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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07-23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2-02 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
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
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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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瑞华就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 瑞
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信达对
新增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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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部分
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瑞华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
48300001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
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6、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或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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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48300015 号)并经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
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
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制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9]48300015
号)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已制定严格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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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瑞华核字[2019]48300015 号)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12 、 根 据 瑞 华 出 具的无 保 留 结 论 的 《 内部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瑞华 核 字
[2019]48300015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要方面
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48300015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4、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
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5、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
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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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 159,856,847.06 元、51,270,806.55 元、104,407,011.74 元、75,059,535.30 元,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7、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8、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9、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9]48300015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0、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
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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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1、发行人与具有证券发行保荐(主承销商)资格的国金证券签订了本次发
行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国金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
《证券法》第十一条关于保荐和承销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52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即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3,56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520
万股 A 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将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
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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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走访、书面审查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
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36%、99.41%、
99.17%、99.6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新增的工商变更情况如下:

    (一)香港奥海增资

    2019 年 4 月 30 日,广东省商务厅出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第 N4400201900223 号),对发行人增资香港奥海予以备案。

    2019 年 5 月 28 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19]2307 号),对发行人增资香港奥海项目予以备案。

    2019 年 7 月 4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出具了《业务登记凭证》,
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允许其对外增资的批准。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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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香
港奥海增资 3,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4 日,香港奥海董事刘昊作出决定,同意香港奥海的股本由
20,708,603 股普通股增加至 50,708,603 股;增加的 30,000,000 股对应的增资款为
30,000,000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香港奥海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第一次出资     10,000 股       10,000 港币

  1       发行人     第二次出资   20,698,603 股   20,698,603.47 元       100%

                     第三次出资   30,000,000 股    30,000,000 元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奥海的上述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注销

      根据发行新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塘厦第一分公司注销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
项通知书》(东税塘厦[2019]156226 号),同意予以注销。

      2019 年 4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粤
莞核注通内字[2019]第 1900300798 号),核准注销。

      经核查,东莞市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塘厦第一分公司的注销程序合法、合
规。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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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采购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 1-6 月金额(万元)
      1         深圳亿能             原材料                   178.38

     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
 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方      担保权人      债务人                            担保期限
                                      (万元)
             上海浦东                            债 权人对债 务人每 笔债权 分别 计
             发展银行                            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
刘昊、刘蕾                 发行人      10,000
             股份有限                            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
               公司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9 年 6 月 13 日,刘昊、刘蕾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5401201900000007 号),约定:刘昊、
 刘蕾为发行人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全部债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整)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
 上述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19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2019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明确了
 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过程
 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分别进行了回避。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确认,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发生以下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土地    取得        终止
                 证书编号         面积(㎡)         位置
号   权人                                                       用途    方式        日期
                                                  遂川县工
              赣(2019)遂川县
     江西                                         业园区北      工业    出让
1                 不动产权         18,468.39                                      2069.5.17
     奥海                                         区 129-2 号   用地    取得
                第 0002485 号
                                                     宗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奥海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
序   房屋所      不动产证                                       规划    取得        终止
                                    面积            位置
号   有权人        编号                                         用途    方式        日期
                                  (㎡)
              赣(2019)遂川                   遂川县工业园
      江西                                                              自主
1             县不动产权第       18,515.69     区 96 号宗地     工业             2067.6.12
      奥海                                                              建设
                003660 号                         等2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奥海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3 项专利,前述新增及变更的专利
 均已取得《专利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        环形治具回流轨道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18904.9                 15 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2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机            新型   1375709.X                 24 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编带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3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5700.9                 24 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套管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4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5707.0                 24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套管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5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376231.2                 24 日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6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钉卷机            新型   1460467.4                 7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生产用裁切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7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32831.6                 31 日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8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机            新型   1420416.9                 31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钉卷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9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60429.9                 7日

       一种高压缩体品加工用钉卷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0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60714.0                 7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11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钉卷机            新型   1460527.2                 7日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生产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2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裁切机            新型   1432833.5                  31

