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0-07-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2-03 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
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信达对新增事项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
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事项发生了变化。据此,信达律师进行了
核查并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及变化情况如下:
序 新增/变化情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况
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电子产品及周边产品的销售;经营电子
自 2019 年 4
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
李爱萍持有该企 月 12 日起,
深圳市巨正 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网
业 80%的股权, 李爱萍担任
1 力科技有限 络的技术开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并担任执行董事 该企业的执
公司 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
兼总经理 行董事兼总
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经理
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该 企 业 于
李爱萍持有该企
2018 年 9 月
香港巨正力 业 100%的股权,
2 未实际经营,目前已注销 21 日注销,
有限公司 并担任该企业董
不再为发行
事
人关系方
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 自 2016 年 3
李爱萍持有该企 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月 24 日,李
深圳浩富基
业 40%的股权,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 爱萍持有该
3 金管理有限
为该企业第一大 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企 业 40% 股
公司
股东 股权投资。(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 权,为该企业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第一大股东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
目是:”
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7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1 PCBA 板刷板机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59936.7 月 23 日
一种用于线路板红胶涂布的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涂布机 新型 1952920.3 月 23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2
3 充电器的超声波焊接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2045506.0 月6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2
4 充电器的预压装置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2045507.5 月6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5 PCBA 板定位机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8798.2 月 23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6 自动刷版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68396.9 月 23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7 自动切壳机的切壳机构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8799.7 月 23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如下:
1、重大授信合同
授信 授信额度
序号 合同编号及名称 授信人 授信期限
申请人 (万元)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最高额融资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 2019.6.19-2
1 (编号 DG(融资) 发行人 4,500.00
限公司东莞分行 020.6.19
20190016)
2、重大承兑(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借款(承兑)合同如下:
序 承兑申
合同编号及名称 承兑人 金额(万元) 期限
号 请人
华夏银行股份
《银行承兑协议》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东莞 4,274.95 6 个月
(编号 DG720120190116)
分行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
江西
2 (编号 2019 年遂中银承字 有限公司遂川 683.80 6 个月
奥海
AH21 号) 支行
《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
3 (公电子承兑字第 发行人 2,684.67 6 个月
东莞分行
ZH1900000118711 号)
《银行承兑协议》(东银 东莞银行股份
2019.4.25-
4 (3100)2019 年承兑字第 发行人 有限公司塘厦 9,050.00
2021.4.24
011021 号)1 支行
3、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号 称 (万元) 方式 主合同
《个人最高额保 《最高额融资合
华夏银行股
证合同》(编号 刘昊、刘 同》
1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4,500.00 保证
DG(高保) 蕾 (编号 DG(融资)
东莞分行
20190049) 20190016)
《最高额保证合 《最高额融资合
华夏银行股
同》(编号 DG 东莞 同》
2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4,500.00 保证
(高保) 奥洲 (编号 DG(融资)
东莞分行
20190048) 20190016)
3 《最高额保证合 刘昊、刘 东莞银行股 发行人 20,000.00 保证 《银行承兑协议》
1
该合同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重大担保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东银(3100)2019 年承兑字第 011021
号)单位的更正,9050.00 万元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给予发行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号 称 (万元) 方式 主合同
同》(东银(3100) 蕾 份有限公司 (东银(3100)
2019 年最高保字 塘厦支行 2019 年承兑字第
第 022274 号) 003672 号);
《银行承兑协议》
(东银(3100)
2019 年承兑字第
011021 号)
《银行承兑协议》
(东银(3100)
《最高额保证合 2019 年承兑字第
东莞银行股
同》(东银(3100) 江西 003672 号);
4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12,000.00 保证
2019 年最高保字 奥海 《银行承兑协议》
塘厦支行
第 022403 号) (东银(3100)
2019 年承兑字第
011021 号)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2019 江西 江西 承兑协议》(编号
5 份有限公司 683.80 质押
年遂中银保质字 奥海 奥海 2019 年遂中银承
遂川支行
AH21 号) 字 AH21 号)
《电子汇票银行
《质押合同》(公 中国民生银
承兑协议》(公电
担质字第 行股份有限
6 发行人 发行人 2,684.67 质押 子承兑字第
ZH19000001187 公司东莞分
ZH190000011871
11 号) 行
1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