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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禾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10-23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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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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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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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广东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东监管
局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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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
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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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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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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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8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监管局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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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议当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
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
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
避,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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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四)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向董事会
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
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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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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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上述文件的规定发生矛盾,以上述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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