       一种小型电源适配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3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编带机            新型   1375710.2                 24 日

       一种低压缩体品制造用裁切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4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机              新型   1435559.7                 31 日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种小型手机充电器加工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8 月
15                                                      东莞海州                        原始取得
                编带机            新型     1420419.2                    31 日

                                  外观     ZL 2019 3                 2019 年 1 月
16         充电器(A80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设计     0014477.9                    11 日

       手机充电器底壳插脚定位治   实用     ZL 2017 2                 2017 年 7 月
17                                                      东莞海升                        原始取得
                  具              新型     0837985.2                    11 日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              新型     1906089.8                  月 19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19     自动切壳机的充电器安装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9411.5                  月 23 日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              新型     1906086.4                  月 19 日

       防止绕组引线交叉的变压器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              新型     1906088.3                  月 19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9 月
22        防漏超声检测治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562331.4                    25 日

                                  实用     ZL 2018 2                 2018 年 11
23            自动切壳机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8821.8                  月 23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
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新增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东莞市绿科塑胶制品有限公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司
          濠玮电子科技(惠州)有限
 2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2.31
                    公司
 3        丰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12.31        2019.1.1-2019.12.31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新增的境内框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生效时间             协议期限
    1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有效期 1 年
    2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9.7.13              有效期 5 年

         3、重大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授信协议如下:
                                         授信                               授信额度
序号          合同编号及名称                            授信人                              授信期限
                                       申请人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融资额度协议》(编                                                            2019.6.13-2
     1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30,000
           号:54012019280114)                                                             020.5.14
                                                         分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东银(3100)2018                                                              2018.10.9-2
     2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10,000
             年固贷字第 020605                                                              023.10.8
                                                         分行
                   号)

         4、重大承兑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借款(承兑)合同如下:
序                                       承兑申
               合同编号及名称                           承兑人              金额(元)          期限
号                                        请人
              《银行承兑协议》
                                                     东莞银行股份有
1        (编号:东银(3100)2019 年     发行人                             32,189,105         6 个月
                                                     限公司塘厦支行
            承兑字第 003672 号)
              《银行承兑协议》
                                                     东莞银行股份有
2        (编号:东银(3100)2019 年     发行人                            31,269,783.12       6 个月
                                                     限公司塘厦支行
            承兑字第 005640 号)
              《银行承兑协议》                       东莞银行股份有
3                                        发行人                            26,786,218.23       6 个月
         (编号:东银(3100)2019 年                 限公司塘厦支行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承兑字第 006865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4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议》(ZH78221810024-3CD)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议》(cd78221906028)
                                                  分行
     《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
6        (公电子承兑字第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东莞   43,022,845.41     6 个月
       ZH1900000036206 号)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银行承兑协议》(公承兑字
7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东莞   142,103,425       6 个月
      第 ZX19000000141566 号)
                                                  分行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兴业银行股份有
8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MJZH20190226000572)                限公司东莞分行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
9                                 发行人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5019040537)                    限公司东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
10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35,247.33     6 个月
     议书》(CD54012019880092)
                                                东莞分行
     《银行承兑协议》(编号:东
                                            东莞银行股份有                   2019.4.5-2
11   银(3100)2019 年承兑字第    发行人                     130,000,000
                                            限公司塘厦支行                    021.4.24
            009862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1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深圳   未约定金额        6 个月
     议(ZH78221810024-4CD)》
                                                  分行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兴业银行股份有
13                                发行人                     61,324,854.08     6 个月
      (MJZH20190729001130)                限公司东莞分行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兴业银行股份有
14                                发行人                     24,312,444.81     6 个月
      (MJZH20190829003495)                限公司东莞分行
      《银行承兑协议》(东银
                                            东莞银行股份有                   2019.4.25-
15    (3100)2019 年承兑字第     发行人                      9,050,000
                                            限公司塘厦支行                   2021.4.24
            011021 号)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江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
16   (编号:2019 年遂中银承字                               3,247,452.22      6 个月
                                  奥海      限公司遂川支行
             AH15 号)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江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
17   (编号:2019 年遂中银承字                               5,285,816.72      6 个月
                                  奥海      限公司遂川支行
             AH16 号)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江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
18   (编号:2019 年遂中银承字                               4,485,184.35      6 个月
                                  奥海      限公司遂川支行
             AH17 号)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江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
19                                                           19,232,412.87     6 个月
     (编号:2019 年遂中银承字    奥海      限公司遂川支行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AH18 号)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江西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    (编号:2019 年遂中银承字                                               749,923.94          6 个月
                                        奥海      限公司遂川支行
              AH19 号)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                    上海浦东发展银
21         议书》(编号: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15,110.25        6 个月
         CD54012019880120)                              东莞分行

