

     通过上述销售价格比较,发行人向深圳沃品销售的上述产品平均价格与无关

联第三方交易的平均价格基本相同,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采用不公允的交易

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2、采购商品

     (1)关联采购的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采购商品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占当期          占当期          占当期          占当期
关联 交易
              金额 营业成 金额       营业成 金额     营业成   金额   营业成
  方 内容
            (万元) 本的比 (万元) 本的比 (万元) 本的比 (万元) 本的比
                       重              重              重              重
深圳
     电费          --                 --                    --             11.95     0.02%
奥海
深圳 原材    178.38     0.23% 1,808.92     1.31% 1,586.03         1.78%   105.05     0.15%

                                            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亿能     料

     (2)与深圳亿能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深圳亿能采购塑胶外壳。由于塑胶外壳属

于定制化产品,市场上无同类产品可供比价,因此,发行人在采购新款塑胶外壳

时,通常会向 3 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对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向

深圳亿能采购的主要产品的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只
                       2019 年度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无关
                                                          无关联               无关联              联第
序                                                                   深圳                   深圳
       交易内容     深圳亿     无关联第三    深圳亿       第三方               第三方              三方
号                                                                   亿能                   亿能
                    能平均    方平均单价/    能平均       平均单               平均单              平均
                                                                     平均                   平均
                    单价        单价区间     单价        价/单价               价/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区间                  区间              单价
                                                                                                   区间
         A121A
1                     --            --        1.21       1.25-1.26   1.12      1.11-1.32     --     --
       欧规底壳
         A121A
2                     --            --        0.21       0.17-0.22   0.20        0.22        --     --
       欧规面壳
         A190A
3                     --            --         --           --       1.01      0.71-1.20     --     --
       印度规底壳
         A162A
4                     --            --        0.76       0.79-0.82   0.78      0.78-0.82     --     --
       中规底壳
5       A8 面壳       --            --         --           --        --          --        0.54   0.56
         A207
6                     --            --        1.19         1.19                              --     --
       中规面壳
         A165A
7                    1.26       1.01--1.17     --           --        --          --         --     --
       美规底壳
         A166A
8                    1.03         1.06         --           --        --          --
       美规底壳
         A806A
9                    0.75         0.74
       英规面壳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与深圳亿能之间关联交易定价与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的

定价水平较为接近,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深圳亿能以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

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或进行利益输送的安排。


                                             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与深圳奥海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深圳沃品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深圳奥海租赁了厂房,深圳

奥海作为出租方代承租方深圳沃品支付了租赁物业的电费,电费价格参考供电局

出具的电费通知单,因此价格公允。

     3、关联租赁

     (1)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租金(万元)                   租赁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      2019 年                                                 租赁期限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 (平方
                                        1-6 月
                                                                             米)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
                     塘龙东路 5 号 A                                                          2014-4-1 至
奥海实业 发行人                          --         -       333.04      346.80 22,293.50
                    栋、B 栋 3-5 层厂                                                         2017-12-31
                     房、宿舍 1-5 层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                                                          2014-12-1
           东莞奥
奥海实业             塘龙东路 6 号 B          --        -   28.11       28.80    1,890.4          至
             洲
                         栋 2 楼厂房                                                          2017-12-31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
           东莞海                                                                             2015-4-1 至
奥海实业             塘龙东路 6 号 B          --        -   57.62       60.00    2,590
             升                                                                               2017-12-31
                         栋 1 楼厂房

                     深圳市南山区
                     南山街道南山                                                             2016-11-16
           深圳奥
  刘蕾               大道 1008 号南           --        -    0.88        0.33    110.69           至
             达
                    园枫叶大厦 9 楼                                                            2017-4-30
                           D室

                     深圳市宝安区
                                                                                              2015-10-1
           深圳沃    固戍社区下围
深圳奥海                                      --        -           -   12.00    3,200            至
             品     园工业区 9 号厂
                                                                                               2016-1-31
                     房 2-5 楼的房屋

           东莞海                                                                             2016-1-1 至
深圳奥海            福克斯小型汽车            --        -           -    1.71    不适用
             升                                                                               2016-12-31

                  合计                        --        -   419.65      449.64            -       -

     注:深圳沃品自 2016 年 2 月开始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定价的公允性

       1)发行人、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与奥海实业之间的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上述租赁房屋的租金价格与当地市场租金比较情况如下:

                                                                                  当地市场租
出租    承租                              租赁面积    租金总额     单位租金
                      租赁资产                                                    金的价格区
 方      方                               (m2)      (元/月)     (月)
                                                                                      间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龙
奥海    奥海
               东路 5 号 A 栋、B 栋 3-5   22,293.50     289,000   12.96 元/m2     10 元/m2/月
实业    科技
                层厂房、宿舍 1-5 层                                               至 15 元/m2/
奥海    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龙                                                 月之间
                                           1,890.40      24,000   12.70 元/m2
实业    奥洲   东路 6 号 B 栋 2 楼厂房

奥                                                                                15 元/㎡/月
        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龙                                           2
海实                                         2,590       50,000   19.31 元/m      至 20 元/㎡/
        海升   东路 6 号 B 栋 1 楼厂房
 业                                                                                月(注)

    注:数据来源于中工招商网东莞市塘厦镇厂房出租发布价格统计而得。1 楼厂房可
以承受更重的生产设备且 1 楼楼层更高,实用性较其他楼层更强,故 1 楼厂房租金的价
格比其他楼层略高。

       通过对关联租赁中月租金价格与当地市场租金价格比较,发行人承租的奥海

实业的房屋建筑物租赁价格在当地市场租金的价格区间内,定价公允;且上述关

联租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已不再续租,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经营成果以及主营

业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深圳奥达为在深圳开展经营活动,向刘蕾租赁了办公场所,具有商业合

理性。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采用市场定价,定价公允。

       3)根据中工招商网显示的深圳市西乡固戍厂房出租价格,当地市场价格区

间为 30 元/㎡/月至 40 元/㎡/月;租赁房屋建筑物的租金采用市场定价,租金约

为 37.5 元/㎡/月,定价公允。

       4)东莞海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向深圳奥海租赁了车辆。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资料,该车辆车型老旧,虽无法在市场上获取可比价格,但由于该车辆使

用年限久,租赁时该车辆账面折旧基本计提完毕,定价合理。


                                            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向关联方奥海实业购买房屋建筑

    2017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编号为 2017WT061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

告》(2017083)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由于

宗地上已建有三栋建筑物面积为 26,682.8 平方米的建筑物(建筑物评估价格为

4,193.2736 万元),土地与建筑物一并出让,竞得方需在缴付地价款的同时向建

筑物原业主支付建筑物价款,建筑物原业主收到建筑款后向竞得方提供相关票据

和报建材料。因此,发行人竞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向建筑物原业主(奥海实

业)按照评估价格 4,193.2736 万元(含税)支付相应价款。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已向建筑物原业主(奥海实业)全额支付了上

述建筑物款项。

    为取得 2017WT061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东莞市塘厦镇土地储

备中心关于“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出让”的要求,发行人取得了上述建筑物,具有合

理性。购买价格按照东莞市塘厦镇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筑物估价报告》(方圆评报字[2017]第 D1049 号)的评估

价格购买,定价公允。

    5、向关联方出售子公司深圳沃品的股权

    2016 年 2 月 1 日,奥海有限与李爱萍、罗川、范鲁江和陈赵军共同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奥海有限将其持有深圳沃品 70%的股权分

别转让给李爱萍、罗川、范鲁江和陈赵军(其中,李爱萍以 35 万元的价格受让

取得 35%的股权,罗川以 20 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 20%的股权,范鲁江以 10 万

元的价格受让取得 10%股权,陈赵军以 5 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 5%的股权)。

    根据深圳沃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深圳沃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负数;根据深圳沃品转让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深圳沃品

股权转让前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各方协商后以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平价

转让,价格公允。


                                   7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向实际控制人购买无形资产

       2016 年 3 月 7 日、2017 年 8 月 30 日,奥海有限及发行人分别与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刘昊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协议》及《专利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刘

昊将其拥有的如下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转让的相关专利权的基本情况如

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期
 1             手机充电器(A31)               外观设计    ZL201230050012.7         2012.03.07
 2                  充电器(A37)              外观设计    ZL201330059199.1         2013.03.11
 3       电源适配器(A98-1,A98 印度规)       外观设计    ZL201530122991.6         2015.04.30

       为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以及业务和资产的独立性,进行业务整合,刘昊将其

拥有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上述专利无偿转让给发

行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核准和备案程序,合法有效,该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系对发行人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理性。

       7、关联资金拆借业务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万元)2017 年度(万元)         2016 年度(万元)
               (万元)
关联方
             本期       本期     本期    本期          本期
                                              本期借入                本期借入      本期偿还
             借入       偿还     借入    偿还          偿还
  刘昊         --         --       --      --     --     --             58.00         885.36
 深圳奥
               --         --        --    --        6.79    6.79       416.77        2,483.08
   海
 罗早生        --         --        --    --         --      --             --     630.85(注)
  合计                                              6.79     6.79      474.77        3,999.29
       注:含本金和利息


       上述资金拆借的交易背景及原因:为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发行人向关

联方拆借资金以满足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经核查,截至 2017 年年末,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已全部清理完毕,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东莞海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

罗早生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30.85 万元。发行人偿还刘昊、深圳奥海借款时未支付

