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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7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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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74 号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6 月 16 日,公
司董事会收到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关
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开发布了《广东天禾
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
    7.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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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6 月 29 日(周三)14:30;召开地点:广东省广
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下午 3: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股份
133,171,6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1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2,880,6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38.2289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291,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37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968,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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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0,677,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489 %。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
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9 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
4、5、7、9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即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9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4、5、7、9 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8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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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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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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