      5、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号       称                                                     (元)        方式           主合同
      《最高额权利质                                                                   《银行承兑协议》
      押合同》(东银                                                                       (编号:东银
                                    东莞银行股
 1    (3100)2019 年    发行人                       发行人   32,000,000       质押    (3100)2019 年
                                    份有限公司
       最高权质字第                                                                     承兑字第 005640
        008931 号)                                                                             号)
      《最高额权利质                                                                   《银行承兑协议》
      押合同》(东银                                                                       (编号:东银
                                    东莞银行股
 2    (3100)2019 年    发行人                       发行人   27,000,000       质押    (3100)2019 年
                                    份有限公司
       最高权质字第                                                                     承兑字第 006865
        010887 号)                                                                             号)
                                    中国光大银                                          《电子银行承兑
       《质押合同》
                                    行股份有限                 18,781,057.              汇票承兑协议》
 3     (zy7822190602    发行人                       发行人                    质押
                                    公司深圳分                      25                 (cd78221906028
            8)
                                        行                                                       )
                                                                                        《电子汇票银行
      《质押合同》(公              中国民生银
                                                                                       承兑协议》(公电
         担质字第                   行股份有限                 43,022,845.
 4                       发行人                       发行人                    质押         子承兑字第
       ZH19000000362                公司东莞分                      41
                                                                                       ZH190000003620
          06 号)                       行
                                                                                               6 号)
                                    招商银行股                                          《银行承兑合作
      《质押合同》(编                                         37,987,791.
 5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质押       协议》(编号
      号 5019040537)                                               6
                                     东莞分行                                              5019040537)
      《最高额保证合                上海浦东发
                                                                                       《融资额度协议》
           同》          刘昊、刘   展银行股份
 6                                                    发行人   100,000,000      保证           (编号
       (ZB540120190       蕾       有限公司东
                                                                                       54012019280114)
        0000007 号)                  莞分行
      《保证金协议》                兴业银行股                                          《商业汇票银行
                                                               7,101,912.2
 7    (MJDB201902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质押         承兑合同》
                                                                    8
         6000575)                   东莞分行                                          (MJZH20190226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号       称                                                     (元)      方式         主合同
                                                                                             000572)