资金占用费,但经测算,发行人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刘昊、深圳奥海支付


                                               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金占用费的金额约为 100 万元左右,资金占用费对发行人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8、关联担保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主要   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期限
                       事项     (万元)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刘昊、刘蕾
                       注1       2,000     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
奥海实业、江西奥海
                                           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
   刘昊、刘蕾          注2       5,625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刘昊、刘蕾
                       注3       6,000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东莞奥洲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
   刘昊、刘蕾          注4       20,000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刘昊、刘蕾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合
                       注5       8,500
     东莞奥洲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刘昊、刘蕾          注6       9,050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
   刘昊、刘蕾          注7       10,000    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
                                           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刘昊、刘蕾          注8       5,000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自担保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
   刘昊、刘蕾          注9       8,000
                                           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奥海实业         注 10     1,298.99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深圳奥海         注 11     2,782.88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深圳奥海、奥海实业    注 12     2,368.28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
   刘昊、刘蕾
                      注 13      6,000     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东莞奥洲
                                           满之日起两年
   刘昊、刘蕾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
                      注 14      10,000
深圳奥海、东莞奥洲                         届满之日起两年
     深圳奥海
                      注 15      3,100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
   刘蕾、刘昊
                                           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刘昊、刘蕾         注 16      10,000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1:2015 年 12 月 23 日,刘昊、刘蕾、奥海实业、江西奥海分别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0015110761),约定:刘昊、刘蕾、奥海实业、江西奥海为奥海有限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015110761)项下的贷

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2,000 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2:2016 年 9 月 5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8800-8110-089、[2016]8800-8110-090),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有限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在 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5,625 万元。

    注 3:2017 年 11 月 28 日,刘昊、刘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1711280230 号),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最高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注 4:2017 年 11 月 30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ZH78221711020)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

    注 5:2017 年 12 月 25 日,刘蕾、刘昊、东莞奥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8800-8110-241、

[2017]8800-8110-242、[2017]8800-8110-243),约定:刘蕾、刘昊、东莞奥洲为

奥海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

保函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500 万元。



                                   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6:2017 年 12 月 26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东银(3100)2017 年最高保字第 022651

号、东银(3100)2017 年最高保字第 022652 号),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

技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在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21 月 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限额为 9,050 万元。

    注 7:2018 年 1 月 22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018010013),约定:刘昊、刘蕾

为奥海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

0018010013)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

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注 8:2018 年 3 月 28 日,刘昊、刘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44-YYTDG 保 2018032801),

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在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承兑商业汇票协议项下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注 9:2018 年 6 月 20 日,刘昊、刘蕾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保字第 ZH1800000025703-1 号、

个高保字第 ZH1800000025703 号),约定:刘昊、刘蕾为奥海科技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25703 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整。

    注 10:2018 年 9 月 26 日,奥海实业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09026),约定:奥海实业为奥海科技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

CD78221809026)项下债务(1,298.99 万元)提供担保。2018 年 9 月 30 日,奥

                                    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海实业、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质押合同补充

协议》,双方同意将质押合同的出质人由奥海实业变更为奥海科技。

    注 11:2018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奥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10029),约定:奥海实业为奥海科技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

号:CD78221810029)项下债务(2,782.88 万元)提供担保。

    注 12:2018 年 11 月 26 日,奥海实业、深圳奥海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zy78221811022-1、zy78221811022-2),

约定:奥海实业、深圳奥海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cd78221811022)项下债务(2,368.28

万元)提供担保。

    注 13:2018 年 11 月 23 日,刘昊、刘蕾、东莞奥洲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1811161500 号),约定:刘昊、刘蕾、东莞奥洲为奥海科技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期间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发生的全部债

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14:2018 年 11 月 23 日,刘昊、刘蕾、东莞奥洲、深圳奥海分别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GB78221810024-1、GB78221810024-2、GB78221810024-3、GB78221810024-4),

约定:刘昊、刘蕾、东莞奥洲、深圳奥海为奥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ZH78221810024 号)项下的全部债

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15:2018 年 11 月 28 日,深圳奥海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东银(3100)2018 年最高权质字第 029123

号),约定:深圳奥海为发行人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期间

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融资业务发生的债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3,100 万元整)提供质押担保。

                                     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1 月 17 日,奥海科技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签订《补充

协议》,双方同意将上述《银行承兑协议》担保方式由原来的刘昊、刘蕾连带保

证及深圳奥海的质押变更为刘昊、刘蕾连带保证及奥海科技的质押。

    注 16:2019 年 6 月 13 日,刘昊、刘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54012019000000007 号),约定:

刘昊、刘蕾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债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发行人关联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发

行人需向相关银行申请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关联方为发行

人向银行申请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发行人适用有效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履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相应决策程序,

关联股东、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已经按照发行人的《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对关联交易发表肯定性无保留的意见。发行人与关

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其决策过程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相符。

    发行人为解决临时性需求向关联方拆借部分资金,但截至 2017 年年末,前

述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完毕,虽然发行人未支付部分资金占用费,但资金占用费

对发行人当期利润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发行

人关联方无偿向发行人提供的担保、转让无形资产均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

形;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市场定价相符或符合

商业逻辑,具有公允性。



                                     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七、请核查说明发行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的详细情

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的详细情

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还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专利或其他技术。(《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7 题)

       (一)发行人现有商标、专利基本情况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商标、专利证书;(2)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

利证明文件;(3)核查了商标、专利转让协议;(4)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权利

                                                   2013.7.21 至
 1                    10429168    发行人     9                      无      继受取得
                                                    2023.7.20

                                                   2010.08.28 至
 2                    6091498     发行人     9                      无      继受取得
                                                    2020.08.27

                                                   2013.10.07 至
 3                    10382242    发行人     9                      无      继受取得
                                                    2023.10.06

                                                   2017.07.21 至
 4                    20176971   东莞海州    9                      无      原始取得
                                                    2027.07.20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第 1 项商标及第 3 项商标受让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深圳

奥海;发行人上述第 2 项商标受让于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深圳市中天电子有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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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上表中第 4 项商标系东莞海州自主申请取得。上述 4 项商标均在有效期

 内。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商标主要用于发行人产品型号标识以及企业品

 牌标识,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品牌,有助于发行人在行业内实现差异化

 竞争。

        2、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98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ZL 2012 1            2012 年 6 月
 1        便携式多接口转换器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0217775.5               28 日

       充电器自动测试及镭雕生产           ZL 2016 1            2016 年 1 月
 2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线                      0065269.7               29 日

       电芯自动点焊装置及其自动           ZL 2016 1            2016 年 2 月
 3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点焊方法                   0071298.4               1日

       PCB 板自动上板机及其自动           ZL 2016 1            2016 年 2 月
 4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上板方法                   0071411.9               1日

       自动弯弹片及压弹片机及其           ZL 2016 1            2016 年 2 月
 5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弯弹片、亚弹片的方法             0071403.4               1日

       便携式充电器的变压器骨架           ZL 2015 1            2015 年 8 月
 6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及变压器的自动化生产工艺           0546191.6               31 日

       带航空母座的 USB 充电器多          ZL 2016 1            2016 年 2 月
 7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通道测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0070895.5               1日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载具循           ZL 2016 1            2016 年 1 月
 8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环线                    0070897.4               30 日

       变压器三层绝缘线热熔压线           ZL 2016 1            2016 年 9 月
 9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高设备及热熔压线高工艺            0820716.5               13 日

                                          ZL 2016 1            2016 年 4 月
 10       一种可转换插头组件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0244070.0               19 日

       带有磁芯屏蔽线的变压器的           ZL 2016 1            2016 年 9 月
 11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生产工艺                   0820922.6               13 日




                                             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ZL 2016 1            2016 年 12
 12       车载充电器组装方法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03904.2              月5日

       充电器产品超声焊接及组装          ZL 2016 1            2016 年 12
 13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生产线                   1136316.9             月 12 日

                                         ZL 2016 1            2016 年 12
 14    充电器壳体的自动焊接方法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04422.9              月5日

                                         ZL 2016 1            2016 年 12
 15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13554.8              月7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方          ZL 2016 1            2016 年 11
 16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法                     1042927.7             月 22 日

       板式变压器及带有该变压器          ZL 2017 1            2017 年 4 月
 17                               发明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的适配器和充电器              0290686.6               28 日

                                  实用   ZL 2010 2            2010 年 8 月
 18         一种变压器骨架                           发行人                   继受取得
                                  新型   0289187.9               10 日

       一种插脚组件及带有该插脚   实用   ZL 2011 2            2011 年 7 月
 19                                                  发行人                   继受取得
          组件的充电器和插头      新型   0273087.1               29 日

                                  实用   ZL 2012 2            2012 年 11
 20           变压器骨架                             发行人                   继受取得
                                  新型   0618676.3             月 21 日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2 月
 21     便携式无线 Wi-Fi 路由器                      发行人                   继受取得
                                  新型   0060193.0               3日

       用于充电器的 AC 五金脚与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3 月
 22                                                  发行人                   继受取得
          PCBA 板的连接结构       新型   0121623.5               18 日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4 月
 23     便携式无线充电移动电源                       发行人                   继受取得
                                  新型   0165210.7               3日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7 月
 24          便携式充电器                            发行人                   继受取得
                                  新型   0412740.7               11 日

       一种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骨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12
 2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架              新型   0815337.9             月 10 日

                                  实用   ZL 2013 2            2013 年 12
 26          便携式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815833.4             月 10 日

       带有可防止变压器跌落的安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2 月
 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装骨架的充电器        新型   0113791.9               15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2 月
 28    可防止变压器跌落的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13685.0               15 日




                                            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2 月
 29     充电器的变压器安装结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13800.4               15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4 月
 30        一种便携式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7088.7               22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5 月
 31      一种机线一体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328185.9               19 日

       便携式充电器及其变压器的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6 月
 3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绕线结构           新型   0385566.0               4日

       便携式充电器及其弹片与插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6 月
 3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脚的连接机构         新型   0403787.6               12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6 月
 34      一种可换插脚的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21537.5               17 日

       用于手机充电器 PCBA 的刷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6 月
 3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板、测试、点胶自动生产线   新型   0398383.2               10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8 月
 36    便携式充电器的变压器骨架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672245.9               31 日

