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2022-03-03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贵会
对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或“奥海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后,保荐机构、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贵会提出的补充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出具了相关的专业意
见,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二)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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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
【补充问题】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工业用地上建设宿
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的宿舍是否能够对外销售,是否属于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工业用地上建设宿舍(以
下简称“3 号宿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相关规定,“编码为 0601
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
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公司的 3 号宿舍是员工宿舍,属于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
的附属设施。因此,工业用地上建设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宿舍等附属设施符合《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相关规定。
根据 3 号宿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显示,3 号宿舍的总建筑面积
为 34,254.46 ㎡,主要功能为“宿舍”。
综上所述,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工业用地上建设宿舍符
合相关规定。
(二)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宿舍不能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不属于房地产业
务
1、3 号宿舍结构与住宅有较大差异,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无法
将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建设为住宅使用和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
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政府批准。因此,在将工业用地改建成为商品住宅前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
地(M1 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功能为工业用房,关于宿舍的建筑设计要求如下:
(1)宿舍类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如一梯两户或多拼样
式等),不得采用类住宅的设计元素;
(2)宿舍类建筑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宿舍单元内不得设置厨房、烟井;
不应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异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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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宿舍类建筑的平面形体、立面样式应规整,除因电梯厅、楼梯的采光
通风要求需设置开口天井外,其他情况不应设置开口天井。
根据 3 号宿舍的设计图,公司 3 号宿舍按照宿舍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
计,结构与住宅有较大差异,公司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无法将工业用
地性质的土地建设为住宅使用和出售。
2、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将建设的工业性质的配套宿舍作为商
品房对外销售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
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将建设的工业性质的配套宿舍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综上所述,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工业用地上建设宿舍符
合相关规定;根据 3 号宿舍的设计图,公司 3 号宿舍按照宿舍类型的建筑设计规
范进行设计,其结构与住宅有较大差异,公司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无
法将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建设为住宅使用和出售,同时,公司也未取得房地产开
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将建设的工业性质的配套宿舍作
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审阅并核查 3 号宿舍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查阅《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取得 3 号宿舍的设计图,审阅房屋建筑结构信息,验证其宿舍属性。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快充及大功率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中工业用地上建设宿舍符
合相关规定;根据 3 号宿舍的设计图,发行人 3 号宿舍按照宿舍类型的建筑设计
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与住宅有较大差异,发行人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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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无法将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建设为住宅使用和出售,同时,发行人也未取得房
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将建设的工业性质的配套
宿舍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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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 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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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二)》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丰峰 余烯键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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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 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二)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
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二)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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