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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海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4-2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 4


第五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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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或证券事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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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公司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四)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 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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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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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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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
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主板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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