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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5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三正半山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38,030,3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44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1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135,61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419,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430,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419,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3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030,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0,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027,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7,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莞市奥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