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9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FinanceTower, YitianRoad 6001, Futian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55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
有效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石力
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东莞市奥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
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银园街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75,6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4.7524%,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
35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84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05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90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1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58,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3-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承接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任 2022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1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
反对44,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5438%;反对44,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2%;
反对175,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1.0242%;反对175,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7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承接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11,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
反对4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4,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5159%;反对44,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5-
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1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
反对44,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87.5438%;反对44,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石   力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