         《保证金质押合                上海浦东发                                        《开立银行承兑
               同》                    展银行股份                 56,235,247.            汇票业务协议书》
    8                         发行人                     发行人                 质押
         (YZ540120198                 有限公司东                     33                 (CD5401201988
            8009201)                    莞分行                                               0092)
         《票据池业务最
                                       招商银行股                                        《票据池业务专
         高额质押合同》
    9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000,000    质押      项授信协议》
            (编号:
                                        东莞分行                                         (0718090110)
          0718090100)1
                                                                                         《银行承兑协议》
          《权利质押合
                                       东莞银行股                                         (编号:东银
         同》(东银(3100)
    10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1,000,000    质押     (3100)2019 年
          2019 年权质字
                                        塘厦支行                                         承兑字第 009862
           016319 号)
                                                                                               号)
                                                                                         《商业汇票银行
         《保证金协议》                兴业银行股
                                                                  61,324,854.              承兑合同》
    11   (MJDB201907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质押
                                                                      08                 (MJZH20190729
            9001133)                   东莞分行
                                                                                             001130)
                                                                                         《商业汇票银行
         《保证金协议》                兴业银行股
                                                                  24,312,444.              承兑合同》
    12   (MJDB201908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质押
                                                                      81                 (MJZH20190829
           90003498)                   东莞分行
                                                                                             003495)
                                                                                         《固定资产贷款
         《最高额抵押合
                                       东莞银行股                                         合同》(东银
         同》(东银(3100)                                                     抵押
    13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120,000,000            (3100)2018 年
         2018 年最高抵字                                                        (注)
                                        塘厦支行                                         固贷字第 020605
         第 024703 号)
                                                                                               号)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江西                      江西     3,247,452.2            承兑协议》(编号:
    14                                 份有限公司                               质押
         2019 年遂中银保       奥海                      奥海         2                  2019 年遂中银保
                                        遂川支行
         质字 AH15 号)                                                                  质字 AH15 号)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江西                      江西     5,285,816.7            承兑协议》(编号:
    15                                 份有限公司                               质押
         2019 年遂中银保       奥海                      奥海         2                  2019 年遂中银承
                                        遂川支行
         质字 AH16 号)                                                                   字 AH16 号)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江西                      江西     4,485,184.3            承兑协议》(编号:
    16                                 份有限公司                               质押
         2019 年遂中银保       奥海                      奥海         5                  2019 年遂中银承
                                        遂川支行
         质字 AH17 号)                                                                   字 AH17 号)


1
  该合同对《律师工作报告》“重大担保合同《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0718090100)》”单位
的更正。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编号及名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号        称                                                  (元)      方式         主合同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江西                      江西     19,232,412.          承兑协议》(编号:
    17                               份有限公司                               质押
          2019 年遂中银保    奥海                      奥海         87                 2019 年遂中银承
                                      遂川支行
           质字 AH18 号)                                                                字 AH18 号)
          《保证金质押总                                                               《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银行股
          协议》(编号:     江西                      江西                          承兑协议》(编号:
    18                               份有限公司                 749,923.94    质押
          2019 年遂中银保    奥海                      奥海                            2019 年遂中银承
                                      遂川支行
           质字 AH19 号)                                                                字 AH19 号)
                                                                                       《开立银行承兑
           《权利质押合              上海浦东发
                                                                                     汇票业务协议书》
           同》(编号:              展银行股份
    19                      发行人                     发行人   50,000,000    质押        (编号:
           YZ54012019880             有限公司东
                                                                                       CD540120198801
              12001)                  莞分行
                                                                                            20)
                                                                                       《开立银行承兑
          《应收账款质押             上海浦东发
                                                                                     汇票业务协议书》
          合同》(编号:             展银行股份
    20                      发行人                     发行人   50,000,000    质押        (编号:
           YZ54012019880             有限公司东
                                                                                       CD540120198801
              12002)                  莞分行
                                                                                            20)
         注:资产抵押的标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尚在办理之中。

         6、重大外协加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新增的框
架性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遂川万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预定        2018.12.27     2018.12.27-2019.12.26
    2        遂川县平鑫电子有限公司2        订单具体约定         2019.1.1       2019.1.1-2019.1.31
    3        遂川鑫珠江电子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8.12.30     2018.12.30-2019.12.29

         7、重大建筑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建筑施工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内容              金额(元)        签署日期

    1      建设工程施工      广东裕达建设       智能终端配件(塘         85,205,657.75    2019 年 5 月


2
    遂川县平鑫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遂川县鑫宇源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变更。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内容         金额(元)    签署日期

            合同      集团有限公司   厦)生产项目 1 号厂
                                     房,3、4 号餐厅、员
                                          工宿舍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新增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
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为 8,462,250.63 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为
9,212,447.70 元。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前述款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2019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等议案。

       (二)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2019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等议案。

