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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方案涵盖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
购方式、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限售期、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
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
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
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预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
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公司编制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
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反
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
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
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
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
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作了说明与特别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范与填补回报措
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出具的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