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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4-20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5


第五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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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东莞
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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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十)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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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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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公司董
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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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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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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