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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0-23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
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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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
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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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或质询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和对外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十)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法规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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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众利益有要求。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
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十一) 不得从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九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董事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
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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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
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
卸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相关
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
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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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选举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
员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应议事规则的规定作出
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有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原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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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任期结束两年内仍然有
效。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保密义务,为持续义务,不因董事
任期结束满两年而解除。

    第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不得在公司兼任除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依法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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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要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与授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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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议案;

    (十九)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十)任命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十一)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报告;

     (二十二)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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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
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10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
做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其授权范围内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
董事会决议授予总经理一定的审批权限和对外签约权限。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已经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董事
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二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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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应由合法提案人书面
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会议文件的保
管存档等工作。

       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提供充分的会议
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
通讯会议或者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不含会议当日)将定期会议
书面会议通知,按规定送达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应出席人员和其他
列席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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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
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的召开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并交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所作的书面决议须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实际送达有效表决票的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的董事,可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
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
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
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
表决。

    所审议的事项程序性、个案性较强而无须对提案进行讨论时,董事会可采用书面提
案方式开会,即通过传阅提案的方式做出决议。除非董事在书面决议上另有记载,该董
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该等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传阅,并需 2/3 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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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方能通过。书面决议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与董事会其他方式
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

       (四) 有效期限;

       (五)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

       (六)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薄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则董事以传真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参与书面
表决即视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五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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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四节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
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
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
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方式应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15
    (二) 《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三)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及关联关系的认定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予以
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并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议案是
否通过,在会上宣读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否则,视为
该提案未获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节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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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
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与会董事应当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
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受托签字的董事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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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
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
理予以纠正。

                           第四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开立银行账户;

    (八)审批可能引起外汇风险的交易;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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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
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
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七十七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
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
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八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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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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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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