        检测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9 月
 3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EMC 性能的治具         新型   0739003.7               22 日

       自动启动电子负载进行测试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3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的治具            新型   0912920.0             月 14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39     保护板一体化的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43211.9             月 23 日

       设有红外线温度测试的移动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电源             新型   0943035.9             月 23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1     设有镜面显示的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53897.X             月 25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2        快充多接口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62202.4             月 27 日

       移动电源的轻触开关固定结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构              新型   0984313.5             月 30 日

       设有电池容量和电流显示的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移动电源           新型   0977716.7             月 30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45            电源排插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064535.1             月 17 日




                                            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46        迷你型车载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070216.1             月 18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47    体积小功率大的旅行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46077.8             月 24 日

       用于充电器成品自动线的专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4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用载具            新型   1111453.8             月 25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49     移动电源的内部固定结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88067.0              月2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50       输送轨道高差过渡台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757.2             月 31 日

       线路板流水线上的修板操作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5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台              新型   1143294.X             月 31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52       超声波焊接气动夹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283.1             月 31 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53       光耦合器便捷放置架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2033.6             月 31 日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载具循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 月
 5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环线             新型   0102101.4               30 日

       电芯自动点焊装置的点焊治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5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具              新型   0102313.2               1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1
 56     移动电源的电流检测模块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53190.9             月 25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57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7105.1               1日

                                  实用   ZL 2015 2            2015 年 12
 58       PCBA 连板分板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216.X             月 31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59         转盘式旋铆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726.0               1日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充电器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高压测试机构         新型   0102749.1               1日

       用于充电器测试线的充电器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功能测试机构         新型   0102750.4               1日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的产品载具          新型   0101975.8               1日




                                            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的 AC 顶针定位模块      新型   0101974.3               1日

       充电器耐高压测试与电性能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测试自动转换装置       新型   0102599.4               1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5      旋铆机的载具循环系统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747.2               1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2 月
 66         自动弯弹片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866.8               1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6 月
 67        多转接头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536785.9               2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的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6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夹放旋转机构         新型   1256825.0             月 22 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盖章装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6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1257446.3             月 22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0            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47726.3              月9日

       车载充电器组装机的组装夹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具              新型   1325780.8              月5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72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264505.X             月 22 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刷板的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7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刷板机构           新型   1256824.6             月 22 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点胶装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7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1257619.1             月 22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75          电芯分选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05115.2             月 30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6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37249.2              月7日

       高低产能对接生产线的水平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移栽输送装置         新型   1337248.8              月7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8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25713.6              月5日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的载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7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料转盘            新型   1325751.1              月5日




                                            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充电器旋转超声焊接机的自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动取料装置          新型   1325752.6              月5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1        车载充电器组装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25712.1              月5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2     充电器组装自动压盖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34691.X              月7日

       用于生产线的自动拾取超焊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接装置            新型   1334692.4              月7日

       充电器产品超声焊接及组装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生产线            新型   1360432.4             月 12 日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5     自动夹取产品及升降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40755.7              月7日

       治具循环回流及左右切换装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2
 8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1340881.2              月7日

       充电器 PCBA 板自动测试装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8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1257649.2             月 22 日

       电容、电阻元器件双向切脚   实用   ZL 2016 2            2016 年 11
 8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247322.7             月 16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4 月
 89      用于充电器的过载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05483.2               17 日

       有效减少共模噪声的小功率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4 月
 9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充电器            新型   0460389.7               28 日

       各类电子设备可共用的充电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5 月
 9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器              新型   0552843.1               17 日

       应用于大功率电源适配器中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4 月
 92    的抗雷击电路及该电源适配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60212.7               28 日
                  器

       检测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承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4 月
 9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受浪涌电流大小的装置     新型   0474016.5               28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6 月
 94          便携式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640261.9               3日

       板式变压器及带有该变压器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4 月
 9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的适配器和充电器       新型   0473735.5               28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1
 96       LCD 屏显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646075.2             月 30 日



                                            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一种移动电源及其电量指示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9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电路             新型   1709446.7              月7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98    一种自适应充电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19727.8             月 20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99          一种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44782.2             月 22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100          一种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40715.3             月 22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101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8566.6             月 29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102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7943.4             月 29 日

       一种无线充电器老化测试装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 月
10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0075144.7               16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04      无线充电器测试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823.1               11 日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12
105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7516.6             月 29 日

       一种无线充电器老化测试装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 月
1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置               新型   0075200.7               16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07        PCBA 板摆放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50035.4               11 日

       一种无线充电器的镭雕定位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0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治具             新型   0250070.6               11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09    一种充电器包热缩膜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50558.9               11 日

       PCBA 板不良焊点红外定位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5 月
11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修正装置           新型   0667540.9               3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11    一种充电器气动包膜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514.4               11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2 月
112    一种充电器超声焊回流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532.2               11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3 月
113      充电器转盘镭雕设备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41254.0               29 日




                                            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外观   ZL 2011 3            2011 年 11
114           充电器(A8)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419267.1             月 15 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3 月
115       手机充电器(A10)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050002.3               7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3 月
116       手机充电器(A31)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050012.7               7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4 月
117         充电器(A12)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119033.X               19 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4 月
118    车载充电器(CD002 双 USB)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118820.2               19 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4 月
119         充电器(A8+)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118057.3               19 日

                                    外观   ZL 2012 3            2012 年 12
120         车充(CD001)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595897.9              月3日

                                    外观   ZL 2013 3            2013 年 3 月
121           充电器(A9)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058690.2               11 日

                                    外观   ZL 2014 3            2014 年 4 月
122      车载充电器(CD004)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107816.5               28 日

                                    外观   ZL 2014 3            2014 年 12
123      多 USB 充电器(A15)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498014.1              月4日

                                    外观   ZL 2014 3            2014 年 12
124      车载充电器(CD006)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497498.8              月4日

                                    外观   ZL 2014 3            2014 年 12
125       USB 充电器(A34)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551228.0             月 25 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 月
126            移动电源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028911.0               30 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4 月
127        移动电源(P10)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083679.0               2日

       电源适配器(A98-1,A98 印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4 月
128                                                    发行人                   继受取得
                度规)              设计   0122991.6               30 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5 月
129      电源适配器(A98-2)                           发行人                   继受取得
                                    设计   0125780.8               4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1
130      电源适配器(A18M)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431018.2              月2日




                                              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1
131      电源适配器(A1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430461.8              月2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1
132      电源适配器(A11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430607.9              月2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1
133      电源适配器(A38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430567.8              月2日

                                  外观   ZL 2015 3            2015 年 11
134      电源适配器(A11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430614.9              月2日

                                  外观   ZL 2016 3            2016 年 1 月
135        移动电源(AH-C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25391.2               25 日

       电源适配器(A824&A810 中   外观   ZL 2016 3            2016 年 5 月
13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美规印度规)         设计   0173460.4               11 日

       电源适配器(A806&A824 欧   外观   ZL 2016 3            2016 年 5 月
13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规)             设计   0173471.2               11 日

                                  外观   ZL 2016 3            2016 年 12
138    电源适配器(A824 英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603992.7              月9日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4 月
149      充电器(A810 欧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131960.6               19 日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4 月
140      无线充电器(A81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132344.2               19 日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4 月
141      无线充电器(A8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132260.9               19 日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5 月
142      车载充电器(子弹头)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168759.5               10 日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6 月
143         充电器(A15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218524.2               2日

               移动电源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6 月
14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TA10000-TA20000)      设计   0218987.9               2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45            充电插头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2.X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46            充电插头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32.4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47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68.2               23 日




                                            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外观   ZL 2017 3            2017 年 12
148            无线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685292.1             月 29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49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685.3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0            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40.9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1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31.X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2        车载 USB 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695.7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3            无线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52.1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4            单口车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6.8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5            无线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1.5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6            充电插头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7.2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7          无线充电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05.X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8            无线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721.6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59            移动电源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80.6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60            双口车充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4.9               23 日

                                  外观   ZL 2018 3            2018 年 1 月
161            充电插头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30813.4               23 日

       便携式充电器变压器自动化          ZL 2015 1    江西    2015 年 11
162                               发明                                        继受取得
       生产连动机构及其使用方法          0762138.X    奥海     月 10 日

       降低共模干扰的 Type-C 便          ZL 2015 1    江西    2015 年 12
163                               发明                                        继受取得
         携式充电器及其变压器            0963564.X    奥海     月 18 日

       抵抗共模干扰的变压器绕线          ZL 2015 1    江西    2015 年 11
164                               发明                                        原始取得
       电路、结构及便携式充电器          0761408.5    奥海     月 10 日




                                            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ZL 2017 1   江西   2017 年 1 月
165                                发明                                      原始取得
                 方法                     0044625.1   奥海      21 日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ZL 2017 1   江西   2017 年 1 月
166                                发明                                      原始取得
                  机                      0044658.6   奥海      21 日

                                          ZL 2017 1   江西   2017 年 2 月
167     USB 矫正方法和矫正治具     发明                                      原始取得
                                          0105780.X   奥海      24 日

       适用电性参数相近的多型号    实用   ZL 2016 2   江西   2016 年 9 月
168                                                                          原始取得
           磁芯的变压器骨架        新型   1053012.1   奥海      13 日

       变压器磁芯屏蔽线自动化绕    实用   ZL 2016 2   江西   2016 年 9 月
169                                                                          原始取得
                制治具             新型   1053230.5   奥海      13 日

       变压器三层绝缘线热熔压线    实用   ZL 2016 2   江西   2016 年 9 月
170                                                                          原始取得
        高设备的热熔压线高模块     新型   1052976.4   奥海      13 日

       USB 充电器多通道测试装置    实用   ZL 2016 2   江西   2016 年 2 月
171                                                                          原始取得
         的 USB 插头定位模块       新型   0102450.6   奥海      1日

