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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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3)第002号
致: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海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控股
股东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海”)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
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
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深圳奥海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就本次增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0004086Q,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
大厦9楼D。
根据增持主体深圳奥海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进行互联网公开信息检
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本次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披露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本次增持前,增持人
深圳奥海直接持有公司109,2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披露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深圳奥海计划自增持
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
于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深圳奥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5%,累计增持金额为5,039,559元,具体如下:
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增持人深圳奥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增持金额为5,039,559元。
(四)关于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深圳奥海持有公司股份109,33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约39.61%。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2%的股份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深圳奥海持有公司股份109,20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39.56%,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且增持人深圳奥海持有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之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增持人深圳奥海本次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1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就
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方式、实施期限等进行披露。
2023年1月1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就增持主体的增持
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
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杨 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石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