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国金证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8-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奥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奥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7 号)核准,奥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45,2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19 号)同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080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54,240,000.00 元;不送红股,同时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54,240,000 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 235,040,000 股。2021 年 4 月 29 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35,04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176,2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 1 名,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4,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
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
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
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发
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发行人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人
支付的税后薪酬,冻结期限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上市流通日
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4,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1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担任董事、副
1 匡翠思 4,680,000 4,680,000
总经理
注:1、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匡翠思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的相关规定,即每年只能转让其持股的 25%,具体参见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
东履行承诺情况”。因此,匡翠思所持公司股份本次可实际流通数量为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75%。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
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
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烯键 幸思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