       移动电源上盖、底壳扣合的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2                                                                          原始取得
             气动压合治具          新型   0076167.5   奥海      21 日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3                                                                          原始取得
         机的 PCB 板上板系统       新型   0076184.9   奥海      21 日

       PCB 板、PCBA 板自动上板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4                                                                          原始取得
           机的双板上板系统        新型   0076218.4   奥海      21 日

       自动上板机双板上板系统的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5                                                                          原始取得
               拉板机构            新型   0076634.4   奥海      21 日

       自动上板机双板上板系统的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6                                                                          原始取得
                上板箱             新型   0077964.5   奥海      21 日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7     车载充电器镜面压合治具                                               原始取得
                                   新型   0083792.2   奥海      21 日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8      移动电源合盖保压治具                                                原始取得
                                   新型   0086000.7   奥海      21 日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79    车载充电器的返修取板装置                                              原始取得
                                   新型   0088968.3   奥海      21 日

       用于电路板焊接 USB 的矫正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2 月
180                                                                          原始取得
                 治具              新型   0174458.8   奥海      24 日

                                   实用   ZL 2017 2   江西   2017 年 1 月
181      移动电源镭雕固定装置                                                原始取得
                                   新型   0089551.9   奥海      21 日




                                             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2        环形治具回流轨道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18904.9                 15 日

       手机充电器底壳插脚定位治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7 月
183                                                  东莞海升                     原始取得
                 具               新型   0837985.2                 11 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4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机             新型   1375709.X                 24 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编带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5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5700.9                 24 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套管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6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5707.0                 24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套管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7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6231.2                 24 日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88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钉卷机             新型   1460467.4                 7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生产用裁切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89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32831.6                 31 日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90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机             新型   1420416.9                 31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钉卷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91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60429.9                 7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钉卷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92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60714.0                 7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93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钉卷机             新型   1460527.2                 7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94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裁切机             新型   1432833.5                  31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95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编带机             新型   1375710.2                 24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裁切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96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35559.7                 31 日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97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编带机             新型   1420419.2                 31 日

                                  外观   ZL 2019 3              2019 年 1 月
198        充电器(A80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14477.9                 11 日




                                            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人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199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06089.8             月 19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00    自动切壳机的充电器安装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9411.5             月 23 日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0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             新型   1906086.4             月 19 日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0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             新型   1906088.3             月 19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203        防漏超声检测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562331.4               25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04          自动切壳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8821.8             月 23 日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第 22 项专利、第 114 项专利至第 129 项专利受让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昊,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发行人上述第 18 项专利至第 21

 项专利、第 23 项专利及第 24 项专利受让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奥海,取得方式

 为继受取得;江西奥海上述第 162 项、第 163 项专利受让于发行人,取得方式为

 继受取得。其他专利均为发行人、江西奥海、东莞海升、东莞海州自主申请获得,

 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及江西奥海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

 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上述 198 项专利全部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专利主要覆盖快速充电、智能充电、迷你充电、

 变压器骨架、抵抗共模干扰等核心技术;发行人的具有变压器骨架结构的智能充

 电器、迷你型便携式充电器等主要产品来源于发行人自有核心技术及上述专利。

 该等专利有助于发行人在行业内实现差异化竞争,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长远竞争

 力与持续经营能力,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

 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还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或其他技

 术


                                            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商

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商标转让证明等文件;(2)网络核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查询网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标及专利的相关信

息;(3)网络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有关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诉讼、仲裁情况;(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深圳奥海、刘蕾、刘旭

以及奥悦投资出具的书面声明。

       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权属纠

纷。

       2、根据深圳奥海、刘蕾、刘旭以及奥悦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未持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或其他技术。




       反馈意见八、请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外协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者

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将安全、环保成本高的环节外包的情况,主要外

包方是否存在相关被处罚情况,发行人是否将承担连带责。(《反馈意见》规

范性问题第 18 题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一)发行人与主要外协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外

协厂商;(2)通过网络核查的方式查询了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工商登记

信息;(3)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方情况如下:
         主要外协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序号                   股东情况                              经营范围
          工企业                         人员情况




                                    9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遂川县平鑫电     王玉明持有 100%     王玉明担任执行董事、 电源设备器、手机充电
    1                 1
          子有限公司             股权                  总经理               器加工及销售。
                                                                          充电器配件,电子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国内商
                          刘毅持有 50%股                                 业,物资供销业,货物
         深圳市盛荟能            权;           刘毅担任执行董事兼       及技术进出口。(以上
    2
         电子有限公司     张长枝持有 50%               总经理             均不含法律、行政法
                                 股权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
                                                                          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
                                                                                  目)
                             许红军持有                                  研发、产销:电子产品及
         东莞市威杰电       96.79%股权;        许红军担任执行董事       配件、光电产品、通用
    3
          子有限公司         高通武持有                兼经理             机械设备:货物进出
                             3.21%股权                                      口、技术进出口
                          袁运榜持有 40%                                 电子产品、五金、数据
                               股权;                                    连接线、充电器生产、
         遂川鑫珠江电     旷艳红持有 30%        袁群义担任执行董事       加工、销售。(依法须
    4
          子有限公司           股权;                 兼总经理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肖剑冰持有 30%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股权                                          经营活动)
                                                                         充电器、数据连接线、
                                                                          电子产品、五金的生
         遂川万力电子     黄六生持有 100%       黄六生担任执行董事       产、加工、销售。(依
    5
         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                 兼总经理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五金模具、机械设备、
                                                                         五金配件、SMT 贴片的
         深圳市忠城电                                                    研发,销售;国内贸易,
                          郑柔玲持有 100%       郑柔玲担任执行董事
    6    子技术有限公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五
                                 股权                 兼总经理
               司                                                        金模具、机械设备、五
                                                                         金配件、SMT 贴片的生
                                                                                   产




1
    遂川县平鑫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遂川县鑫宇源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变更。

                                                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般经营项目是:手机
                                                               开关电源充电器、线
                                                               材、电子产品(不包括
                                                               产生污染的产品和工
                      许晓栩持有 65%
                                          许哲丰担任总经理;   序)的生产与销售,国
       深圳市奥科普       股权;
 7                                        许晓炼担任执行董事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电子有限公司   云蝶持有 35%股
                                                               出口。(法律、行政法
                            权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许可经营项
                                                                        目是:
                      王西军持有 50%
       东莞市超越机                                            产销:通用机械设备及
                          股权;          伍振勇担任执行董事
 8     械设备有限公                                            其配件、电子产品;机械
                      伍振勇持有 50%           兼总经理
             司                                                        设备租赁
                           股权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外协方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是否存在将安全、环保成本高的环节外包的情况,主要外包方是否

存在相关被处罚情况,发行人是否将承担连带责任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外

协方;(2)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3)通过网络核查的方式查询外协方是

否存在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4)取得了外协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将成品组装、插件、贴片、插件、镭雕等环节外包,其

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外协工序                      其核心技术和工艺在生产中具体体现


                  按标准操作程序(SOP)装配各零部件,组装充电器等,主要使用点胶
     成品组装
                                     机、超声波机、镭雕机等设备。


                  将电子元件按标准操作程序(SOP)要求插件在 PCB 板上,主要使用插
      插件
                                       件过炉治具、波峰焊等设备。


                  将贴片元件贴附在 PCB 电路板上,主要使用贴片机、锡膏印刷机、红胶
      贴片
                             印刷机、回流焊、ATE 半成品测试仪等设备。


      镭雕              利用激光镭雕机将产品的 LOGO 参数雕于产品上的过程。


                                          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外包环节均不属于安全、环

保成本高的生产环节,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将安全、环保成本高的环节外包的情

况。根据发行人主要外协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外包方不存在因违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

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亦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反馈意见九、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

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反

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13 题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江西奥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查材料;(3)取得了发行人及江西奥海员工花名册;(4)

核查了发行人专利证书;(5)取得了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9]48300009 号)。

    基于上述核查,信达律师确认了以下情况: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544001074),认定有效期三年

    2018 年 11 月 28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东省税务局向发行人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001303),认定有效期三年。

    2017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向江西奥海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01736000448),认定有效期三年

                                   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信达律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的

规定进行逐一核查,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注册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发行人 2018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拥有 57 项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自

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对其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为新型动力电

池(组)与储能电池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人员名单,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职工总

数为 356 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147 人,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 41.29%,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

    (5)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及东莞

华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

审计报告》(华利专审字[2018]第 0087 号),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11,921.44 万元,销售收入总额 316,788.53 万元。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3.76%。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11,921.44 万元,占全部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

                                   9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根据东莞华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 华 利 专 审 字 [2018] 第 0086 号 ) 瑞 华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 瑞 华 审 字

[2019]48300009 号),发行人 2017 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 88,408.88 万元,占发

行人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为 77.59%,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相关申报材料,发行人创新能力

评价已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部门要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 年)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8)根据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未因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

罚。综上,发行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

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2、江西奥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信达律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的

规定进行逐一核查,江西奥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经核查江西奥海的营业执照,江西奥海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注册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江西奥海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江西奥海的专利证书,江西奥

海 2017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拥有 6 项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

用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江西奥海对其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为新能源与

节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

                                         9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江西奥海提供的人员名单,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西奥海员

工总人数为 348 人,其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 38 人,从

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92%,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江西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

鉴证报告》(赣天健税鉴字[2017]第 0473 号)及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

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江西奥海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为 797.15 万元,销售总额为 19,064.68 万元,2014 年至 2016 年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 4.18%;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江西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

鉴证报告》(赣天健税鉴字[2017]第 0473 号)及及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

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江西奥海 2016 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 12,183.53 万

元,同期总收入为 12,664.34 万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96.2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7)江西奥海创新能力评价已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部门要求,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8)根据遂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证明,江西奥海自设立至今,未发现因违反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综上,江西奥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

