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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东莞市奥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2017 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
和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0,756.26
万元,公司对参股公司沁泽通达提供担保余额为 1,714.8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11%。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
现金分红比例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当前公司经营
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
具的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
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及业务的拓展,且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
偿债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托于公司具体经营业务进行,不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的外汇交易,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
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章程》、《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现金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金池业务有利于实现
资金集中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展现金池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不会影响公司客观、公允地反映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建林                         李志忠                      刘华昌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