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食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10-23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
出承诺的,减持股份时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
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并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确
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
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
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
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
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六)深交
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和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在
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
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将在其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
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会秘书应
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重庆证监局监管负责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相关责任人就违规行为应尽快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重庆证监局备案。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