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依据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取得了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9]48300009 号);(3)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1、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奥海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 2017-2018 年度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产品(服务)属于《国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已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的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发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奥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复审时,发行人

                                   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

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奥海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合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 年度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
                               730.56         580.65     992.70      1,400.11
    额合计(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7,969.93         11,372.16   5,127.08   15,985.68
润(合并范围)(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占
                                9.17           5.11       19.36        8.76
        比(%)

    2017 年税收优惠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相对较高,主

要是由于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以及金立财务状况恶化,公司针对其应收账款全额

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导致利润下降较大影响所致,其中金立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

事项属于偶发性事项,剔除该事项后税收优惠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12.76%。因此,就整体而言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反馈意见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部分房屋的原因,租

赁房屋是否有房产证或者备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如无相关证照或存在瑕疵,

请量化分析租赁该等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因此遭受处罚,

有无搬迁的风险,如搬迁,成本费用如何计划分担。请对租赁瑕疵的风险补偿

揭示。(《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14 题)


                                        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部分房屋的原因,租赁房屋是否有房产证或者

备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就以上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租赁合同;(2)核查了出租方的房产证明文件;(3)查阅了东莞市城乡规

划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开的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片区、平山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租赁房屋原因的书面说明;(5)取得了印尼及印

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他人物

业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有无     是否
序                                       租赁             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房产     符合
号                                       期限             (㎡)                      原因
                                                                    证      规划
              东莞市三   东莞市塘
                                       2017.4.1                                      生产经
     奥海     和兴模具   厦镇蛟乙
1                                         至       厂房   5,661     有      符合     营需要
     科技     钢材有限   塘振龙东
                                       2022.4.30                                      厂房
               公司       路3号
                         东莞市塘
              东莞市三                 2017.10.2
                         厦镇振龙                                                    安置员
     奥海     和兴钢材                    6
2                        东路 2 号                 宿舍    342      有      符合     工的需
     科技     模具有限                    至
                         第五层八                                                      要
               公司                    2022.4.30
                           间房
                         深圳市宝
                                       2017.5.1
     深圳                安区西乡                                                     办公
3             晏小午                      至       办公   40.72     有      符合
     奥达                街道广深                                                     场所
                                       2020.4.30
                         公路西侧
                                                                                     生产经
                                                                                     营厂房
                         清湖头高
              东莞市塘                                                               及安置
                         清路 5 号     2016.10.1
     东莞     厦镇清湖                             厂房                              员工的
4                        厂房 2-3         至              4,258     无      符合
     奥洲     头股份经                             宿舍                             需要,目
                         楼、宿舍      2019.9.30
              济联合社                                                               前仅为
                           1-4 楼
                                                                                     仓储用
                                                                                       房
              东莞市塘   清湖头高                                                    生产经
                                       2016.5.1
     东莞     厦镇清湖   清路 5 号                 厂房                              营厂房
5                                         至              2,040     无      符合
     海升     头股份经   厂房 1 楼、               宿舍                              及安置
                                       2019.9.30
              济联合社   宿舍 5-6                                                    员工的

                                           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无     是否
序                                          租赁             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位置                  用途            房产     符合
号                                          期限             (㎡)                      原因
                                                                       证      规划
                                楼                                                     需要,目
                                                                                        前仅为
                                                                                        仓储用
                                                                                          房
                                                                                        生产经
              东莞市恒      东莞市塘
                                          2018.5.1    厂房                              营厂房
     东莞     升实业投      厦镇平山
6                                            至       宿舍     --      无      符合     及安置
     海州     资有限公      高裕南路
                                          2022.2.19   办公                              员工的
                  司          57 号
                                                                                         需要
                            东莞市塘      2017.11.1
              深圳市瑞
                            厦镇振龙         1                                          安置员
     东莞     信恒业实                                        5层
7                           东路 9 号        至       宿舍             无      符合     工的需
     奥洲     业有限公                                       宿舍
                            瑞信恒业      2019.10.3                                       要
                  司
                            宿舍 5 层        1
                            Block ‘D’
                            Sector 63,
               1.Alka                                                                   印度希
                             Noida,       2017.5.1
     印度       Arora                                                                   海生产
8                             Dist-          至       厂房   1,008     有      符合
     希海      2.Vinay                                                                  经营厂
                            Gautambu      2021.4.30
                Arora                                                                     房
                            dh Nagar,
                               UP
                               Plot
                            No,J-53,S
              M/s MCS                     2018.11.1                                     印度希
                            ector-63,N                       64,200
     印度     Electricals                    至                                         海生产
9                           oida,Distt.               厂房   平方      有      符合
     希海      Private                    2023.10.3                                     经营厂
                            Gautambu                         英尺
               Limited                       1                                            房
                            dh Nagar,
                               UP
                            Kawasan
                                                                                        印尼奥
                            Industria     2018.9.1
     印尼                                                                               海生产
10            Heryanto      Tunas,Typ        至       厂房   3,900     无      符合
     奥海                                                                               经营厂
                                e         2028.8.31
                                                                                          房
                            1-C,Batam

     经核查,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境内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但鉴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未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如因

                                              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致任何额外支出的(如罚款等),将即刻

以现金向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致任何损失。”因此,上述情

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租赁部分房屋的原因合理且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租赁房屋虽然无房产

证、且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如无相关证照或存在瑕疵,请量化分析租赁该等房屋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因此遭受处罚,有无搬迁的风险,如搬迁,成本费用

如何计划分担。请对租赁瑕疵的风险补偿揭示

    就以上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区居民委员会、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塘厦分局已出具的不拆迁证明;

(2)取得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东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出具的无违规证

明;(3)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刘昊、刘蕾出具的承诺函;(4)取得了印度及印尼

法律意见书对境外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法律意见;(5)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预估

搬迁费用测算表;(6)取得了发行人子公司东莞海州的财务报表。

    1、如无相关证照或存在瑕疵,请量化分析租赁该等房屋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所述房屋

的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产权存在一定瑕疵。该等存在瑕疵的租赁房屋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下:

    (1)按照面积量化分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厂房以及

租赁厂房的合计面积为 67,413.45 平方米,其中有瑕疵的租赁厂房面积约为

9,030.00 平方米,占发行人经营房产总面积的 13.39%。


                                  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按照营业收入量化分析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与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股份经

济联合社之间的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到期,到期后不续租。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东莞奥洲、东莞海升在清湖头高清路 5 号的厂房仅作为仓储使用,

并未实际生产运营。

    东莞奥洲与深圳市瑞信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用途为员工宿舍,

周边工业厂房宿舍较多,东莞奥洲可以在短时间内在周边找到适合的厂房,不会

产生较大的耗费。

    因此,上述两项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东莞海州向东莞市恒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主要为东莞海州的生

产用房及员工宿舍,目前仍在生产经营中。报告期内东莞海州权属瑕疵房产用于

生产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如下: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190.49   2.24%     4,952.51   3.09%    5,027.26    4.41%   3,123.54     3.19%


    从上表可见,上述租赁的瑕疵房产用于生产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各期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重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是否因此遭受处罚,有无搬迁的风险,如搬迁,成本费用如何计

划分担。请对租赁瑕疵的风险补偿揭示

    (1)发行人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承租瑕疵房产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子公司租赁的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厂房、宿舍,其产权

虽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并不是上述房屋的建设人、所有权人,

发行人的子公司仅以租赁为目的使用上述房屋,根据发行人的子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赁关系并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

因租赁瑕疵房屋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租赁瑕疵房屋的搬迁风险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存在瑕疵的生产经营房屋主

要为第 4 项至第 6 项,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第 4 项、

第 5 项房屋的生产经营设施已于 2019 年初搬迁完毕,目前该两处房屋仅作为仓

储使用,且该两处房屋的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到期,到期后不续租,因

此,不存在后续的搬迁风险。

     上述第 6 项房屋系发行人子公司东莞海州租赁使用,目前用作生产厂房,租

赁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租赁情况稳定且持续。经发行

人测算,若东莞海州发生搬迁,搬迁费用约为 2,358,100 元,搬迁对发行人子公

司东莞海州的生产经营影响测算情况如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序                预计金额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备注
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设备装卸                                                     机器 182 台*550
 1                 10.01      10.01             --         --
         运费                                                       元/台=100,100 元
                                                                   厂房面积 6500 平
       厂房装修
 2                 195.00     65.00           65.00      65.00        *300 元/平
           费
                                                                     =1,950,000 元
       证照变更
 3                  0.8         0.8             --         --               --
           费
 4      环评费      3.00        3.00            --         --       环评费 30,000 元
       消防设施
 5                 27.00      27.00             --         --      消防费 270,000 元
           费
         合计      235.81     105.81          65.00      65.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赁关系并不存在纠纷

或争议,且相关部门已就上述房屋出具证明,自证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被政

府拆迁;如租赁期间届满,或在租赁期限内该等房产不能续租或者因其他不可抗

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东莞海州亦能重新在当地寻找到合适厂房进行搬

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故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有瑕疵房屋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的子公司不存

在因租赁瑕疵房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东莞奥洲、东莞

海升承租的房屋在 2019 年 9 月到期后不再续租,东莞海州承租的房屋即使搬迁,

搬迁费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反馈意见十一、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

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

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

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

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出具意见。(《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16 题)

    (一)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

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

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

情况;(2)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

见、环境保护监测报告等文件;(3)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各年环保费用的投

入以及相关费用支出的凭证;(4)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6)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

    1、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 号),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

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业等十三类行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

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


                                  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能手表、VR 眼镜等)、智能家居(电视棒、智能排插、家用路由器、智能摄像

