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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5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
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
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5 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