       2019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三)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9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8 年 11 月 28 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东 省 税 务 局 向 发 行 人 联 合 颁 发 了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1844001303),认定有效期三年。发行人于 2018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且发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奥海于 2019 年减按 15%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18 年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300009 号)、发行人提供的其 2019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收款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政府补贴的种类        金额(元)                 批文依据/拨款单位
                                                 《关于拨付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1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7,881,400
                                                       产业发展引导金的函》
                                                 《关于拨付江西吉安海升科技有限公司
 2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319,900
                                                       产业发展引导金的函》
 3      交清土地使用税奖       373,472.92        《关于做好 2018 年度工业园区企业城镇

                                            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励金                              土地使用税扶持奖励工作的通知》(遂园
                                                         管发[2019]40 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
4      就业扶贫资金       165,455.04         川县 2018 年就业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知(遂办字[2018]84 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
5        稳岗补贴           68,229.36
                                             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
                                                   知(赣人社字[2019]162 号)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6    专利申请资金补助        65,000
                                                   备注:科技局转市专利资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
7        稳岗补贴           44,813.9
                                             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
                                                   知(赣人社字[2019]162 号)
                                               拨付单位:遂川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8      就业扶贫资金         14,081.28
                                                       备注:企业社保补贴
     新增规模工业奖励                        关于下拨 2016 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9                            10,000
           金                                          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1、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相关涉税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东莞
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
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
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2、深圳奥达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相
关涉税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亦不存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3、江西奥海、江西海升


                                        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遂川县税务局出具的相关涉税证
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
纳税款,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
可能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4、香港奥海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
港奥海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香港税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5、印度希海

    根据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印度希海尽职调查报
告》,印度希海自设立至 2019 年 8 月 5 日,不存在任何违反税收处罚的情形。

    6、印尼奥海

    根据印尼 Rosalina&Dewi Murni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最
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印尼奥海未因纳税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罚款。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奥海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所获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
在地的主管环保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产品质量、技术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信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东莞海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东莞市奥洲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深圳奥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一直
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
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亦
不存在可能被处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三)劳动保障、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东莞海
州、东莞海升、东莞奥洲、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相关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未曾发生因违反国家、
地方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可能被处
理或追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东莞奥洲、东莞海
升、东莞海州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深圳奥达不存在因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遂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社保账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能依法及时、足
额为该公司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没有因违反社
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东莞奥洲、东莞海升、东莞海州,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奥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川办事处出具的
相关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江西奥海、江西海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劳动
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行政处罚,其存在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上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起诉被告刘立荣解除被告所持深圳市诚壹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押的案件

    2018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发行人
与被告刘立荣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于原告为东
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卓”)进行供货,但金卓未按期向原告
支付货款,被告自愿以深圳市诚壹科技有限公司 24%的股权为金卓向原告提供股
权质押担保,以担保金卓向原告应付未付的所有货款。在受理原被告提出的股权
质押登记申请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示。现原告欲解除上述股权质押,但由于被告不在国内,无法及时配
合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2018 年 12 月 14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出具了《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粤 0304 民初 43303 号),受理了上述案件。

    2019 年 4 月 11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04
民初 43303 号),裁定:驳回原告奥海科技的起诉。

    2019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
法撤销(2018)粤 0304 民初 43303 号民事裁定;(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
令解除被上诉人所持深圳市诚壹科技有限公司 24%的股权质押:(3)判令被上诉
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中。

    (二)发行人诉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1 月 7 日,奥海科技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被告 1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奥海科技支付货款、债务利息、库存损
失合计 46,326,839.86 元,请求被告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 1 所
需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1 月 8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奥海科技出具了《受理案
件通知书》([2019]粤 1972 民初 1122 号),受理了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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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22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19]
粤 1972 民初 1122 号),裁定:该院在审理原告奥海科技诉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裁定立案受理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应当
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诉讼再继续进
行。

    2019 年 5 月 29 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粤
1972 民初 1122 号之一),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8 月 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粤 03 民初 3048 号),受理案件。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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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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