     头等)、智能音箱等领域。基于上述,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主要
序号                       排放标准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力        实际运行情况
        污染物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二时段排气筒排 固化工序经 UV 光解+
                 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 活性炭吸附治理,经
                 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 18m 排气筒高空排放;       正常运行,达标
 1       废气
                 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合成树脂 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                排放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罩收集,经 15m 排气筒
                 (GB31572-2015);《饮食业油        高空排放
                      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采取适应的隔声、防震、 正常运行,达标
 2       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消声等综合治理              排放
                           类标准
                 不得产生和排放生产性废水;生    不产生生产性废水;生
                                                                          生活污水处理达
                 活性废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    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
 3       废水                                                             标后引至污水处
                 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   经市政管网引至城市污
                                                                                理厂
                           三级标准                    水处理厂
                                                 金属碎屑、电子器件次
                                                 品、锡渣和废包装材料
                                                                          危险废物已与有
                 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    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资质单位签订危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红胶罐、白乳胶罐交原
                                                                          险废物回收处理
                     (GB18579-2001);           生产商作原始用途;
 4       固废                                                             合同;设置有规
                 一般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废活性炭交有危险废物
                                                                          范的危险废物等
                   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暂存场
                       (GB18599-2001)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
                                                                                 所
                                                 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
                                                          置

        (2)东莞奥洲


                                         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东莞奥洲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   排放量达标情况/实际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力               运行情况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采取适应的降噪、减
 1      噪声         排放排放标准》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震等综合治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不得产生和排放生产性废
                 水;生活污水达到《水污染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   已通过环评验收,达
 2      废水           物排放限值》           标后引至城市污水   标排放,落实各项环
                 (DB44/26-2001)第二时段         处理厂             保措施要求
                   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
                 移印、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
                 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收集 丝印、移印工序设置
                 后高空排放,满足《印刷行 在密闭车间内,产生
 3      废气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   废气经收集后高空
                 标准》(DB44/85-2010)第         排放
                   II 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已通过环评验收,污
                 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       综合利用或委托有
 4      固废                                                     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相应资质的单位处
                                                                   落实环保措施要求
                           门处理                   理

       (3)东莞海州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东莞海洲

 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污染物达标情况/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力
                                                                      实际运行情况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
                                             钉卷工序产生的粉尘 正常运行,达标排
 1      废气    组织排放标准;厨房油烟《饮食
                                               配套收集设施           放
                  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合理布局噪声源,做
                                                               正常运行,达标排
 2      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好各种生产设备的消
                                                                     放
                          类标准                声降噪措施
                不得产生和排放生产性废水;生 清洗废水(40 吨/年) 落实环保措施要
 3      废水    活污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 经固定装置收集后交 求,已通过环评验
                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   有资质单位回收           收


                                        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清洗废
                水(40 吨/年)由资质单位回收,
                          不得外排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 落实环保措施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4      固废                                 用;生活垃圾交由环 求,已通过环评验
                      场污染控制标准》
                                                 卫部门处理             收
                (GB18599-2001);生活垃圾
                      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4)东莞海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东莞海升

 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污染物达标情况/实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力
                                                                     际运行情况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DB 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
                 油烟《饮食业油烟排放标 注塑工序废气经处理
                       准》(试行)       后高空排放—处理工
 1      废气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GB18483-2001);     艺 UV 光解+活性炭吸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附
                 放标准》(GB31572-2015)
                 表 4 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
                           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合理布局噪声源,做
                     排放排放标准》
 2      噪声                                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GB12348-2008)2 类标
                                                  噪措施
                           准
                 不得产生和排放生产性废
                 水;注塑设备冷却用水循
                 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   落实环保措施要求,
 3      废水     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
                                            后排放至市政管网       已通过环评验收
                 值》(DB44/26-2001)第
                 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
                         管网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或委托     一般废物综合利用;
                                                                 落实环保措施要求,
 4      固废     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
                                                                   已通过环评验收
                   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处理

       (5)江西奥海

                                          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江西奥海年产 8,000 万元充电器等数码产品项目主要污染物情况如下:
                                                  环保设施及处   污染物达标情况/实际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理能力             运行情况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制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含有锡及其
                 化合物的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
                                               加强路面清洁
 1       废气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及洒水管护
                 (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
                 放监控浓度限值;《饮食业油烟
                     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经化粪池处理
 2       废水    (GB8978-1996)表四中一级标      后用于厂区绿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准                      化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减震、隔声、绿
 3       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化措施
                           类标准
                                                                 不产生固体废物,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量生活垃圾及废料委
         固体                                     生活垃圾妥善
 4                     场污染控制标准》                          托环卫部门处理,对
         废物                                         处置
                       (GB18599-2001)                          周围环境和人体不造
                                                                       成影响

       ②江西奥海智能终端配件遂川生产项目 2017 年(一期)主要污染物情况如

 下: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     污染物达标情况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力             /实际运行情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在焊锡和镭雕工序
                 (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
                                                  上设置集气管道,将
                 准;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
                                                  焊锡和镭雕过程产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正常运行,达标
 1       废气                                     生的锡及其化合物
                 (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                              排放
                                                  收集后,分别通过两
                       放监控浓度限值;
                                                  根 15m 排气筒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安装油烟净化器
                       (GB18483-2001)
                                                  不产生生产废水;生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活污水经厂区内三
                                                                       正常运行,达标
 2       废水    (GB8978-1996)表 4 中一级标     级隔油隔渣池处理
                                                                           排放
                           准要求                 +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城区污水处理总

                                        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



                                                所有设备配套减震、
                                                隔震、隔声、吸声等
                                                辅助装置,加强设备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的维修和保养,选择 正常运行,达标
 3      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低噪声设备,采取减     排放
                          类标准
                                                震、隔声、利用墙体
                                                隔声以及距离衰减
                                                    综合治理
                                             废包装材料、线材边
                                             角料、不合格产品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固体                                 回收综合利用,职工      已落实环评批复
 4                    场污染控制标准》
        废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            要求
                      (GB18599-2001)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
                                                     理

       (6)江西海升

       江西海升主要污染物情况如下:
                                                                        污染物达标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标准              环保设施及处理能力      情况实际运
                                                                          行情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表 2 中规定
                的二级排放标准;未完全搜集
                的,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注塑工序过程中会产生
                标准》(GB 16297-1996)表 2
                                                少量非甲烷总烃,在各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空                           正常运行,达
 1      废气                                    个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
                气质量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标排放
                                                罩,经集气罩收集后一
                职业接触限制第 1 部分:化学有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害因素》(GBZ2.1-2007);粉
                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
                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      废水为设备冷却水,循
                理装置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    环使用不外排。少量生   正常运行,达
 2      废水
                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活污水经三格式化粪池     标排放
                        中一级标准              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
                                                    灌,不外排

                                       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减震、隔声、合理布局、 正常运行,达
3          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利用墙体隔声等综合措     标排放
                             类排放标准
                                                           施治理
                                                       主要为职工生活产生的
                                                       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固体                                        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     已落实环评
4                         场污染控制标准》
           废物                                        后可回收综合利用;生       批复要求
                          (GB18599-2001)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
                                                               处理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正常

有效,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3、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环保支出情况如下: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金额           2017 年金额        2016 年金额
      费用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环保设施费用               27.19           69.97                 7.63                2.44

    环保支出费用                7.83           19.47                 15.62               3.94

     环境认证费                 9.83           28.76                 7.45               28.82

           合计                44.85          118.20                 30.70              35.20




      4、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

量的匹配情况

      (1)募投项目的环保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批复等资料,智

能终端配件(塘厦)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该项

目的主要污染物及防治措施如下:

    序号          污染物                               环保措施



                                            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流焊、焊锡、补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点胶工序
       1         废气
                            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的废气对环境影响较小

                          生活污水已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排向东莞污水处理厂,项目生
       2         废水
                           活污水经东莞污水处理厂按标准排放,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通风空调设备采用低噪声产品;风机、水泵设有减震基础,进出口
       3         噪声     设有柔性接头以减少振动和噪声;对噪声大的风机,出口设有消声
                                                器以确保良好的环境
                          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及碎屑,属于资源性废物。收
       4         废渣
                                   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小

           (2)募投项目环保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智能终端配件(塘厦)生产项目

 环保投资约为 112 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保投资 8 万元,全部来自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前,由发行人自筹资金先期投入。

           (3)关于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

 中只产生少量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废气再收集之后高空排放,生活污水已

 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排向东莞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属于资源性废物的,

 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发行人募投项目均已按照规定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了

 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前述专业机构的

 意见,相关募投项目的环保设计、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符合环保要求。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文件;(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

           1、正在运营项目履行的环境保护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环评批复                环评验收


                                          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东莞市奥海科技                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扩建) 次扩建项目固体废物
                       东莞市环
1   股份有限公司(第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
                       境保护局
    二次)扩建项目                复》(东环建[2017]12197 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号)            (东环建[2019]2722
                                                                  号)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东莞市奥海科技
                                  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    分公司建设项目固体
    股份有限公司第     东莞市环
2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
    一分公司建设项     境保护局
                                       批复》(东环建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目
                                      [2018]12800 号)        的函》(东环建
                                                              [2019]4575 号)
                                                           《关于东莞市奥洲电
                                  《关于东莞市奥洲电子科
    东莞市奥洲电子                                         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
                       东莞市环   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
3   科技有限公司建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境保护局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
        设项目                                             收意见的函》(东环建
                                  环建(塘)[2015]302 号)
                                                           (塘)[2016]2026 号)
                                  《关于东莞市奥洲电子科
    东莞市奥洲电子                                          《东莞市奥洲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第     东莞市环                             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
4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一分公司(改扩     境保护局                             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
                                  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
      建)项目                                              境保护验收报告》
                                      [2017]12321 号)
                                                           《关于东莞市海州电
                                  《关于东莞市海州电子科
    东莞市海州电子                                         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
                       东莞市环   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
5   科技有限公司建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境保护局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
        设项目                                             收意见的函》(东环建
                                    环建[2016]17058 号)
                                                             [2017]1939 号)
                                                           《关于东莞市理元电
                                  《关于东莞市理元电子有
    东莞市海升电子                                         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环   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6   有限公司建设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境保护局   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
          目                                               见的函》(东环建(塘)
                                    (塘)[2015]303 号)
                                                             [2016]2028 号)
                                                           《遂川县环保局关于
                                  《遂川县环境局关于江西
                                                           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
    江西吉安奥海科                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年
                                                           限公司年产 8000 万元
    技有限公司年产     遂川县环   产 8000 万元充电器等数
7                                                          充电器等数码产品项
    8000 万元充电器    境保护局   码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等数码产品项目                  表的批复》(遂环督字
                                                           的批复》(遂环督字
                                        [2015]117 号)
                                                               [2016]20 号)
8   江西吉安奥海科     遂川县环   《关于江西吉安奥海科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有限公司智能     境保护局     有限公司智能终端配件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终端配件(遂川)              (遂川)生产项目环境影
           生产项目                  响报告表的批复》(遂环
                                         审字[2017]26 号)
                                     《遂川县环保局关于江西    《关于江西吉安海升
       江西吉安海升电                吉安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
       子科技有限公司     遂川县环   司年产 7000 万只数码产    产 7000 万只数码产品
 9
       年产 7000 万只数   境保护局   品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外壳项目竣工环境保
       码产品外壳项目                  表的批复》(遂环督字    护验收的批复》(遂环
                                           [2016]110 号)        督字[2017]5 号)

