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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2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品牌建设及推广项目”的
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
达”)、深圳市移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移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
利开展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对深圳奥达、深圳移速的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现金管理行为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安全,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关于新增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聘任邓伟先生、吴日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的聘任。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邓伟先生、吴日诚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