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1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贵会 对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或“奥海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后,保荐机构、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贵会提出的补充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出具了相关的专业意 见,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 称“尽职调查报告”)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中若出现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补充问题 1】本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金额和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进一步 说明场地投入的合理性;场地投入房产和土地的性质,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变向 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的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占本次募集资 占场地投入总 项目 金额 金总额比 额的比 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 63,432.05 31.79% 95.93% 项目的场地投入 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的场地投入 1,236.00 0.62% 1.87%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场地投入 1,455.37 0.73% 2.20% 小计 66,123.42 33.13% 100.0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199,562.42 - -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场地投入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3.13%,主要为快充 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的场地投入较大,其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1.79%,占场地投入总额的 95.93%。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场 地投入较大的合理性分析具体如下: 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场地投入为生产经营用厂房及宿 舍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建筑面积为 129,404.93 平方米(包括地下建筑部分,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 117,073.74 平方米),场地投入资金 63,432.05 万元,该地块为一 类工业用地,具体场地投入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万元) 金额(万元) 1 基建工程 m2 129,404.93 0.26 33,412.35 2 装修工程 m2 117,073.74 - 19,022.10 2.1 1 号厂房 m2 12,266.08 0.24 2,967.16 2.2 2 号厂房 m2 70,553.20 0.17 11,817.66 2.3 3 号宿舍 m2 34,254.46 0.12 4,237.28 3 配套设施 - - - 5,229.80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8.00% 4,194.76 3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万元) 金额(万元) 5 预备费 - - 3.00% 1,573.03 合计 63,432.05 1、本项目场地投入较大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本项目将建设 24 条快充及大功率电源生产线,用于生产小功率及大功 率快充及适配器、动力工具电源、服务器电源等产品,各条生产线包含贴片机、 全自动印刷机、回流焊、插件机、波峰焊、灌胶系统、老化测试等设备,上述设 备为大型设备且整体线体较长,需占用较大的建筑面积,从而导致场地投入较大; (2)本项目将采用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线和物流运输设备,且还包 含了智能仓储以及信息化的建设,建筑面积需求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场地投入较 大; (3)本项目产品生产部分环节所需的洁净、防静电、温湿度等环境要求以 及地下建筑建设对工程建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相应项目工程造价有所增加,且 目前建筑材料价格较高,也提高了建筑造价,从而导致场地投入较大。 2、本项目场地投入与现有生产经营场地投入对比分析如下: 公司 2020 年的生产经营用建筑面积、实现的年营业收入及每平方米实现年 收入等情况与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 项目 2020 年度 生产建设项目规划 年营业收入(万元) 294,520.29 284,400.00 生产经营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122,905.41 129,404.93 每平方米实现年收入=年营业收入/ 2.40 2.20 经营用建筑面积(万元/平方米) 说明:2020 年度生产经营用建筑面积包括公司自有和租赁两部分构成。 从上表可知,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建成达产之后,其每平 方米实现年收入与 2020 年度每平方米实现的年收入基本接近。 综上所述,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较大的建 筑面积,工程质量要求相对较高、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以及本项目达产后场 地投入与现有生产经营场地投入产生的每平方米实现的年收入基本接近,因此本 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金额和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 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房产和土地的性质,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变 向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公司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的用地位 于东莞市塘厦镇沙湖社区,该土地使用权系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工业用地,品牌建 设及推广项目的场地向第三方租赁取得。 1、房产的性质/用途 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或租赁的房产性质/用途情况具体如下: 拟建成和租赁的 募投项目名称 房产名称 取得方式 建筑面积(㎡) 房产性质或用途 地上建筑(1 号厂房) 自建 12,266.08 厂房 快充及大功率 地上建筑(2 号厂房) 自建 70,553.20 厂房 电源智能化生 地上建筑(3 号宿舍) 自建 34,254.46 宿舍 产建设项目 地下建筑 自建 12,331.19 - 品牌建设及推 综合办公区 向第三方租赁 4,000.00 办公楼或厂房 广项目 仓库 向第三方租赁 4,000.00 厂房或仓库 研发中心升级 研发及实验室场地基建 自建 2,800.00 厂房 建设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或租赁的房产性质/用途为厂房、宿舍、 办公楼、仓库等生产经营用房产,未涉及投资性住宅、商业房产,因此,公司不 存在募集资金变向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2、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以 4,966.00 万元人民币竞得地块编号为 2021WT016 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该竞拍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土地位置 塘厦镇沙湖社区 2 地块编号 2021WT016 3 出让面积 34,012.01 平方米 4 规划用途 工业用地 5 容积率 1.0≤容积率≤3.5 6 建筑密度 30%≤建筑密度≤50% 7 土地出让年限 50.00 年 5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8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4,966.00 万元人民币 2021 年 3 月 15 日办理了上述土地使用的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 土地/房屋 取得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终止日期 (㎡) 用途 方式 粤(2021)东莞 东莞市塘厦镇 出让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沙湖社区居民 34,012.01 工业用地 2071.2.28 取得 0066586 号 委员会 公司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的场地投 入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的场地向第三方租赁取 得,公司未持有商业服务性质的土地,因此,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变向投资房地 产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或租赁的房产性质为厂房、宿 舍、办公楼、仓库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公司未涉及 商业服务性质的土地、投资性住宅、商业房产,因此,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变向 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查阅了《成交结果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 动产权证》等文件; (三)实地考察了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建设及研发中心地址; (四)复核本次募集资金场地投入与现有生产经营场地投入对比分析的过程 和结论。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的场地投入金额和占比合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或 租赁的房产性质为厂房、宿舍、办公楼、仓库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性 质为工业用地,发行人不存在募集资金变向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6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补充问题 2】关于诉讼。