       2、在建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环评批复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   东莞市环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境保护局
                                                     (塘)[2017]11456 号)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终端
                                东莞市环
 2     公司智能终端配件生产项                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
                                境保护局
                 目                                环建(塘)[2018]2189 号)
       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                《关于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终
                                遂川县环
 3     司智能终端配件(遂川)                端配件(遂川)生产项目二期建设工程环境
                                境保护局
       生产项目二期建设工程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遂环审字[2018]50 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在建

 和拟建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

 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检索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http://www.mep.gov.c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gdee.gd.gov.cn/)、 江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http://www.jxepb.gov.cn/ ) 、 东 莞 市 生 态 环 境 网

 (http://dgepb.dg.gov.cn/)、吉安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ian.gov.cn/)等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相

 关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不存在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十二、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

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请披

露与此相关的风险。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反

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17 题)

    (一)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

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发行人生产实际情

况,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情况;(2)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网络

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主要

工序包括 AI 插件、刷锡膏/红胶、SMT 贴片、回流焊/波峰焊、超声波焊接、老

化测试、镭雕等,与这些工序相关的安全风险较小。发行人的生产流程不包含具

有重大潜在安全风险的工序、操作,也不使用具有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设备、工

具、材料。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视产品品质,拥有较为

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产品符合

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根据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塘

厦分局、遂川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


                                 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未受到与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未发生

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反馈意见十二、(一)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

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部分所述。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不存在安

全隐患,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制定的安

全制度;(2)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3)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

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设立了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仓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EHS 管理制度》等安全体系、

制度及相关程序性文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

    发行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塘厦分局、

遂川县应急管理局均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境内各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未受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发行人的安

全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




                                  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十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

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

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

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

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

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第 18 题)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

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

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

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

具的报告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中国信息通信研

究院、Wind 数据库、Gartner 数据库、IDC 数据库、BCC Research 数据库、相

关上市公司年报和官网公示或刊载信息等资料,并将《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与

前述公示或刊载信息进行了核对;(2)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数据和排名情况如下:

序号                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和排名              性质       数据来源

        根据 BCC Research 发布的报告显示,从电池容量来
        看,移动电源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500-3499mAh、
 1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3500-6499mAh、6500-9499mAh、9500-12499mAh、
        12500-15499mAh 以及 15500mAh 以上。
        从市场规模来看,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于 2018 年 8 月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7 年亚太
 2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动电源消费市场,占比达到
        40.1%。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于 2018 年 8 月发
        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智能终端充储电产
 3      品市场规模为 175.00 亿美元,预计到 2022 年将达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到 240.65 亿美元,2017-2022 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为 6.6%。
        2017 年,亚太地区是全球最大的智能终端充储电产
 4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品市场,规模达到 67.39 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比


                                         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和排名                   性质        数据来源
       重为 38.51%。其次为北美和欧洲市场,市场规模分
       别为 52.47 亿美元和 38.23 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比
       重分别为 29.98%和 21.85%。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于 2018 年 8 月发
       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有线充电器市场规
 5     模为 85.49 亿美元,其中,普通充电器市场规模 68.22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亿美元,占比为 79.80%;快速充电器市场规模为
       17.27 亿美元,占比为 20.20%。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于 2018 年 8 月发
       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无线充电器市场规
 6     模为 10.58 亿美元,预计到 2022 年全球无线充电器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市场规模将达到 15.64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
       8.1%。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 BCC Research 于 2018 年 8 月发
       布的报告数据显示,2017 年全球移动电源市场规模
 7     为 78.93 亿美元,预计到 2022 年全球移动电源市场       公开   BCC Research 数据
       规模将达到 110.70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
       7.0%。
       根据 IDC 统计数据,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从 2008
       年的 1.514 亿部增长至 2018 年的 14.049 亿部,年复
 8     合增长率为 24.95% ;全球智能可穿戴设备出货量          公开        IDC 数据
       从 2014 年的 2890 万台增长至 2018 年的 1.72 亿台 ,
       年均增长 56.24%。
       据 GSMA(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预测
       到 2025 年全球物联网设备联网-数量将达到 252 亿,
 9                                                           公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远高于 2017 年的 63 亿;同时,物联网市场规模将
       达到目前的四倍。
       据 IDC 统计数据,2018 年印度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
10                                                           公开        IDC 数据
       为 1.423 亿部,同比增长 14.5%,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根据 IHS Markit 统计,2017 年全球带有无线充电功
       能的消费电子装置出货量近 5 亿套,同比增长
 11                                                          公开     IHS Markit 数据
       40% ,预计 2019 年有望实现 10 亿套的出货量,2022
       年达到 20 亿套。
       据 IDC 发布的报告数据,2016-2017 年全球手机出
12     货量分别为 19.83 亿部和 19.71 亿部。据 IDC 预计, 公开            IDC 数据
       2018 年全球手机出货量约为 18.97 亿部 。
       市场研究机构 IDC 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 年全球智
       能手机出货量为 14.049 亿部,同比下降 4.14%。近
13                                                           公开        IDC 数据
       十年来,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总体保持了较快的增
       长势头,出货量从 2008 年的 1.514 亿部增长至 2018


                                          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和排名                  性质        数据来源
       年的 14.049 亿部,复合增长率为 24.95% 。
       2018 年全年来看,全球前五大手机厂商为:三星、
       苹果、华为、小米和 OPPO,另外 vivo 排名第六位。
       其中,2018 年三星手机出货量为 2.92 亿台,市场份
       额为 20.81%,同比下跌 7.99%;苹果手机出货量为
       2.09 亿台,市场份额为 14.86%,同比下跌 3.24%;
       华为手机出货量为 2.06 亿台,市场份额为 14.66%,
14                                                          公开        IDC 数据
       同比增长 33.59%;小米手机出货量为 1.23 亿台,市
       场份额为 8.73%,同比增长 33.25%;OPPO 手机出
       货量为 1.13 亿台,市场份额为 8.05%,同比增长
       1.25%。公司主要客户华为、小米、OPPO 等厂商的
       全球市场份额的逐步上升,带动了公司充电器产品
       的销售增长。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数据,2018 年全年,
       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 4.14 亿部,同比下降
15                                                          公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5.60%,其中,国产品牌手机出货量 3.71 亿部,同
       比下降 14.90%,占同期手机出货量的 89.50%。
       2018 年全年,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 3.90 亿部,同比
16                                                          公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下降 15.50%,占同期手机出货量的 94.20%。
       根据 IDC 发布的数据,2018 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前
       五大厂商分别为华为、OPPO、vivo、小米和苹果,
       合计市场份额达到 87.55%,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
       升。其中,华为手机出货量仍然是第一位,出货量
       为 1.05 亿台,同比增长 15.51%,市场份额为 26.40%;
17     OPPO 手机出货量为 0.79 亿台,比上年下降 1.99%, 公开             IDC 数据
       市场份额为 19.84%;vivo 手机出货量为 0.76 亿台,
       比上年增长 10.79%,市场份额为 19.11%;小米手
       机出货量为 0.52 亿台,比上年下降 5.63%,市场份
       额为 13.08%;苹果手机出货量为 0.36 亿台,市场份
       额为 9.13%,同比下滑 11.68%。
       市场研究机构 IDC 最新数据显示,2018 年全球智能
       穿戴设备出货量为 1.72 亿台,同比增长 27.56%。其
18                                                          公开        IDC 数据
       中将近四分之一是耳机设备,出货量 同比增长
       66.40%。
       2018 年,苹果依然为最畅销的可穿戴设备厂商,全
       年出货量为 4,620 万台,比上年增长 39.58%,市场
       占有率为 26.83%;小米出货量为 2,330 万台,同比
19                                                          公开        IDC 数据
       增长 44.72%,市场占有率为 13.53%,排名第二;
       Fitbit 出货量为 1,380 万台,比上年下滑 10.39%,市
       场占有率为 8.01%,位居第三;华为位居第四,全


