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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股份: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6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其

通律师、侯卓明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2.《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公告》;

    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6.《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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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46)。

    (三)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7)。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14:30 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刘艺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下午 3:00。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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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31,849,4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37.932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7,44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7.89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

表股份 46,2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3.2986%。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78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5.4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7,44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7.894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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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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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数 159,28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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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连越律师核查,审议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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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其通




                                                       侯卓明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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