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20-07-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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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信达首意字[2019]第 002-08 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
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
下简“《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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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
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
达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于 2019 年 12 年 1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信达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信达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信达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信达对新增事项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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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在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事项发生了变化。据此,信达律师进行了
核查并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内新增的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新增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智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20.1.1 2020.1.1-2022.12.31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
2 订单具体约定 2020.1.2 2020.1.1-2022.12.31
司
3 深圳市碧绿天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20.1.2 2020.1.1-2022.12.31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新增销售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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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生效时间 协议期限
2017.7.1-2022.
1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具体约定 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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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承兑(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借款(承兑)合同如下:
序 承兑申
合同编号及名称 承兑人 金额(万元) 期限
号 请人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兴业银行股份
1 (编号: 发行人 有限公司东莞 8,245.57 6 个月
MJZH20200323001709) 分行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
江西
2 (编号:2020 年遂中银承字 有限公司遂川 4,463.26 6 个月
奥海
AH03 号) 支行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 上海浦东发展
3 议书》(编号: 发行人 银行股份有限 1,637.75 6 个月
CD54012020880064) 公司东莞分行
3、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新增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合同编号及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序号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名称 (万元) 方式 主合同
《最高额保证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合同》(兴银 刘昊、刘 兴业银行股
同》(编号:
1 粤保字东莞第 蕾、东莞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6,000.00 保证
MJZH20200323001709
202001100091 奥洲 东莞分行
)
号)1
《保证金协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兴业银行股
议》(编号: 同》(编号:
2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473.67 保证
MJDB2020032 MJZH20200323001709
东莞分行
3001712) )
《保证金质押 江西 中国银行股 江西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
3 4,463.26 质押
总协议》(编 奥海 份有限公司 奥海 议》(编号:2020 年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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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5 日,奥海科技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拟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 2.5 亿元的授信额度。 奥海科技董事
长刘昊及其董事刘蕾、全资子公司东莞奥洲无偿为奥海科技的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刘昊、刘
蕾、刘旭、奥悦投资及奥鑫投资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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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合同编号及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序号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名称 (万元) 方式 主合同
号:2020 年遂 遂川支行 中银承字 AH03 号)
中银保质字
AH03 号)
《保证金质押 上海浦东发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合同》(编号: 展银行股份
4 发行人 发行人 1,637.75 质押 务协议书》(编号:
YZ5401202088 有限公司东
CD54012020880064)
006402) 莞分行
《权利质押合 上海浦东发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
同》(编号: 展银行股份
5 发行人 发行人 1,637.75 质押 务协议书》(编号:
YZ5401202088 有限公司东
CD54012020880064)
006401) 莞分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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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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