                                          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和排名                 性质      数据来源
       年出货量为 1130 万台,比上年增长 145.65%,市场
       份额为 6.56%;排名第五位的是三星,出货量为 1,070
       万台,市场份额为 6.21%;其他厂商合计出货量为
       6,680 万台,市场占有率为 38.79%。
       根据 Statista 的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得益于市场上日
       渐增多的智能可穿戴设备,以及在消费者中的日渐
20                                                        公开     Statista 数据
       普及,2018 年中国智能可穿戴设备市场规模为 43.52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4.69%。
       预计到 2023 年,中国智能可穿戴设备市场规模将达
21     到 52.52 亿美元,在 2019-2023 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公开     Statista 数据
       约为 3.64% 。
       据 Canalys 最新数据显示,2018 年全球智能音箱市
22     场出货量达到 7,800 万台,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公开    Canalys 数据
       124.78% 。
       亚马逊和谷歌两大厂商分别凭借其 Echo 和 Google
       Home 系列产品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但随着阿
       里巴巴、百度、小米、苹果等厂商的进入,市场竞
       争变得更加激烈。2018 年,亚马逊出货量继续保持
       第一,为 2,420 万台,市场占有率为 31.00%;谷歌
23     出货量为 2340 万台,市场占有率为 30.00%,排名      公开    Canalys 数据
       第二;阿里巴巴出货量为 890 万台,市场占有率为
       11.40%,位居第三;小米位居第四,全年出货量为
       710 万台,市场份额为 9.10%;排名第五位的是百度,
       出货量为 360 万台,市场份额为 4.60%;其他厂商
       合计出货量为 1080 万台,市场占有率为 13.80%。
       据 Canalys 最新数据显示,2018 年中国智能音箱市
24     场出货量达到 2190 万台,预计 2019 年将达到 2960    公开    Canalys 数据
       万台,同比增长 35%。
       根据 Statista 的统计数据,2018 年全球智能家居市
       场规模达到 532.35 亿美元,预计 2019 年全球智能
       家居市场规模将达到 695.51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25                                                        公开     Statista 数据
       30.65%。到 2023 年,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将达到
       1454.34 亿美元,在 2019-2023 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约为 20.25% 。
       根据 iResearch(艾瑞咨询)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
       2017 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达到 3254.70 亿元,
26                                                        公开   iResearch 数据
       预计 2020 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将达到 5819.30
       亿元。
       2017 年,智能家电产品因整体均价较高,且智能电
27                                                        公开   iResearch 数据
       视、智能冰空洗等产品的智能化渗透率远高于智能


                                         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招股书中披露的数据和排名              性质         数据来源
        照明、家用安防等品类,为我国智能家居第一大细
        分市场,市场规模达到 2828.00 亿元,占比高达
        86.89%。
 28     南华商品价格指数(塑料)历史走势图                  公开         南华期货

 29     费城半导体指数历史走势图                            公开        Wind 数据


       经核查,数据发布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数据发布机构                            基本情况

 1       BCC Research              是一家美国市场调研公司,成立于 1971 年

                                   国际数据公司,成立于 1964 年,全球著名的信息技术、
 2       IDC
                                   电信行业和消费科技咨询、顾问和活动服务专业提供商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始建于 1957 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直属科研事业单位
 4       IHS Markit                一家全球商业资讯服务的多元化供应商,总部位于英国

                                   万得资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
 5       Wind
                                   企业,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中心
                                   高德纳,全球最具权威的 IT 研究与顾问咨询公司,成立
 6       Gartner
                                   于 1979 年,总部设在美国康涅狄克州斯坦福
 7       Statista                  是一家德国的市场调查机构

 8       Canalys                   是一家美国市场研究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9       iResearch                 艾瑞咨询,中国互联网领域市场调查顾问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华期货)成立于 1996 年,
                                   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10      南华期货
                                   咨询、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为全球
                                   化金融衍生品服务平台。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来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数

据外,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其他行业数据:(1)均为公开信息,非专门为本次发

行上市准备;(2)发行人未为相关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3)数据非为定

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4)数据非为保荐机构所

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二)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

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从市场占有率、产销量等情况来说明市场竞争

力,未披露特定的荣誉和排名情况,亦不存在广告性用语。




    反馈意见十四、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

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2)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

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信息披

露第 19 题)

    (一)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

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情况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的员工花

名册;(2)核查了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的缴费回执等资料;(3)取得了发行人

控股股东深圳奥海、实际控制人刘昊和刘蕾出具的承诺函;(4)取得了发行人

及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2016 年末、2017 年末和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含

境内子公司)分别为 2,445 人、3,237 人和 4,061 人和 4700 人;报告期内,发行

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如下:

    1、员工专业结构
             2019 年 6 月
专业分类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 日
生产人员        3,877             3,392                 2,714                   1,989


                                          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6 月
专业分类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 日
  (人)

 销售人员
                         58                    49                       39                        35
  (人)
技术及研发
                       287                    204                       197                       167
人员(人)
管理人员及
                       478                    416                       287                       254
其他(人)
合计(人)             4,700                  4,061                    3,237                     2,445


      2、员工受教育程度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学历                2019 年 6 月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本科及以上(人)                     218                    136                 106                 59

    大专(人)                       288                    252                 176                145

高中及以下(人)                    4,194                   3,673              2,955              2,241

    合计(人)                      4,700                   4,061              3,237              2,445


      3、员工年龄分布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年龄              2019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45 岁以上(人)                  249                   243                   184                  57
 35 岁至 45 岁(含)
                                 1,227                  1,034                 650                 344
      (人)
 25 岁至 35 岁(含)
                                 1,811                  1,569                1,151                921
      (人)
 25 岁及以下(人)               1,413                  1,215                1,252                1,123
    合计(人)                   4,700                  4,061                3,237                2,445

      4、员工平均人数、薪酬及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员工平均人数、薪酬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如下:

              2019 年 6        同期变                                                  变动
   项目                                     2018 年度    变动比例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月           动比例                                                  比例

 平均员
 工人数          4,729         19.04%         4,219         40.68%       2,999         6.84%        2,807
 (人)


                                                      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职工薪
酬合计     14,211.29   28.32%   25,283.33      52.59%   16,569.86    32.99%   12,459.94
(万元)
 营业
 收入      98,029.84   39.29%   166,118.07     44.05%   115,322.07   13.96%   101,198.35
(万元)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人数、薪酬与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步提升,

与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基本一致。

    (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

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台账;(2)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人

数进行统计;(3)取得了发行人对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说明。

    根据上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境内子

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伤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60

人、养老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68 人、医疗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60 人、失业保险未缴

纳人数为 68 人、生育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70 人,公积金未缴纳人数为 48 人。其

未缴纳主要是由于退休返聘、新入职员工已过缴纳时点而次月缴纳的、尚未开始

办理社会保险就已离职等原因影响所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伤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33 人、养老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40

人、医疗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33 人、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41 人、生育保险未缴

纳人数为 41 人,公积金未缴纳人数为 53 人。其未缴纳主要是由于退休返聘、新

入职员工已过缴纳时点而次月缴纳的、员工提交身份信息有误而次月缴纳的、员

工提交证件资料迟缓而次月缴纳的、已进入离职程序为其停保的、尚未开始办理

社会保险就已离职等原因影响所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伤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25 人、养老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45


                                         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医疗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42 人、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45 人、生育保险未缴

纳人数为 39 人,公积金未缴纳人数为 46 人。其未缴纳主要是由于已加入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新入职员工已过缴纳时点而次月缴纳的、员工提

交身份信息有误而次月缴纳的、已进入离职程序为其停保的、尚未开始办理社会

保险就已离职等原因影响所致。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伤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857 人、养老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951 人、医疗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941 人、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为 969 人、生育保

险未缴纳人数为 948 人,公积金未缴纳人数为 2,092 人。其未缴纳主要是由于员

工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不理解,参保意识淡薄,对缴纳五险一金冲减了

工资收入抱有抵触情绪,需要发行人大量长期的宣传劝导工作消除员工思想障

碍。

       (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报

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应缴

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进行了测算;(2)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

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3)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根据上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1-6 月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部分员工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金额分别为 944.85 万元、275.30 万元、71.01 万元以及 36.02 万元,占当期净利

润的比例分别为 5.91%、5.24%、0.62%及 0.45%,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发行人的

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具体测算如下:
                  测算未缴纳社保及公积         当期净利润   未缴纳金额占利润总
       期间
                   金金额总计(万元)           (万元)         额比重
  2019年1-6月            36.02                  7,969.97          0.45%

   2018年度              71.01                  11,371.08         0.62%

   2017年度              268.64                 5,126.99          5.24%



                                         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年度           944.85            15,985.67             5.91%


    (四)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保及住房公积

金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2)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承诺函;(3)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而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奥海、实际控制人刘昊和刘蕾出具了《关于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的任何处罚、损失或

员工索赔,或应有权部门要求需发行人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本

承诺人愿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

此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如实披露了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

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发行人已如实披露了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

未缴纳的原因,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发行人已如实披露了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

基数及比例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

业绩的影响,该未缴事项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而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



                                 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十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

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

得的证据。(《反馈意见》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第 1 题中与法律相关的

问题)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访东莞市税务局塘厦

税务分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份向当地税务

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并获取主管税务部门的盖章确认;(2)通过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等网络手段,核对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与主管税务局局调取的财务报表的一致性。

    经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

报送的报表。




    反馈意见十六、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

专项核查意见。(《反馈意见》其他问题第 1 题)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名册;

(2)核查了发行人企业股东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奥鑫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以

及该等企业的股东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共计 6 名,其中企业

股东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奥海

    深圳奥海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直接持股 100%的企业,不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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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

办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二)奥悦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奥悦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之一刘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持股的企业,该企业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私募基金

备案登记。

    (三)奥鑫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奥鑫投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为:刘旭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之胞兄;刘晓金、刘小宁、刘梅招、刘小

燕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昊的胞姐。奥鑫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蕾及其

近亲属持股的企业,该企业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存在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反馈意见十七: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过间

接持股超过 5%的或者虽持股不足 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反馈意见》其他问题第 2 题)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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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了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奥鑫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包括深圳奥海、奥悦投资及奥鑫投

资。其中奥悦投资、奥鑫投资为发行人员工、亲属持股平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刘昊一直持有深圳奥海 100%股权。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超过 5%的情形,亦不存在虽持股不足 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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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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