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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08-1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年八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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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
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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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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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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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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