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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禾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08-19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经济效益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分)公司,包括:股份公司
本部、各控股子(分)公司,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战略执行、财务管理、经营管理、
预算管理、税务管理,以及相关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设立、
调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
其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以加强对内部
审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完成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配备合理的审计人员。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
   第七条 涉及重大违规事项的审计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要事项,应当向
公司党委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年度内
部审计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
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要加强政治素养、专业知识与公
司业务知识的学习。为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
参加多途径的岗位资格、后续教育及必要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合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业务能力。内部
审计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匹配的专业资格证书,且
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基于审计工
作需要或专业限制等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于委托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
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开展
独立的审计监督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应当保
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干涉
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核算、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培养审计人才,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公司
支持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相关合理措施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所办理的审计事项,当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
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予以监督及
指导,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审议相关事
项;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负责拟订、修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
定与细则等;
   (二)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不匹配、陈旧过
时,或存在较大漏洞的,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
   (三)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与经营目标,负责制订与公司战略相匹
配的审计业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维护公司制度权威性,在日常审计过程中,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内控制度全面落地;
   (五)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突发性
业务,或存在较普遍、突出问题等业务事项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助推运营效率、
效益提高,及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六)依据人力资源部通知对相关领导人员的任期履职情况进行离任或经
济责任审计;
   (七)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八)对下属企业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需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人
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履行报告、报备职责;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 5 年至少对本单位
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
计整改情况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
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预决算事项、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与财务及效益情况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通过现场走访、盘点或函证等程序检查有关资产情况;就审计事项中
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核实,并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观
摩生产与经营活动,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
   (三)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要求公司纪检、人事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或存在较大损失浪费
行为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对经营与管理成效卓越的单位或个人,或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形象
而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作出下列处
理决定: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党建引领、强化监督;围绕中心,服务
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与下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与相关人员,及相关主管部门与相关人员不得设置
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不得限制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
所需资料;不得限制审计人员查询与监督所需登录 NC-ERP 系统,及相关管理系
统中各模块、各节点的系统权限。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
真实、全面、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并结合被审计单位经营
管理情况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大审计资
源整合力度,通过加强与完善审计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性安排的相关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应优先开展相关审计或确认工作,包括:重要资产购买与处置、重要对外
担保与质押事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并购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与开展审计工作,在
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编制审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相关
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审计方案,并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小组成员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需要突击审查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当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较突出、
性质较严重、影响较恶劣,审计小组的项目负责人及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按公司规
定程序汇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小组可以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财务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函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
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相关
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编制审计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
事实、依据、结论与意见等,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依据应当充分、可靠、完整。
    第四十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底稿所记录的事实、依据、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等,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框架应当包括基本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在报送前,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日内,将书面
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人员应当
进行研究和核实。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存
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召开专项会议予以审议,并视审议结果给予维持、
修改或者补充完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征求意见后的内部审计报告提 交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签 发后 发 送 。
    第四十四条 凡涉及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存在较严重舞
弊、弄虚作假、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严重内部控制风险情况的审计报告,
除抄送公司纪检、人事等部门外,还需提交公司党委会会议研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
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
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
指导和督促检查,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除发送审计部外,还需发送主管业务部门
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的分管总经理。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性质,及后续整改情
况,在必要时安排“回头看”专项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七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行整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应下发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予
以整改,并对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是整改工作的主
体责任者,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整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被审计
单位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业务与主管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
负督导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分管总经理对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相
关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公司纪检、人事等部门配合,建立与完
善审计结果协同与运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
同实施、问题整改与问责共同监督及落实。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违纪、违法
或违规问题的,或对存在问题不整改、应付式整改,或屡审屡犯等故意行为且性
质较严重的,应及时移交公司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应以书面方式向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主管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
核。
   第五十二条 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相关会
议及开展相关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主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存在相关问题时,应
督促整改并要求书面汇报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
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未按时按规向其报送
相关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的,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视性质或严重程
度,按公司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好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
他部门、分支机构或者个人干涉,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内部审
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应建立适度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与奖惩政策。
   第五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或
性质较恶劣的,在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或警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取消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的当年卓越、优秀等级
评选,及按《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内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不
完整的资料;
   (三)采取强迫、欺压或相互串通的方式提供虚假材料;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毁损监督检查现场;
   (五)采取强迫、威胁方式恐吓审计人员;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七)隐匿、毁损、烧毁所需审计资料;
   (八)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九)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十)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十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
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
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及较严重的损失浪费问题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商业机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司的省级平台公司,一级子公司下设较多子(分)公司的,在
报经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参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设立子(分)公司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