2022 年 1 月 7 日和解的诉讼,请发行人进一步 说明是否存在诉讼的可能性;涉及案件的这项专利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 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6,分析说明该专利诉讼对发行人募投项 目实施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论证是否构 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是否存在 相关舆论或媒体报道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专利的情形,并说明该诉 讼涉及到的充电宝的业务占发行人目前的收入和利润的占比。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与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较小 1、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深圳奥达与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 州小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深圳奥达向昆山全方位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00 万元,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五个 工作日内向法院撤回(2021)鲁 01 知民初 995 号案件,并承诺不再就涉案专利 直接或间接追究在和解协议签署前公司、深圳奥达销售、使用涉案产品的行为, 亦不再追究案件被告在《和解协议》签署前已经完成制造的小电充电宝产品后续 的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行为的侵权责任。 2022 年 1 月 8 日,深圳奥达已向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 20.00 万元和解款。2022 年 1 月 10 日,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 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根据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专利 侵权分析报告》,公司的产品对涉案专利权利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构成侵权。 3、公司的充电宝产品中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是从供应商广东联琦电子有限 公司处采购,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终止向广东联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涉诉的电 连接器的相关物料。 4、公司已将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供应商名录,目前双方就后 续购销业务合作的商务谈判基本完毕,已处于合同签订阶段,双方的合作将有助 于稳定双方关系,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公司与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较 小。 7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二)本次诉讼提及的专利未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 本次诉讼提及的专利未涉及公司的核心专利,主要原因如下: 1、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系公司充电宝产品生产的原材料之一,公司的该原 材料通过对外采购的方式获取,自身并未生产该原材料,因此该专利不属于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的专利,同时也不属于公司的核心专利; 2、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生产的充电宝产品占公司营业规模的比重相对较小, 对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专利不属于公司的核心专利。报告期内,涉及 诉讼的电连接器生产的充电宝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详见本题下述“(五) 专利诉讼涉及到的充电宝的业务占公司目前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毛利)的占比较 小”。 综上所述,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系公司充电宝产品生产的原材料之一,公司 自身并未直接生产该电连接器原材料,而且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生产的充电宝产 品占公司营业规模的比重相对较小,因此本次诉讼提及的的专利不属于公司的核 心专利。 (三)该专利诉讼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 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公司购买的涉及诉讼的电连接器产品系从供应商广东联琦电子有限公司处 采购而来。根据公司与广东联琦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如因广 东联琦电子有限公司交付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专利诉讼仅与公司向杭州小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充电宝产品相关。本次募 投项目为“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不涉及充电宝产品的研 发和生产。 因此,本次专利诉讼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 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四)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相关舆论或媒体报道的专利侵权情形, 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其他专利侵权的情形 公司登录主流搜索引擎网站(百度、搜狗),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专 利侵权”等为关键词(检索方法:以公司为例,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司 专利侵权”输入到搜索框,查看前 10 页的检索记录),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存在相关舆论或媒体报道的专利侵权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 其他专利侵权的情形。 (五)专利诉讼涉及到的充电宝的业务占公司目前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毛 利)的占比较小 专利诉讼涉及到的充电宝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涉诉充电宝销售金额 7,704.13 1.78 0.00 0.00 公司营业收入金额 296,626.74 294,520.29 231,601.59 166,118.07 占比 2.60% 0.00% 0.00% 0.00% 涉诉充电宝利润(毛利)金额 671.13 0.14 0.00 0.00 公司利润(毛利)金额 54,679.76 68,158.86 48,148.46 28,125.91 占比 1.23% 0.00% 0.00% 0.00% 通过上表可知,专利诉讼涉及到的充电宝业务的销售金额和利润(毛利)占 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毛利)的比重较小,对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审阅了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的《起诉状》; (二)审阅了发行人、深圳奥达、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小电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三)审阅了深圳奥达向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 万元款项的 银行回单; (四)审阅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10 日准予撤诉的《民 事裁定书》(【2021】鲁 01 知民初 995 号); (五)查阅了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六)审阅了发行人向供应商广东联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电连接器合同及订 单; (七)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八)登录百度、搜狗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称、“专利侵权” 为关键词检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舆论或媒体报道的专利侵权情 形; (九)查阅发行人诉讼涉及的充电宝产品的销售明细账、合同、订单、发票 等资料。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昆山全方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较小;涉及案 件的这项专利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该专利诉讼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不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通过搜索引擎网站(百度、搜 狗),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专利侵权”等为关键词,未发现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存在相关舆论或媒体报道的专利侵权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存在其他专利侵权的情形;该诉讼涉及到的充电宝的业务占发行人目前的收入 和利润(毛利)的占比较小,对发行人不产生重大影响。 10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 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丰峰 余烯键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报 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 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报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